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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公平正义 [何种“正义”?是否“平等”?]

发布时间:2019-04-01 03:54:21 影响了:

  一  今天的中国人在思考公正与平等及其关系的时候,总是背负着中西两个相互交织的思想传统,而这两个传统恰恰又都经历了古今变迁,这给我们理解这对关系增添了困难。公正或正义是政治哲学、伦理学的重要问题,在汉语著述中,一般将公正、公平和正义,作十分接近的理解,或者将“公正”理解成“正义”的形容词形式。对公正的语义分析可以有许多,对平等的理解更是众说纷纭。中国人对公正的追求由来已久,正如西方世界有源远流长的正义理论。但是,说到“平等”,情况则大为不同。虽然“平等”这个语词出现久远,但在2000年间主要是在形而上学或出世的方向上获得定义。现在得到人们广泛认可的“平等”(尤其是权利平等)的观念,是近代以来一系列社会革命的结果。古代中国的“公正”,如果不是完全排除“平等”的话,也是在相对狭窄和抽象的意义上包含“平等”。而现代人所说的正义或公正,必定内在地乃至具体地包含了“平等”的诉求。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是对于古典世界的一次颠覆。
  我们都知道,柏拉图的《理想国》谈论“正义”,包括国家的正义和个人的正义。他把“正义”定义为“每个人在国家内做他自己分内的事情”、“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干自己的事情”[1]。但是“每个人”及其“分内事情”是区分为严格的等级的,为此柏拉图创造了一个“建国神话”:哲学王、护卫者和工商业者,分别是由金子、银子和铜铁等不同的金属铸造的,因而先天就有不同的德性和能力,其“分内事”原本就绝然不同。且不说《理想国》早已把奴隶排除在“正义”的视阈外,即使在“公民”的三个等级之间,也保持着严格的区别,首先是政治权利的不平等,因而是典型的精英主义和贵族政治。
  与柏拉图不同,亚里斯多德把平等引入了公正,认为公正包含了平等:“公正的也就是守法的和平等的;不公正的也就是违法的和不平等的”[2]。不过亚里斯多德的“平等”与一般将平等绝对化地理解不同,它基本上是指个人之间在能力、贡献方面的大小之比,是否等于他们所得到的份额之比,它可以分析为算术比例的平等和几何比例的平等。这依然是精英主义的,并且与公正的另一要素“合法”相匹配:“所有合法的行为就在某种意义上是公正的。因为这些行为是经立法者规定为合法的,这些规定都是公正的。”[3]亚里斯多德所说的立法者当然是贵族,这是以贵族或政治精英的政治意志及其共同体作为法律的根据和保护对象,与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平等之间的差距甚大。在平等观念史上,一个现代国家,不管是否实行代议制民主制度,都会将公民平等写入宪法,而不特意区分其阶级、性别、种族、教育、财产的差别。当然它的实现程度和形式,会呈现出多样性,这种多样性和差异性,本身是历史文化限制的表现。
  许多人把“平等”价值的源头归结为犹太—***对文明世界的贡献。这不但指《圣经》提出了另一个神话,相比柏拉图的“建国神话”,《圣经》描述的则是“创世神话”——人作为创造者的创造物既是一律平等的,又是同为一体的,而且指后来的宗教改革如何通过“因信称义”等信条的阐发,在宗教的外衣下为资本主义提出了其需要的“平等”的伦理辩护,启蒙思想家又如何从“创世神话”中发展出著名的自然平等或生而平等的观念。直到20世纪,罗尔斯在他的著名的《正义论》中指出,平等显然已经成为“正义”(公正)的要件。离开“平等”无法谈论“正义”,对“平等”的态度和解释不同,其正义观念也必定不同。甚至像怀特海那样的的哲学家都意识到,尽管有许多限制,“自由和平等仍然构成了现代政治思想中的不可避免的预设前提”[4]。
  二
  “古今中西”的复杂争论,给我们回望中国人的观念世界,平添了许多迷雾。有人说,在平等问题上,西方人的观念是“理性之形式表现”,中国人的观念则是“理性之内容表现”。这种委屈的说法,其实大可不必。而且一定坚持古代中国人在“平等”问题上比现代西方人更高明,也委实是在为某些现状曲为辩护。当然,判断古代中国比中世纪欧洲更不平等,多少也是武断的。大致说来,近代以前的中国和西方,都不能算是平等的社会,而是各有各的不平等。即使是以平等为旗帜的现代国家,也依然在“平等”问题上有着种种严重的困境。但是,我们并不能因为先贤已经既有“公正”论又有“平等”论,就贸然断言“公正”与“平等”之间是天然耦合的。
  我们知道,“公正”作为一个语词,已经出现在先秦的若干文献中,如《荀子》一书用到“公正”一词的有:“故上者,下之本也,上宣明则下治辨矣,上端诚则下愿悫矣,上公正则下易直矣。”(《正论》)下面的逻辑是“易直则易知”、“易知则明”,而相反的情况是“上偏则比周矣”。又见“故能处道而不贰,吐而不夺,利而不流,贵公正而不鄙争,是士君子之辩说也。”(《正名》)后面一条形式上似乎是认识论向度的,其实依然是为人之道,近乎德性的一个条目。但是一般说来,在古代语境中,汉语“公正”一词的基本特征是排斥“私”,至少是正面肯定“私”的价值,无论是认识论还是伦理价值都是如此。它意味着行为者不能从个人出发,不能偏向某个个人(尤其是自己),这与“公”的基本词义有密切的关系。公正与“天道”有关,天道无私是中国人的信仰。我们可以辩解说这不等于完全抹杀个人,一个公正的君主或官员,就是能从“公”出发,也就是“义”。能“义”,“利”就在其中了。所以汉语“公正”一词,个人及其利益似乎隐含在其中。但是,我们还是可以认真追问:古人说的“公”,是谁的“公”?用现代人说的“社会共同体”来指称,是否过分抽象化了?要知道,理论问题,常常是差之毫厘、失之千里。用一种非常隐蔽、曲折的方式来表达的东西,如果不是由于外来的限制所导致,通常可能是有意遮蔽了某些东西,或者是在实践中容易被忽略的东西。所以,像荀子那样的古代儒家,在其尚未概念化的“正义”或“公正”观念中,并不包含现代人同样重视的“平等” 价值,而是主张“明分使群”、“惟齐非齐”,这一点与柏拉图没有根本的区别。
  这与罗尔斯的《正义论》一比较就可以明白:正义的基本要义是如何实现个人(私人)的权利平等,或者消极地说,正义规定了何种方式和程度的不平等才是可以接受的。平等在罗尔斯那里的意义是非常显豁的,同时又远非他正面表述的那么浅近,“无知之幕”的设置之所以可能,是因为它建立在契约论的基础之上,公正的社会制度包括分配正义是建立在每个公民原则上都平等参与政治意志的建构这个预设上的。政治平等优先,然后才有所谓分配正义。更何况近代以来无论中西方,都有大量关于平等主义的论述,在平等主义的脉络中,平等是正义的第一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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