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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法律基础小抄|小抄

发布时间:2019-07-30 09:27:32 影响了:

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3、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规范的内容、涵义等所作的说明。

4、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根本政治制度。

5、国家机构: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行使国家权力而建立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国家机关体系。

1、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对行为效果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2、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要约:是指订约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希望和他订立合同的意识表示。

4、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1、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

3、回避制度:是指承办案件的有关人员因与案件、案件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的诉讼活动的制度。

4、上诉:是指法定的诉讼参与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时,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上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行为。

1、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2、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直接支配标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3、国民待遇: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4、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二、单项选择题

1.法是以( B )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A.国家意志性 B.权利义务 C.国家强制力 D.社会关系

2.法是调整( A )的行为规范。A.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B.人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 C.人与自然界之间的自然关系 D.自然关系

3.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颁布后( C)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A.对其生效以后发生的事件 B.对其生效以后发生的行为 C.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 D.对其生效以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

4.我国公民在选举权方面要求年满( D )。 A.16周岁 B.15周岁 C.20周岁 D.18周岁

5.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 A )。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B.社会主义制度 C.人民民主专政 D.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6.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属于( A )。 A.单一制 B.民族区域自治 C.联邦制 D.复合制

7.在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 D )。D.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

1.我国目前没有形成统一、完整法典的部门法是( D )。 A.宪法 B.刑法 C.民事诉讼法 D.行政法

2.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 D )。 A.公民 B.法人 C.其他组织 D.行政主体

3.行政处罚的对象是( B )。 A.行政机关 B.行政相对人 C.特定的行政主体 D.公务员

4.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在实施法律行为时,行为时,不得欺诈、胁迫对方当事人,双方不得串通实施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的行为。这一规定是( D )原则的体现。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等价有偿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5.王某今年17周岁,为某大学学生,智力超常,生活,生活自理能力很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是(C )。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人 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6.某厂采购员甲外出采购本单位所需的一批水泥,某甲是该厂的( B )。 A.指定代理人 B.法定代理人 C.法定代表人 D.委托代理人

7、下列组织中,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B )。 A.分公司 B.子公司 C.车间 D.科室

8、合同的订立,在法律上主要分为( B )两个阶段。 A.要约邀请和要约 B.要约和承诺 C.要约邀请和承诺 D.要约和更新的要约

9、下列( C )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A.行政许可 B.行政征收 C.行政立法 D.行政处罚

1.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 C )。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旧兼从轻原则 D.从新兼从轻原则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的,( B )刑事责任。 A.应当负 B.不负 C.可以负 D.应当减轻

3.甲和乙多次发生争吵,矛盾日深。某日两人又发生争吵,二人决定决斗。决斗中,甲将乙刺成重伤,乙刺穿甲的心脏致甲死亡。乙的行为属于( D )。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 故意犯罪 D.过失犯罪

4.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关键在于( D )。

A.是否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B是否开始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C是否是在犯罪行为终了之前停止 D.是否自愿放弃犯罪意图

5.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D )是不正确。

A.涉及国家秘密案件不公开审理 B.有关个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 C.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 D.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6.下列不属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的是( D )。 A.拘传 B.取保候审 C.逮捕 D.拘役

7.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D )无权行使侦查权。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国家安全机关 D.人民法院

1.“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体现的是( A )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相适应原则 C.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D.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在主刑中,最轻的刑罚方法是( C )。 A.拘役 B.刑事拘留 C.管制 D.罚金

3.下列简易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A )。

A.起诉必须用书面诉状 B.可以组成合议庭审理C.简易程序既适用于一审程序也适用于二审程序 D.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3个月内审结

4、联合国是( A )国际组织。 A.政治性和普遍性的 B. 政治性和专门性的 C.专门性和区域性的 D. 区域性和政府间的

5.庇护权在国际法上( B ) A. 是个人的权利 B. 是国家的权力 C. 是个人根据国际法得到的权利 D. 是国家的义务

三、多项选择题

1、法具有以下哪些特征( ACD )。

A.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 B.调整自然关系C.以权利义务为内容D.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E.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适用

