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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知识竞赛填空题100题 五四知识竞赛题库填空题

发布时间:2019-07-28 09:37:59 影响了:

一、填空题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全面实施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同等)的责任,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遗弃、残害女婴是(违法)行为。

1982年,计划生育被确定为一项(基本)国策。

实践证明(_实行计划生育_)符合我国国情,是正确的。

到本世纪中叶,我国人口总量仍然保持在(13亿)以上,(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不会根本改变。

从(2016年)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

全面推进知情选择,向育龄人群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提高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10、做好流动人口在(居住地)的生育登记服务。

11、对(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施现行各项奖励扶助政策。

12、综合治理性别比偏高的问题,依法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13、进入新世纪以来,我省(山东省)人口老龄化程度(_高_)(高/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14、几年来,我省劳动年龄人口持续(___减少_)(升高/减少),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_(__偏高__)(偏高/偏低) 。

15、人口均衡发展具有___长期性___性和复杂性,坚持以计划生育为__基本国策___国策不动摇。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______2002年9月1日_______起施行。

17、《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于____1999年1月1日________实行。

18、向群众发放生育证___否__(是/否)收取工本费。

19、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正常值是_____103-107____之间。

20、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药监局发布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口终止妊娠的规定》自_____2003年1月1日______起施行。

21、擅自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属于___违法行为______。

2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原则是:____共同管理______、____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_______。

23、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包含:___宣传倡导___、___依法管理_______、___优质服务___、综合治理。

24、人口出生率公式是:_____人口出生率=当年出生总人数/平均人口(年初人口加年末人口除以2)x1000‰________。

25、避孕措施落实率公式是:(避孕措施落实率=已落实措施人数/应落实措施人数x100%)。

26、政务公开坚持的原则包含:(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方便群众监督)

27、《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外省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内的法人和其让组织。

28、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的责任。

29、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过程当中应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30、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3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3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33、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34、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5、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36、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37、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38、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39、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40、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41、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4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

43、政府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44、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45、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46、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47、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48、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49、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50、(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51、。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

52、病残儿鉴定需要(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鉴定机构确诊有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53、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需要(民政)部门出具(两个子女)的《收养登记证》。

54、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需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孕不育证明)和(怀孕证明)。

55、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子女的,再生育审批材料,再婚方离异的,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需要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56、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子女的,

再生育审批材料,未生育方,提供其(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未生育子女)证明。

57、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子女的,再生育审批材料,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收养登记证》)。

58、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再生育审批需要的材料,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需要提供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 需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59、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再生育审批需要的材料,再婚前(双方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

60、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再生育审批需要的材料,再婚后(管理地)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61、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人大常委会)指导意见进行认定。

62、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63、县(市、区) 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64、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再生育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国人一方提供(县(市、区))以上对港、澳、台办公室和外国人所在国家(驻华大使馆)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65、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再生育审批,我省居民一方提供(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66、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再生育审批,外国人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子女数),在国内定居两年内累计超过(十八个月的),计算(子女数)。

67、婚育状况证明,婚育状况难以核实的,可凭申请人承若并进行(公示)后办理。

68、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69、符合法律和《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70、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71、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

72、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73、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74、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对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75、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

7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政府拨款、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国际捐赠等资金组成,主要用于有关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的(扶持和救助)。

77、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育龄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倡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78、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服务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9、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主动了解孕产妇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报所在地的县(市、区) 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80、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市、区) 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市、区) 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81、对不符合《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82、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 逾期未补办的,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83、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84、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85、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市、区) 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市、区) 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86、县(市、区) 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送达)征收决定书。当事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87、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88、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过低,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市、区) 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市、区) 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89、当事人应当到县(市、区) 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

90、指定金融机构收到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91、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2、不符合《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93、新《山东省计划生育基层统计管理意见》中明确规定乡村两级工作职责,其中村、单位是统计信息的采集单位,负责(建档),乡级是实施具体(统计管理)的主体。

94、新生育证在办理时限为(8日)。

95、持有外省发放生育证的,经审核(婚育情况属实且生育证条件合法的),予以认可。

96、新生育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不再补办),并根据《条例》规定处以罚款。生育证申请过程中生育的,(予以补办)。

97、生育证办理后,(五年内)未怀孕的,应到管理地县卫计局办理延长(五年)有效期手续。

98、新《山东省计划生育基层统计管理意见》中明确规定,符合生育条件但未办理《生育证》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处理:(按合法生育上报,按照规定处以罚款)。

99、新《山东省计划生育基层统计管理意见》中明确指出,非婚生育的,若生育双方均再婚或未婚,所生子女(由抚养方)统计管理,共同抚养的(事实婚姻)有无单位管理进行统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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