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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民法典编纂中的财产权体系构建】从我国民法典编纂看民法体系化问题

发布时间:2019-07-05 04:09:04 影响了:

  摘要:在《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编纂一部现代化的民法典成为了法学理论界和立法者讨论的热点,而关键的问题聚焦在法典中如何进行体例安排和内容设置。本文从现实中出现的财产权悖论出发,指出目前我国民法规范中的财产权体系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提出应当在民法典编纂中研究新的财产权界定方法和新的财产权类型,从而为新的财产权益处分制度找到生存和适用的基础。
  关键词:民法典 编纂 财产权体系 构建
  能够拥有一部体系完备而严谨,并且流芳百世的民法典,是我国民商法学人一直追求的目标,甚至也有学者说:“我们这个国家现在说是全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这么大个国家到现在还没有一个民法典,没有民法典的国家能叫法治国家吗?能叫文明国家吗?”,“在一个没有民法典国家里,是没有足够的法律手段保障私人的财产权和房产权的,也没有真正的司法独立的。”①虽然这个观点言辞较为激烈,而且事实上看到没有民法典的国家,仍然可以是高度法治的国家,但是从这些言语可以充分反映出法律学人对民法典的一片热忱。
  对于民法典的编纂,学者们大多数关注的是采取何种体例,什么样的内容应该包含在民法典中,什么样的内容应该作为民法特别法而单独设立。但是,笔者认为,除了关注这些技术性的设计之外,我们更应该期待民法典一旦编纂完成,将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些许变,“作为一种实用的社会规范,法律的体系化追求不可能只是基于一种单纯的美感,”②虽然体例如何安排毫无疑问是民法典编纂的首要议题,然而,万众瞩目的民法典更应该对以往民法体系中的一些疏漏有所弥补或修正,同时,更重要的是能够为我们的民法体系、为我们的民事生活解决实际的问题,实用性应该也是伟大的民法典其中必有之义。这样的两段话给了笔者新的启示:“在一些人看来,1986 年公布的民法通则已经包含了民法典总则的全部内容,只需做些修修补补,拿来即可使用。但明白人知道,以法典形式建构的民法规范系统,其体系的完整契合与逻辑贯穿,完全不能等同于用混泥土去粘合一块一块的预制板,而将一座现代大楼建立在二十多年前浇注的房屋基础之上的想法,则不免使人有些惶惶不安。”“如果没有成熟的思想和科学的理论,无论在什么样的时代,无论人们装扮出何等的自信或者狂妄,都有可能热热闹闹地生产出一部渺小的或者蹩脚的民法典。所以,尽管对于立法模式的选择和具体规则的确定,学者永远不可能拥有控制权和决策权,但提出具有理论支撑的立法方案,却是学者不可推卸的责任。”③说这两段话的学者,较之那些开篇就为民法典进行体系安排的学者,更加务实和谦逊,更能够使我们清醒的认识到,民法典编纂的目的是为我们国家民法规范体系寻找领袖、纲领,是要为我们的民法规范体系确定一种思想和精神,而首要的第一步就是要进行大量切合实际的理论研究,从而提出切实可行、适用于我们现实生活的立法方案。
  那么我们有必要首先考察一下,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和现实生活中哪一些情形是脱节的呢?这不禁让笔者联想起课堂教学是总会遇到的尴尬:股东为公司投资之后,股份的权属究竟怎样界定?股东是否还享有所有权?还是拥有了债权请求权?还是模糊的界定为股东权益?那么,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如何界定?股东权益又是什么样的一种权力?还有,如果A出钱为公司投资,但是A不愿让别人知道自己是该公司股东,于是与B协商,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了B的名字,此时,财产权益应该如何界定?谁是真正的股东?谁应该享有公司的收益?是否应该界定谁对股东权益享有所有权?如果这样,岂不是陷入了“权利的权利”之悖论?还有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使用信托的方式处理财产,那么信托财产的权属如何界定?到底是受托人享有有权,还是受益人享有所有权?以上这几个例子,只是在我们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的财产权争议中一小部分,但是以管窥豹,足以看到,传统的财产权模式似乎已经出现了不合时宜的地方,已经无法解决纷繁复杂的财产权纠纷。
  那么,我们传统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所构造的财产权模式出现了什么问题呢?而现在的财产权纠纷又出现了什么样新的形式呢?就上述的几个例子来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上述问题难以解决的关键在于按照我们传统的财产权观念,无法界定所有权的归属。这就是问题的症结所在,也就是说,在我们传统的意识当中,每一样财产都应该有泾渭分明的所有权,拥有所有权的人,是可以对该项财产为一切行为的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所有权界限开始模糊,能够对财产施以行为的人多了起来,非所有权人也可以对财产行使一定的权力,那么到底谁是所有权人呢?非所有权人对财产享有的权利又如何界定?