2、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下列(ABC )要素构成,缺一不可。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法律事实

3、国家创制法的方式包括( AC )。 A.制定 B.制订 C.认可 D.颁布

4、宪法规定,公民的政治自由包括( ABD )。 A.言论、出版自由 B.结社自由 C.宗教信仰自由 D.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 CD )。 A.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B.最高国家权力机关C.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D.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1、行政行为的特征有( BCD )。 A.凡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都是行政行为 B.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实 C.行政行为是单方行为而不是双方行为 D.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有( ACD )。 A.民事权利能力终止 B.为财产设定代管人 C.继承开始 D.婚姻关系消灭

3、某甲今年15周岁,他用口头协议的方式将家里的钢琴卖给某乙,因某甲身高体健,某乙 并不知道某甲尚未成年。该协议( AD )。

A.因主体资格欠缺而效力待定 B.属重大误解 C.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D.某乙在某甲的父母表态前(经催告后的一个月内),可以撤销该协议

4、财产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除了占有,还包括( BCD )。 A.优先 B.使用 C.收益 D.处分

5、公民因遭受他人不法侵害而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可以请求赔偿( ABCD )。

A.医疗费B.因误工减少的收入C.残疾者生活补助费D.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 生活费

6、张某误将邻居的衣物当成自己家的收了回来,并放进柜子里。在法律上张某的行为属于(BC)A合法占有B非法占有C善意占有D恶意占有

1.下列机关中,有权就刑法进行司法解释的是( CD )。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公安部 C.最高人民检察院 D.最高人民法院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 BC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A.盗窃罪 B.抢劫罪 C.放火罪 D.敲诈勒索罪

3.缓刑适用于被判处( AC )的犯罪分子A. 拘役 B.管制 C.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D.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4.关于两审终审制,以下观点正确的是( AD )。 A.两审终审制,是我国诉讼的基本制度 B.一个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

C.任何案件必须经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才能终结 D.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其判决即使经过二审也还未生效,还必须经死刑复核程序

5.起诉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ABC )。 A.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B.有明确的被告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D.有书面诉状

1.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国际法( AC )。

A.适用于国际社会 B.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 C.以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为保障 D.由国际社会中一个统一的最高立法机关制定

2.一九五四年,( AB )共同倡导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A.中国 B.印度 C.缅甸 D.印度尼西亚

3合法进入一国的外国人在该国境享有的权利有(AD)A进行诉讼的权利B参加选举的权利C该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D参加继承的权利

4.根据国际法,国家可以给以庇护的人有( AD )。A.政治犯B.犯有危害和平罪的人C.犯有战争罪的人D因从事科学和创作活动而受迫害的人

四、简答题:

1、法的局限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①法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的方法。②法的僵化性。③法不可避免地存在漏洞。④法的保守性。⑤法可能带来的压制。

2、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革命的创造性产物,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具体表现如下: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放映了我国的阶级本质。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立其他制度的基础。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3、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国际法规范体系内,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范围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包括①国家主权平等原则②不侵犯原则③不干涉内政原则④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⑤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五、案例分析

1、甲经人介绍,在某厂做了搬运工,每月有800元收入,平时就住在工厂的宿舍里。由于工作,宿舍又离厂较远,甲打算从乙处花900元买一辆轻便摩托车。此事遭到甲的父母的强烈反对,但甲还是将摩托车买了下来。几个月后,甲因患精神分裂症,无法工作和独立生活。由于甲今年17周岁,其父母找到乙,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乙返还钱款,拿走摩托车。

请问:甲的父母的主张有没有法律根据?甲乙之间的买卖有效吗?为什么?

