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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利益调控机制【分配正义:我国转型时期利益调控机制构建的必然价值选择】

发布时间:2019-06-19 04:08:59 影响了:

  [摘 要]利益结构的调整是转型社会的鲜明特点。由于利益调控机制的不健全所造成的分配不公问题成为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不可忽视的焦点问题。分配正义是利益调控机制构建的基本原则和最终价值诉求。重新确立“分配正义”在利益调控机制建构过程中的价值主导地位,并按照分配正义所要求的机会均等和结果公平原则重构利益调控机制是当前政府制度的正确选择。
  [关键词]利益机制;分配正义;利益调控机制;价值
  [中图分类号]D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2)08-0071-04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我国经济持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同时,人民内部的一些利益关系与矛盾趋向复杂与紧张,存在影响社会安定与和谐的不良因素。这些社会矛盾主要包括收入差距拉大、分配不公、**问题加剧、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等等。而在所有这些不和谐音符的背后,是一个由于利益调控机制不健全造成的利益失衡问题。
  一、利益调控机制与分配正义的内涵与逻辑关系
  1.利益及利益调控机制的内涵
  利益是一个动态的、历史的概念,是个体需求基于社会实践而产生的个体之间、群体与个体之间及群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机制”是事物内在具有的原理、规律,它自发的对事物起作用,即机制是事物内在的因果关系。
  利益调控机制是指在社会系统的变化中调整不同利益主体的相互作用的行为,调整损害大多数社会成员利益的不合理的利益格局,协调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制度及其作用方式的总和。利益调控机制的目标是努力寻求各利益主体间各种利益的结合点,充当利益冲突的“润滑剂”,使利益分配趋于合理。在现实的政府管理实践中利益调控机制主要包括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利益补偿机制等。
  2.分配正义的内涵
  分配正义是某一群体中的人们进行利益分配活动的理想价值目标和现实分配原则,其要义在于强调和追求物质利益以及其他社会资源分配的正义性或公正性,主要包括利益分配的机会平等和结果公平两个维度。资源的稀缺性以及由此带来的人与人,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相互竞争是人们诉求分配正义的根本原因。分配正义是一个历史范畴,不同历史时期人们对分配正义的认识和界定不同,正义的标准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换言之,没有绝对的所谓的“分配正义标准”,分配正义是人类在分配领域所追寻的永恒价值。
  3.利益调控机制与分配正义之间的逻辑关系
  利益是利益调控机制的核心范畴,各主体之间以及主客体之间利益的合理配置、利益关系的正确处理是利益调控机制构建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所在。利益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最普遍的关系。分配的本质是对人们各种利益关系的调节,决定人们在一定社会群体当中,自身利益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狭义的分配正义是追求物质财富的公正分配而形成的一种正义价值观念,广义的分配正义是追求包括物质财富在内的所有社会资源的公正分配而形成的一种正义价值观念。”[1]由此可见,分配正义与利益调控机制两者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联系。利益调控机制是实现分配正义的必要手段,分配正义是利益调控机制构建的基本原则和最终价值诉求。
  二、转型时期我国利益调控机制运行失效的现状——分配正义的缺失
  1.转型时期我国利益分配领域正义缺失的现状
  第一,收入差距拉大,贫富分化现象逐步凸显。中国改革开放已经走过30多年的艰辛历程,与改革过程中经济社会的大发展大繁荣相伴随的是个人、城乡、地区、行业之间不寻常的收入差距。经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学者研究表明,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达到0.47左右,我国已从一个收入相对均等的国家转变为存在严重收入差距的国家,贫富差距成为威胁社会稳定的隐患。[2]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步拉大,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纯收入1997年为2.47∶1,到2009年为3.33∶1,2010年为3.23∶1。[3]统计数字显示,我国最贫困的20%的家庭收入仅占社会全部家庭收入的4.27%,而富有的20%的家庭则占有全部收入的50.24%。[4]所有这些都导致社会财富向少数人手中聚集。根据“马太效应”,这种差距将进一步导致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公平。
  第二,弱势群体规模扩大,利益被剥夺感加重。近年来我国社会中弱势群体人数不断增加,与弱势群体相关的就业、社会保障、政治参与、社会稳定等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每个社会中都存在着老、弱、病、残等丧失劳动能力人组成的弱势群体,这些都属于人类生理原因产生的正常现象。然而,我国现在面临的严峻问题是由于社会转型中利益的调整而导致的一些主要群体青壮劳力如工人阶层、农民阶层呈现出一种明显的弱势化趋向。目前我国的城乡贫困人口、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失业和下岗职工、农民工、残疾人等处于社会底层的人群,规模正在不断扩大。有统计显示,目前我国弱势群体规模在1.4~1.8亿人左右,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14%。[5]弱势群体处于社会底层,能自由支配的社会资源也非常少,对国家分配制度的改革和落实更具敏感性。同时弱势群体中一部分人无法适应“被社会淘汰”的现实,容易对社会和政府产生消极情绪,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
  第三,**问题凸显,普通民众的“仇官”心态加重。政府公务员是人民公仆,公务员代表人民行使公共权力的最主要目的是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然而,现实中部分政府公务员宗旨意识淡薄,滥用人民所赋予的权力来捞取个人私利。当前我国的**现象显现“三高一广二严重”的特点,所谓“三高”:一是查处案件的数量逐年攀高。二是案件的发案金额成倍翻高,犯罪分子权钱交易的数额、失职渎职一次造成的损失都在不断扩大。三是犯罪主体的职务越来越高,**行为正在从低级别干部向高级别干部蔓延。“一广”是指涉案的范围越来越广。有的案件涉及人数众多,一挖就是一窝,一抓就是一串,集团犯罪严重。“二严重”是指**犯罪交叉感染的程度越来越严重和**问题造成的财产损失与社会危害越来越严重。权力寻租、**现象促使群众中出现了不正常的“仇官”情绪,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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