  要解决这个难题,我们首先要弄清楚两个问题:
  首先,我们根深蒂固的所有权观念来自何处?其次,当前财产权关系出现了何种变化?随便翻开任何一本讲到所有权的教科书,我们都可以看到类似这样的说法:“所有权,也称完全物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也是最基本的物权,是他物权设定的基础。”④因此可以看出,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的权利,所有权概念是源于大陆法系物权的概念,而进一步溯源,在大陆法系国家经常使用到的“物”的概念,基本是沿用了罗马法中的概念,主要是指“有体物”。而在罗马法和大陆法系中,“物”或财产主要表现为土地、其他不动产和动产,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传统的所有权也是源于对这些有形财产所享有的的绝对权利。对于这些财产,我们当然可以,也必须严格界定所有权,也就是具体表现为由谁占有、使用、处分财产,并取得收益。但是现实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最主要的变化之一应该就是财产形式的变化,在今天,财富的衡量标准已经不是“良田万倾,黄金万两”,而是各种无形资产、占有资源的比拼,甚至名誉、形象等等都能给人们带来财富,因此,产生自“有体物”的所有权自然出现了力不从心的情况。
  那么,今天我们应该选择一条什么样的路来走向我们手中的财富?梅夏英教授的一席话让笔者感触颇深,他说:“财产权不应当简单的被看作是某种权利,而应该理解为是一束权利,是可以分离也可以合在一起的权利束。”这个观点,给了笔者许多启示,如果我们把财产权利不仅仅理解为谁占有、谁使用、谁收益、谁处分的一项权利,而是理解为一束权利,是一个权利的集合体,也就是说,所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仅仅是这束权利的各种表现,甚至还有其他更多的表现形式,而这束权利是既可以分开由不同的主体享有,也可以合并由一个主体享有,这样就解决了为什么不是财产的主人,但是也可以对财产享有权利的情形。另外,对于传统的所有权观念,我们也应当有所突破,为什么所有的财产都要界定所有权呢?财产的形式如此繁多,尤其是复杂的无形财产,对于没有实物形态的财产,也许能够让不同的人对其占有、使用、收益,才正是财产真正价值所在,那么,刻板的所有权界定就成为了财产及财产权发展的绊脚石。
  再回到我们开头提到的民法典编纂,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体系的纲领,同时又能体现时代的特征,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弥补以往民事法律制度的不足,这些都应该是我们呼唤的民法典应有之义,甚至远不止如此。而财产权是民法典中重要且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内容,如果我们还是在民法典财产权设置的内容中,仅仅照搬原有的财产权法律制度,那么,在前文提到的财产权困境和纠纷仍然无法解决。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在民法典制定的过程中,研究新的财产权界定方法和新的财产权类型,使得信托等制度能够在我国的财产权益处分方法中找到生存和适用的基础,同时也为新的财产类型和财产权的出现提供指引。
  参考文献:
  [1] [美]格雷.论法律主体[J].龙卫球,译.清华法学.2008(02).
  [2] 江平,梁慧星,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立法思路和立法体例[EB/OL]..cn/,2010-01-06.
  [3] 张玉海.何谓民法典——中国民法典的路径选择[J].传承( 学术理论版),2010(08).
  [4] 梅夏英.民法上“所有权”概念的两个隐喻及其解读——兼论当代财产权法律关系的构建[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01).
  注释:
  ① 刘健.民法典:可以有 必须有 中华读书报/2011 年/5 月/11 日/第 003 版
  ② 苏永钦.现代民法典的体系定位与建构规则——为大陆的民法典工程进一言.交大法学,2010年01期
  ③ 尹田.民法典制定的机遇与挑战.法制日报/2011 年/5 月/11 日/第 011 版
  ④ 李秀萍,褚颖,蒋成忠主编,《经济法概论》,p65, 北京市: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2009.08
  作者简介:李萌(1981—),女,兰州商学院法学院讲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信托法、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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