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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求行政法规清理建议和清理政府规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行政法规与政府规章

发布时间:2019-07-04 08:59:06 影响了:
【摘要】: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征求行政法规清理建议和清理政府规章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征求行政法规清理建议和清理政府规章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求行政法规清理建议

  (一)清理范围

  国务院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655件(附件1《现行行政法规目录》)。

  (二)清理原则

  1.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制度不相适应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或者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的,提出废止的建议。

  2.行政法规所依据的法律已经被明令废止或者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提出宣布失效的建议。

  3.行政法规个别条款与法律不一致或者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的,所规定的执法部门被撤销或执法部门名称已变更、行政管理职责已调整的,提出修改的建议。

  二、关于清理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

  (一)清理范围

  国务院备案的我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224件(附件2《国务院备案的我市现行规章目录》)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

  (二)清理原则

  1.政府规章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或者明显不适当的,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所代替的,超越制定机关权限规定行政行为的,提出废止的意见或建议。

  2.政府规章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提出宣布失效的意见或建议。

  3.政府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一致或者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的,所规定的执法部门被撤销或者执法部门名称已变更、行政管理职责已调整的,政府规章之间或同一政府规章不同条文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提出修改的意见或建议。

  4.政府规章与国务院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这次清理工作时间短,要求高,工作量大,各区市、各部门要把清理工作作为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要周密安排,落实责任,确保按照要求完成清理任务。全市清理工作在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将从有关部门抽调工作人员,成立并充实市清理工作班子,由专项经费保障,集中办公,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市政府法制办作为领导小组的办公室,负责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指导。

  (二)各区市、各部门要组织力量,对照附件1《现行行政法规目录》,对本区市、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所依据的行政法规,进行认真研究,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填写《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见附件3)。并于2007年5月30日前,将清理建议表径送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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