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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电检测报告] 防雷电

发布时间:2019-07-23 09:24:19 影响了:

陕 西 省 防 雷 电 装 置

检 测 报 告

陕防雷 府 检字【2014】 号

受检单位:

检测单位:

陕 西 省 气 象 局 印 制

法 律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陕西省气象条例》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雷电灾害防御的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雷电灾害的科学与技术研究、监测、预警、鉴定,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防雷电装置的检测工作。 第二十五条 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场所、物资仓库、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大型电子设备、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以及其他需要防御雷电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防雷电装置。禁止安装、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或者质量不合格的防雷电装置。

第二十六条 防雷电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电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经检测合格的,发给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的《陕西省防雷电装置检测合格证》。

第二十七条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同时建设防雷电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防雷电设计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图纸审查后,方可交付施工。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应当有防雷电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必须补建或者改建防雷电工程的,由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的管理者或者业主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图纸设计审查;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经防雷电装置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应当安装防雷电装置而未安装的;

(二) 不具备规定资质或者资格,从事防雷电装置检测的; (三) 拒不接受防雷电装置检测的。

注 意 事 项

1、报告无“检测报告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无效; 2、复制本报告未重新加盖“检测报告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无效;

3、报告无检测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签字无效;

4、报告涂改无效;

5、对检测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检测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检测单位:

地址: 电话: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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