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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 [我国对外担保管理政策:一个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9-04-05 05:33:50 影响了:

  [内容摘要]对外担保作为一种或有负债,其本身并不会引起跨境资金流动,但其履约则会形成现实的对外债权债务。本文通过具体案例介绍了我国对外担保管理政策,深入分析了目前政策和实际操作所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政策建议。本文还强调了单个企业担保风险过大需要引起重视。
  [关键词]对外担保;境外融资;外债;融资性担保
  为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更好地支持“走出去”战略实施,我国于2010年进行了对外担保政策的调整,对原有管理政策进行了大幅简化,梳理,澄清了实践中需要明确的技术性和操作性问题。新政策出台后,银行充分利用指标管理迅速扩大对外担保规模,较好地满足了境外投资企业的融资需求。本文在诠释我国现行对外担保管理框架的基础上,通过案例分析探讨了目前管理政策和实际操作所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 对外担保管理政策的框架分析
  本文所探讨的对外担保是跨境担保,主要指境内机构以备用信用证、保函等形式出具保证,向境外机构承诺,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此外,担保形式还包括动产或不动产抵押以及权利质押。这种跨境担保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国际信贷融资、货物买卖等方面得到广泛的运用。
  就对外担保本身而言,并不能直接导致跨境资金的流动,但其一旦履约将会形成真实的债权债务,从而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重要的影响。我国加强对外担保管理主要基于以下两点原因:一是防止形成过大的外债规模。由于对外担保是境内机构向境外机构作出的担保,其本身并未构成直接外债,但是一旦履约,即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担保人将履行担保责任代债务人偿还债务,从而形成担保人对境外贷款人的债务,即是说,对外担保作为一种或有负债,是有可能通过担保履约成为真实外债。由于我国对外债管理十分严格,为防止通过对外担保恶意逃避我国外债管理,对外担保受到了比较严格的监管。[1]二是为了防范担保履约大量资金集中流出所导致的系统性风险。正常情况下,对外担保不会产生实际的跨境资金流动,表现出风平浪静,但是一旦国际金融环境发生变化,出现金融动荡或行业危机时,极有可能在短时间内出现大规模的履约赔付,甚至提前履约,导致赔付资金大量、集中和突发性的向外流出,极有可能对我国国际收支产生较大的冲击,进而影响经济安全和稳定。
  目前,我国对外担保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实行规模控制防范风险
  由于对外担保可能形成直接外债,为了防止对外担保履约形成超规模的外债,保持与外债管理原则相一致,我国对外担保实行规模控制,将担保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对银行而言,实行指标管理,即外汇局根据宏观经济形势、风险承担能力以及各银行业务开展情况逐年核定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指标,各银行任何时点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不能突破指标;对企业而言,政策规定其对外担保余额不能超过净资产的50%,从而设定了企业对外担保的上限。[2]通过这两种方式的管理,限制了整个经济对外担保的总规模,进而控制了担保履约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范围和程度,有效地防范了由此而导致的外债规模过大影响经济安全的风险。
  (二)根据担保主体性质实行分类登记
  所有对外担保均需登记,登记是实现规模控制的具体手段,但考虑到银行和企业在承担风险与国际信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按担保主体实行分类登记更为合理。具体而言,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担保登记采用事后备案登记。相对企业而言,银行担保业务发展更加成熟,出具的担保文件规范、标准,业务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较强,且银行较高的国际信誉度使其担保容易被境外接受,因此,我国对银行担保采取比较宽松的事后备案登记制,只要没有突破指标,银行可以先自行办理业务,其履约也无需核准,只需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送上月担保业务明细数据。[3]对企业而言,由于总体抗风险能力较差,国际知名度较低,担保业务发生较少,故对企业担保实行逐笔审批为主、余额管理为辅的登记制度,即绝大多数企业均需到外汇局逐笔审核与办理登记。
  (三)依据银行担保标的不同实施差别管理
  担保分为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具体而言,融资性担保主要包括为债券发行、借款、融资租赁等提供的担保,其主合同具有融资性质;非融资性担保是指除融资性担保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主要包括质量担保、预付款担保、招投标担保、延期付款担保、货物买卖合同下的履约责任担保等。从更深层次上理解,融资性对外担保可以视为担保标的是资本项下交易的担保,如为境外融资、股权并购而出具的担保;非融资性担保可以理解为其标的是经常项下的交易,即担保履约所导致的交易均为经常项下交易,如质量担保履约表现为质量赔付款的支付等。由于我国目前对资本项目仍实行管制,符合逻辑的结果就是对为资本项下交易而出具的担保也实行管制,如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实行指标管理。同时,由于我国经常项目已经放开,与其相匹配的为经常项下交易项下设定的担保管理也实行宽松管理,对银行而言,其非融资性对外担保无需纳入指标管理,不设定规模限制,银行可以自行办理事后报备。[4]相对而言,融资性对外担保及其履约对我国经济金融的影响更大,因此,我国对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更加严格,这是我国对外担保管理的核心。
  (四)简化审批、防范资金流入为重点
  2010年政策调整以后,银行实行指标管理、履约无需核准以及放宽被担保人资质条件等措施,简化了审批手续,而且在管理环节上只对跨境担保的最后环节进行管理,对之前的反担保视同为境内担保管理,有效提高了管理效率,积极支持了境内机构“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同时,考虑到当前人民币升值预期强烈、境外资金流入过多给宏观调控带来障碍的大背景,新政策对担保项下的融资资金用途和流向进行了严格规定,“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的,担保项下资金不得以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形式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间接调回境内使用。”①其主要目的在于适应当前国际经济金融形势,防范境外套利资金流入影响国内宏观经济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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