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基于经济责任审计视角的政府问责制与廉政建设】
一、经济责任审计与审计问责及廉政建设契合基础 (一)经济责任审计在廉洁建设中的定位 政府履行行政权力是以委托受托责任为前提,以人民赋予各级受托人管理国家的公共权力存在为前提,行政权力是政府管理社会的工具,将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委托给政府进行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为了履行人民赋予的管理国家的权力,必须严格按法律章程行使权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受托人,在当前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转轨的特殊阶段,出现很多特殊的问题,给国家和政府提出了严峻的考验,政府应不断改革完善提高自身的执政和管理水平,而以经济责任审计为核心进行廉洁工程的建设,必将对解决诸如效率不高、**、结构失衡等问题提供良好的健全政府治理模式。不可否认,对权力**的治理决定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审计机关等多种权力监督体系,但经济责任审计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具有特殊地位和不可替代作用。
经济责任审计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审计模式。《审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政府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所辖属的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充分利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绩效审计等多种形式审计结果,促进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和以提高行政效能为目标的政府部门绩效评估制度。但经济责任审计欲达到治理**必须和政府问责制结合起来。根据审计的委托受托责任理论来看,审计要向委托人报告审计结果,但无权处理受托人不真实、不合法行为,而审计问责制作为我国问责制的基础环节,能够把经济责任审计查出的问题针对行为人追究责任,对监督权力的行驶和保证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所以经济责任审计如不与政府问责制结合起来就不能保证审计结果的落实。经济责任审计就是通过明确区分行政责任、实施行政问责在整个廉洁工程建设中发挥触发器的重要功能,是廉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政府问责导向的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主要对象是对各级受托人履行责任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通过这种对领导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鉴、和监督过程和报告结果,是预警和治理**、维护各级委托人根本利益的最有效方法,通过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过程,不仅可以对各级领导人在职期间经管的国家财产的运用过程中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评价,还可以对与领导人经济责任发挥过程中产生联系的相关经济部门的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经济评价和鉴证,这种客观的评价过程和结果的呈现,能够起到正确评价和选聘干部的主要标准和手段。这种基于政府治理导向的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报告结果,将领导干部履职过程中所发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的发挥效果融于一体,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在于通过这种复合性审计的过程和结果,能够发现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不容易发现的问题,这种以治理各级政府为导向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一定要及时将报告结果提交给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而对于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领导干部的违法监督活动和**问题,能够按照法律赋予审计部门的权利及时提交给司法部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结果和报告对各级受托人和委托人很强的权威性,全面施行经济责任审计,不但能够查处那些正在违法乱纪、无视财经纪律的各级受托人,也能对那些想要贪污**、做出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事情的领导干部起到警示效用,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心。使他们遵纪守法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这对于树立各级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意识和**的危害性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而这对于促进国家政治系统职能透明发挥和有效运行具有不可非常重要的作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不仅能够发现各级领导干部经手的每笔项目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还可以发现并纠正领导人员在管理、分配和使用国家资产产生的很多问题,审计出部分领导人员有否利用职权便利贪赃枉法、侵吞国家财产、挥霍浪费等违法乱纪行为,是否对国家财产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不施加任何的重视,以及在个人和家庭成员存在严重的以权谋私行为。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警惕领导身边人员借助领导人员的权利做出违法犯罪活动,这种审计范围的广泛性和审计过程的严肃性及审计结果的威慑性能够严格干部管理队伍,增强领导人员的使命感,尽量做到从源头上预防和发现**,防止**的滋生损害党和政府的权威性。
(三)经济责任审计与行政问责结合的实践本质 经济责任审计主体是审计机关,客体是被审计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审计范围是经济责任、政治责任、道德责任等。行政问责制主体是同体问责(基于权属关系的内部监督、行政体系内的专门监督)异体问责(公众、媒体等),客体是各政府首长以及各职能部门的领导,范围是领导履职过程中经手的所辖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通过上述对比分析发现:从问责主体来看,经济责任审计的问责主体仅仅是行政问责制问责主体中行政体系内的专门监督的一种形式;从问责客体来看,经济责任审计的问责客体也是行政问责制问责客体的一部分;从范围来讲,行政问责制的范围是全方面的,而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主要针对领导者的经济责任。因此,经济责任审计与行政问责制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经济责任审计是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方式。经济责任审计是行政问责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责任审计在推进廉政建设中可以发挥其特有的作用。
二、经济责任审计契合政府问责参与廉洁建设的阻碍
(一)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法律层次较低,独立性和权威性缺失 目前,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权威性依据是199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审计署关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细则》、《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等几个法规性文件。但这些文件的所依据的法律层次性不高,只是一些部门规章制度,威慑力不足现象在所难免,使社会公众很难相信这种审计的结果的权威性。所以经济责任审计依附的法规层次性效力不足,会制约经济责任审计实际效果的发挥。更何况,我国国情决定审计体制是行政型审计体制,可能会出现被审计部门的行政地位比审计部门的行政效力还要高,整个政府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严重缺失现象还不能彻底解决,这种法律和制度都欠缺的环境下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监督评价效果自然会差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