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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凶宅”买卖纠纷启示录】

发布时间:2019-05-02 03:48:32 影响了:

  “凶宅”案暴露出我们的中介业只能担当买卖双方撮合平台的角色,而无法提供房屋交易的延伸性服务,包括与消费者权益紧密相关之调查事项的执行。  一宗关于“凶宅”买卖纠纷的判决,在坊间引起房产该〝唯心〞还是〝唯物〞的大讨论,相当令人玩味。
  退户不成愤而告官
  此事起因于杭州一桩二手别墅的交易。买方在购买后准备装修时,从物业管理公司口中得知自己所买到的竟是在2003年时,事涉三条人命的“凶宅”,且该案至今仍然未破!买主在大惊失色之余,数度找原屋主协商要求退房未果,愤而一纸诉状将卖方告上法院。虽然诉讼过程中,卖方不断以各种证据表明并未刻意隐瞒,且自己也在该房屋内居住多年,并无任何不妥、不适之处……云云,但终审法院仍判卖方败诉,必须退屋还钱。
  此事件看似告一断落,却引发许多值得思辨之处。
  一般而言,房屋买卖纠纷往往集中在质量与产权之争议,由于是〝眼见为凭〞的实体,较易判断孰是孰非,而凶宅所呈现的则是〝信则有,不信则无〞的精神与心理层面,能否被视为房屋瑕疵?确是有值得商榷之处。况且往昔类似案例也都以败诉告终,此乃本次判决之所以引起舆论强烈关注及议论纷纷的主要原因。而在我看来,这堪称是司法判断的一大进步,但仍应充分考虑相关配套,否则法院美意将无法落实。
  其实买方里子、面子双输
  改革开放前,由于物资匮乏,温饱已属不易,自是对精神层面之事务缺少关怀且认识不足。惟时值于今,早已物换星移,姑且不论鬼神之说,由于心中有挂碍,导致住得不舒坦、浑身不对劲,长期下来,心理问题难保不蜕变成生理、身体疾病,因此我相信除了屋主本身,绝大多数消费者都会支持法院判决结果。
  然而今天值得探究的是,其后续可能的发展。首先必须疑虑的是,买方会如愿取回房款吗?答案是难!因为卖方早已在法院判决前脱产完毕。那么买方能再转手出售该“凶宅”吗?哪怕是贱价出脱,由于已是人尽皆知的“凶宅”,答案还是不可能!如是以观,显然最终我们将看到的结果是,买家看似赢得法律支持,其实则是里子、面子输的一干二净!
  凶宅之惑,世界皆然
  走笔至今,或许会有人气愤填膺地说:难道蔡老师的意思是买方应该跟原屋主一样,昧着良心不声张、不兴讼,再把它悄悄卖掉?答案当然不是。惟按照现行法令、法规,面对凶宅的交易纠纷,确实是道无解的难题。不要说在我国如此,在全球范围内依然如此。但为何其他国家或地区基本上不会出现这样的状况?
  说来也简单,以台湾地区的做法为例,当买方透过中介购房时,业者必须出示包括产权调查、房屋瑕疵,及是否为凶宅之尽职报告,一旦发现与实情不符,轻则负修缮之完全责任如:屋顶、水管渗漏及电路不畅等,严重如海沙屋、辐射屋及“凶宅”,经手的中介业者通常会原价买回。
  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自己未善尽调查之责,到了法院也讨不到什么便宜,二方面是基于品牌形象之维护,中介业者也会这么原价买回。
  中介业的非健康发展是问题屋之源
  那么为何我国内地做不到呢?在我看来,不完全是职业道德、信誉意识的原因,也有收入不足以支持之现实,细算一笔账便能了然于胸。多数省市的房屋中介费规定在百分之二,买气畅旺时没有问题,完全能够承担所费不赀的门店租金、人员薪奖等庞大支出,只是一旦市场出现反复乃至低迷,中介业便难以为继。于是我们看到楼市荣景时,中介业遍地开花;衰退则快速缩编,兵败如山倒。
  如此一来,便使我们的中介业只能担当买卖双方撮合平台的角色,而无法提供房屋交易的延伸性服务,包括凶宅的信息掌握,及前述与消费者权益紧密相关之调查事项的执行。这就让我不得不怀疑,杭州的凶宅案只是冰山一角,更多的人恐怕是身在凶宅,却毫不自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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