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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问答(之二)】问答库

发布时间:2019-04-07 04:27:02 影响了:

  问:中国的人权结构有什么特点?  答:中国的人权主要由三大部分组成,一是以全体人民为主体的国家和民族的集体权利,二是以每个公民为主体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三是对于特殊人群的特殊权利保护。
  以全体人民为主体的集体权利主要有四方面内容。首先是整个中华民族的生存权利,特别是保护国家不受侵略和保证人民获得温饱的物质条件的权利。其次是中国社会在和平与安定的环境中获得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权利,在当前来说,就是在人民所选择的社会主义方向上,逐步实现高度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权利。其三是以“人民当家作主”为基本原则的人民民主政治制度,也就是在人民的内部实行广泛的民主而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的国家政治体制。其四是以公有制为主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这使“权利平等”的原则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处于主导地位。
  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中国法律中作了详尽的规定。首先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成年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参与全民企事业单位管理权,基层社会生活自治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权,言论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和结社自由。其次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权,人身不受伤害权,住宅不受侵犯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其三是公民的经济财产权利,包括公共财产不受侵犯权,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合法继承权,版权保护权和合法承包经营权。其四是公民的劳动权和社会权利,包括公民的劳动权,安全健康保障权,休息权,退休生活保障权或物质帮助权。其五是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利,包括受教育特别是受义务教育权,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自由权,文化活动自由权等。其六是公民的宗教信仰权利,即每个公民都有信仰某种宗教或不信教的自由。
  中国十分重视特殊人群的权利保护。其一,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权益,包括民族平等权,民族区域自治权,民族政治权利,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权,民族文化教育权和其他的民族特殊权益。其二,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权益,包括禁止虐待妇女,男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平等,男女同工同酬,婚姻自主等权利。其三,国家特别保护儿童、青少年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其四,国家和社会特别保护残疾人的权益,包括残疾人与其他人的平等权,残疾人的公民权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在劳动生活等方面受到社会帮助的权利。其五,法律保障人犯和罪犯的应有权利,包括诉讼权,申诉权,控告权,人身权,人格权,健康权,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等。此外,华侨、归侨、侨眷的权益也受到特殊保护。
  中国的人权主要以三种形式来规范,即由社会制度、国家立法和政府政策来确定中国人权的性质、内容和实施方式。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人权的根本规范。
  中国的人权是社会主义的人权,它的基本特征是:人民是国家及社会的主人。由此,中国的人权结构有三个重要特点。
  一是广泛性。在中国,人权并不为少数人所独享,更不是某个阶级或阶层的专利,全体中国人民都是享受人权的主体。其次,这也指中国人权内容的广泛性,一些西方国家往往将人权的内容集中在公民政治权利上,特别是只强调选举形式的平等,而中国公民所享受的人权范围,不仅包括生存权、人身权和公民政治权,而且包括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广泛权利。一些西方国家往往只强调公民的个人权利,而中国的人权既注重个人权利,更注重集体权利,注重通过维护集体的人权保障个人的人权。
  二是公平性。中国消灭了剥削制度,实行了以公有制为主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建立了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这为全社会的公民平等地享有各项公民权利打下了最重要的基础。在中国,所有的法定公民权利都不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居住期限的限制,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人权的公平性,是社会主义平等要求的具体体现。
  三是真实性。人权在中国不单是一个理想口号,更不是有形无实的权利形式。中国宪法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国家从制度上、法律上、物质上予以保障。特别是中国强调通过社会的稳定进步和经济的较快发展,来实现和发展全体人民的人权,这种政策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拥护和国际社会的赞赏。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在维护和发展人权的道路上,曾经有过种种挫折,现在也还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但是中国人民和政府把实现充分的人权作为长期的奋斗目标,进行坚持不懈的努力,在这个历史进步的过程中,中国人权的广泛性、公平性和真实性会像其他的社会主义优越性一样,更加显著地表现出来。
  问:为什么中国要把生存权作为首先要争取的人权?
  答:言生存权系人权之首,实非中国人之独创。早于1776年发布的美国第一个人权文件《独立宣言》,开宗明义就宣布:“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由这个文件可知,当年在大陆会议集会的美利坚合众国最早的代表们,一致认为生命权是三大权利的首项。
  现在,这个道理已成为国际人权的共识。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确认:“人人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本人和家人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1966年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的《世界人权公约》,在其序言里将“人类有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划为人类实现自由的基本理想。
  对于中华民族来说,把生存权利列为人权之首,更出自中国人民近百年来最深刻的历史经验。在旧中国,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人民的生命毫无保障,因战乱饥寒而死者不计其数。这使争取生存权利历史地成为中国人民必须首先要解决的人权问题。
  据历史学家统计,自鸦片战争以来,帝国主义侵略者在中国的土地上杀害了将近3000万人,相当于一个中等国家的全部人口。在帝国主义的支持下,中国的封建军阀年年混战,每次大的混战都要伤亡数十万人。此外,气象地理条件的恶劣,也使中国成为世界上灾害最多的地区之一。据历史资料统计,1931年华东地区大水灾,死亡者达370万人;1946年天灾人祸,各地死于非命者达1000万人。因此,在旧中国,人民群众的生命毫无保障,绝大多数人没有“免于恐惧”的安全感。
  由于西方列强的大规模掠夺和封建统治者的**,到本世纪的上半叶,中国社会已处于极其贫穷、民不聊生的地步。在当时,占农村人口10%的地主和富农占有70%的土地,占人口70%的贫雇农却只占有10%的土地;占人口极少数的官僚买办资产阶级垄断着80%的工业资本,操纵着全国的经济命脉。旧中国的税赋也是世界罕见的,据统计,1932年的苛捐杂税,有名目的就达1656种,捐额约占农民收获量的60%。这种情况使旧中国的绝大多数人处于饥寒交迫、生存维艰的困境。据历史资料记载,从1930年到1949年,每年都有几十万人因饥饿而死。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发动内战,榨取民脂民膏,造成经济全面崩溃,到1947年,全国饥民竟达1亿多人,占全国人口的22%。因此,在旧中国,绝大多数人无温饱可言,更谈不上什么“免于匮乏的自由”。
  当亿万人民长期处于生命不保、饥寒交迫的时候,离开生存权去谈人权,不是空话就是假话。
  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争取生存的权利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势力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才结束了中国100多年来任人宰割、受尽欺凌的屈辱历史和长期内乱、一盘散沙的动荡局面,中国人民的生命安全才得到了根本保障。接着,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集中力量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消灭了剥削制度,解放了社会生产力,带领人民进行了近40年的艰苦奋斗,终于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基本满足了人民的温饱要求,使全国人均从食品中摄取的热量,接近了世界平均水平,使全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在40年的时间里整整提高了一倍,这才基本解决了中国人民的生存权的问题。
  在有些人看来,到20世纪后半叶还谈什么生存权未免不登大雅之堂。可是查查在此之前的中国近代史,没有任何力量使中国的大多数人获得“免于生命恐惧”和“免于物质匮乏”的生存权利。西方的某些政治家甚至断言:中国没有一个政府能够解决人民的吃饭问题。而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领导下,中国人民将享有充分生存权的多年愿望变成了现实,这难道不比讲空话、唱高调的做法高明得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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