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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审查自然人身份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9-07-25 09:38:35 影响了:

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审查自然人身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协会:

现将经中国公证协会五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公证机构审查自然人身份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一:《公证机构审查自然人身份的指导意见》

附件二:关于《公证机构审查自然人身份的指导意见》的说明

二OO九年三月十三日

公证机构审查自然人身份的指导意见

(2008年11月25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审查自然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身份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业务规则制定程序》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应当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核查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辨认当事人与其提交的身份证件是否同一。

第三条 公证机构审查当事人身份时,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居民身份证。

当事人没有居民身份证或者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交下列证件:

(一)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户口簿(仅限未满十六周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四)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

(五)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七)外国护照;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第四条 核查身份证件一般采取视读方式,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件经视读符合下列条件,公证机构可以认定身份证件真实、有效:

(一)证件为原件;

(二)证件标识、类别、签发机关印章式样等符合法定要求;

(三)提交证件的日期在证件有效期限内;

(四)证件名称、规格、式样、登记项目、文字、数字符号、字体、字号无明显疑点;

(五)证件号码无缺位或者多位。

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件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证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并补充证明材料。

当事人拒绝补充证明材料,或者身份证件及补充证明材料经核查无法认定真实、有效,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不予办理公证。

第五条 核查居民身份证应当参照本指导意见说明附件中介绍的方法或者制证机关介绍

的方法。

第六条 核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具备使用识别身份证专业仪器条件的,宜采取机读方式。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经机读核查无误的,且经视读核查提交身份证的日期在身份证有效期限内,可以认定身份证真实、有效。

不具备使用识别身份证专业仪器条件的,可以采取视读方式,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经视读核查符合本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认定身份证真实、有效。

第七条 公证人员在核查身份证件过程中应当排除身份证件存在的瑕疵以及证明材料之间相互矛盾之处,注意对照检查身份证件有效期限与当事人年龄、签发日期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 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件经认定真实、有效的,当事人应当在公证人员的面前,由公证人员对其进行人证同一辨认。

公证人员通过辨认认定当事人的相貌特征与其提交的身份证件上相片的相貌特征是否相符。

第九条 经辨认当事人的相貌特征与其提交的身份证件上相片的相貌特征差距较大且难以认定同一时,公证人员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说明并提交其他证明材料,同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作为辅助确认手段。

当事人拒绝提交书面说明及其他证明材料,或者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经核查无法认定人证同一,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不予办理公证。

第十条 经辨认确认人证同一的,公证人员应当将身份证件及补充证明材料按原比例复印,复印件应当清晰完整。

公证人员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审查身份证件确认章,签署审查人员姓名,签注日期。 第十一条 公证人员对在审查身份中发现的疑点进行核实的,应当将核实情况制作工作记录。

第十二条 公证机构可以根据个案的实际需要增加审查当事人身份的内容,并要求当事人提交其它证明材料,通过其在其它证明材料上的签名、相片等作为进一步确认当事人身份的辅助手段。

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据《公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提交虚假身份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审查代理人身份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公证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关于《公证机构审查自然人身份的指导意见》的说明

一、制定本指导意见的必要性

近年来,在二手房交易活动中,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骗取房屋委托公证书诈骗售房款或者房贷的事件屡有发生,社会舆论对此非议颇多。在公证实务中,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机构审查当事人身份有错误而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或者因此导致的公证赔偿案件也时有发生。尽管目前司法审判实践、社会舆论及公证业内各方对公证机构审查当事人身份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存在较大分歧,但是制定一个有关公证机构审查当事人身份的规范和标准已成为公证行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为它不仅关系到对公证当事人实体权益的保护,也关系到对公证机构审查过错责任的认定问题,甚至可能影响到不动产交易及其他领域的安全。

出于保障服务和交易安全的需要,目前在涉及公民参加有关经济活动和办理金融、证券、

保险、医疗、教育等事务以及接受其他方面的社会服务时,相关部门和机构对于掌握公民身份的准确性的要求越来越高,银行、邮政、婚姻登记、民航等部门都有本行业关于对当事人身份进行适度审查的规定。在国外公证立法中,如《西班牙公证人职业法》、《奥地利公证人法》、《韩国公证人法》等法律中,也有 关于公证人审查当事人身份的规定,这些都体现了各国立法对身份审查的重视。

虽然司法部原公证司1995年曾就核查居民身份证印发过通知,各地在公证实务中也有一些约定俗成的操作,但目前全行业还没有针对现有实际情况规范审查当事人身份的统一标准,因此,当前亟需制定关于公证机构审查自然人身份的行业规范,一方面,统一做法,规范操作,降低公证执业风险,最大限度地避免假证、假人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发生错误时也可以据此判断公证人员是否尽到了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从而厘清责任。

二、本指导意见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本指导意见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规定了制定本指导意见的依据(第一条)和确定审查当事人身份工作的范围(第二条),明确审查当事人身份工作应包括核查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辨认当事人与其提交的身份证件是否同一。

第二部分详细规定了审查当事人身份的三个步骤。

一是哪些证件可以作为认定身份的依据(第三条)。关于法定身份证件的范围,目前尚无专门法律规定。本指导意见确定身份证件的范围,主要是参考国务院令(第285号)《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中关于身份证件的规定。关于军人身份证件范围的确定和表述,我们在本指导意见草拟中特向总政司法局有关负责同志征求过意见并采纳了他们的意见。关于驾照能否作为法定身份证件的问题,我们的看法目前不宜规定,一是目前尚无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二是我国驾照与发达国家驾照相比,有关个人生物特征的信息记载甚少(比如身高、体重等),仅有男女之分和年龄。

