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医保续缴协议] 退休人员医保政策
退休人员医保续缴协议
甲方:安庆市利民劳务派遣服务中心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安庆市城镇职工基础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若干意见》“参保人员退休(职)时,其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需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限不得低于15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职工医保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须一次性缴足规定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办理退休手续时医疗保险缴费不足规定年限的,由乙方按医保中心要求一次性予以补缴。办理退休手续到补缴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仍由用工单位和乙方按规定续缴,若不在岗工作,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缴足此间的医疗保险费及服务费。
第二条、乙方退休未能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且仍在岗工作由用工单位和乙方按规定续缴至达到规定年限,方可停止缴费;若不在岗工作,乙方应提前按季或半年按规定缴费及服务费。
第三条、乙方依据本协议第一条续缴医疗保险费至补缴后,将执退休批准文件和医疗保险一次性补缴凭证到甲方办理停止医疗保险相关手续。
第四条、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按时足额续缴医疗保险费,而造成欠费的责任自负;甲方在乙方按时足额支付医疗保险费情况下,造成乙方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不含医疗保险政策性变化)甲方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条、协议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新规定的应从其新规定。
第六条、甲乙双方应自觉履行协议,遇到问题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七条、本协议按本协议第三条办毕自行终止。
第八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用工单位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