二是如何核查这些身份证件(第四条至第七条)。核查身份证件,是审查当事人身份的一个重要环节。鉴于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有关规范性文件也规定,应将居民身份证作为核验公证申请人、代理人、证人等公证参与人身份的主要证件,因此,此部分的条文着重规范对居民身份证的核查。关于核查身份证件所采用视读或者机读的方式如何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释义中的解释,所谓“视读”,是指可以通过阅读身份证表面登载的内容获得持证人有关个人信息的功能;所谓“机读”,是指通过特定仪器可以从身份证内含的芯片中阅读持证人有关个人信息的功能。采取视读或者机读的方式核查身份证件,应是公证人员认定身份证件真伪的主要手段。至于视读或者机读两种方式孰轻孰重,我们认为一般应采取视读方式,但在具备机读方式的条件下,若机读判断为真,可以认定身份件为真,当然机读设备必须是经公安机关认可或者符合公安机关制定的标准的。 关于第四条第二款中“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件不符合前款规定”,一般是指身份证件有效期刚满、持证人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等情况。按照《居民身份证法》的要求,居民身份证出现前述情况应当申请换领新证。鉴于实务中申请换领新证需要一定的时间,且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护照需要在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这对于流动在外的当事人不甚方便,故要求当事人在身份证件有效期刚满或者基本认定为真但须进一步认定的情况下,可以作出说明并补充其它证明材料。

三是如何进行人证同一审查(第八条至第九条)。人证同一主要是通过公证人员目视辨认进行,“公证人员通过辨认认定当事人的相貌特征与其提交的身份证件上相片的相貌特征是否相符”,实际上赋予了公证人员审查时根据内心确信进行自由判断,从而认定人证是否同一的权利。

第三部分规定了审查当事人身份工作完成后一些程序上的要求以及针对个案情况的特

殊要求(第十二条)。所谓针对个案情况的特殊要求,是指公证机构可以根据个案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提高审查要求。实务中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由本人签定的购房合同,通过对比合同上当事人的签字与当事人在公证人员面前的签字作为认定身份证的辅助性手段。 目前也有公证处对当事人采取拍照的方式,将电子照片打印归档。这种手段应当说对有不法企图的当事人有一定的震慑作用,若出现有骗取公证书的情况时,卷内照片可以作为追究当事人责任的有力证据。但这种做法能否可以证明公证机构无过错,进而减免公证审查责任,还缺乏相关制度规定和判例,因此,本指导意见未将此做法予以采用。

三、需要说明的其他几个问题

(一)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各类公证事项基本上都涉及到对公证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当事人虽然分为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但非自然人申办公证也必须以自然人作为其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因此,本指导意见仅规定公证机构对自然人身份的审查。

(二)在公证实务中,有相当部分审查身份工作是由公证员与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共同或者分别完成的。我们认为指导意见作为行业规范由于其不具约束力,仅是公证机构办证的指南和参考,故出于表述方便,除第一次出现“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时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表述外,再出现时均简称公证人员。

(三)关于核查身份证件的方法。身份证件是自然人根据需要主要提交给非制(发)证机关作为证明身份之用,我们认为公证机构在 审查当事人身份中仅需了解有关知识并据此简单判断即可,若需进一步检验证件真伪最终还要靠制(发)证机关。因此,我们将部分制证机关关于识别身份证件的一些方法附后,供公证机构审查当事人身份时参考。

附:核对检查居民身份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参考方法

一、居民身份证

(一)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特点

详细内容请见司法部公证司1995年9月29日《关于在公证活动中认真核查居民身份证的通知》([95]司公字第06号)中关于居民身份证核查的基本方法。

除前所述以外,一代证还有以下特点:

正面,右上角从外往里数第四圈花纹有一处不交叉;居民身份证的“份”字单人旁那一竖上细下粗,其它字体的竖一样粗。

背面,“出生”两字,“生”的位置比“出”字低;中国地图的内围线,在性别处是断开的,其他是连续的。

数字特点是“圆头圆脑”。2、7起笔有顿,4封口、9有钩。

(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特点

根据《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二代证中公民身份号码由特征组合码组成,在原一代证15位数码编号基础上,增加到18位数码,前6位是地址码,第7至14位为出生日期码,第15位至17位为顺序码,第18位是检验码。

二代证的防伪主要由视读和机读两部分组成。视读部分,二代证采用了各向异性变色膜设计,在一般的光线下,平视二代证表面时,表面上的物理防伪膜是无色透明的。适当上下倾斜二代证,便会观察到证件的左上方有一个变色的长城烽火台图案,呈橙绿色;用左眼和用右眼分别观察,身份证上的长城烽火台图案的颜色将呈不同颜色;将二代证旋转90度(垂直方向),可以观察到长城图案呈蓝紫色。相片下有“中国CHINA”的防伪膜。

二代证正面上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和证件名称,下面为签发机关和有效期限。背面登记事项有: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无公安局印章,右

侧为本人相片。二代证的数字2、7无顿笔,4不封口,9无钩。

(三)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

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五年;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十年;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公民持有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四)临时居民身份证

临时居民身份证式样为聚酯薄膜密封的单页卡式,证件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尺寸,彩虹印刷,正面印有证件名称和长城图案背面登载公民本人黑白相片和身份项目。临时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同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为三个月,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一)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二)普通护照由公安部规定式样并监制;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由外交部规定式样并监制。

(三)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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