答: 甲的父母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甲乙之间的买卖有效。

因为《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几个月后甲患精神分裂症,但买卖当时并没有发病,双方买卖符合《民法通则》的三个实质要件: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行为;第三,没有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所以说甲乙之间的买卖有效。

2、某日,丁某骑自行车回家。行至一坡路时,因车速过快,撞着同方向行走的李某的身体左侧。丁某失去平衡从自行车上摔下,井将李某压在身下。李某当即不省人事,丁某立即将其送到医院,但李某因脑颅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事发时,丁某15周岁。 请问:丁某应否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答:丁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丁某未满16周岁。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放火、爆炸、投毒、贩卖毒品等8种罪的,才应负刑事责任,上述犯罪主观状态都是故意犯罪。而在本案中,丁某的行为不属于上列情况,故不应负刑事责任。

3、张某犯有盗窃罪和抢劫罪,一审判决两罪刑罚分别为有期徒刑2年和9年,合并执行10年。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对张某判处的刑罚不当,准确量刑应分别为5年和7年。 请问:二审法院应如何作出决定?为什么?

答:判处盗窃罪2年的应维持,抢劫应改判7年。总和刑期应到7年以下9年以下量刑。因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既不能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保持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的某一罪或者几个罪的刑罚。

1、青年朱某在街上行走时,被警察王某截住带至公安派出所,原因系与王某随行的卖淫女田某指认朱某为嫖客。其间该警察多次殴打朱某,致使其被迫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警察王某及该派出所未作任何调查取证。遂将朱某行政拘留。后在有关部门督促、调查下,证明朱某确系无辜。

问题:(1)警察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程序?为什么? 答:严重违反行政程序,王某违反了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先全面客观调查取证,然后依法裁决;王某违反了行政听证制度,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决定之前应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王某违反了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必须向其说明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因素法律依据和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 (2)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其直接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对于行政拘留,只能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定的法律才有权给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3)朱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朱某可以向该派出所所属的公安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派出所违法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并进行行政赔偿。也可以向派出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或公安局所在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当朱某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两家屠宰场营业执

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答:市政府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只针对特定的人和特定的对象。对乙丙丁来说是不利行政行为,对甲来说是授益行政行为,剥夺三家屠宰场的经营权,赋予了甲经营权。

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答: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因为他们均作出了侵犯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且属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答:乙、丙、丁都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所以乙丙丁可以。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与许可证? 答: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行政许可行为,不可以吊销。市政府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它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屠宰活动的资格。既然如,那么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本案乙丙丁未获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没有屠宰资格,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许可证。但本案中,由于市政府颁发给甲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违法,所以,工商局、卫生局不能据此违法行为吊销乙、丙的执照与许可证。

3、某县工商局和消费者协会在一次联合市场检查活动中,以出售假冒“龙牌”和“凤牌”酱油为名,没收某商场以上二种品牌酱油40件,并共同署名对该商场处以9000元的罚款。商场于2003年3月25日向该县法院起诉。法院于4月8日立案受理,并于4月16日向工商局和消费者协会发送起诉状副本。法院于4月22日收到答辩状。法院于7月5日开庭审理,于7月20日宣判维持工商局和消费者协会的处罚。此间,该院院长决定延长审限1个月。原告于8月3日向第二审法院递交上诉状,二审法院由审判员1人和陪审员2人组成合议庭审理,于10月10日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二审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原告即上诉人要求退还罚款和被没收的酱油。工商局一直未还。商场于2004年2月2日申请第二审法院执行其生效判决,二审法院经审查后予以执行。 问: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答:1、消费者协会是一个群众组织,不能对商场行使处罚权,署名的罚款是错误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已自己的名义,在查检过程中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以《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中出售假冒“龙牌”和“凤牌”酱油的理由立案,可按《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规定,下达没收销售的商品和处以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判维持工商局和消费者协会的处罚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执法主体不合法。

2、法院应按规定七日内受理立案,而3月25日至4月8日,超过了七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4月8日立案到副本送达的16日,超过规定的五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4、法院于4月22日收到答辩状,法院于7月5日开庭审理。没有按规定五日内给起诉人答辩状副本,就开庭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5、 3月25日至7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超过规定的三个月时限,而且一审院长不能延长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6、8月3日向第二审法院递交上诉状,离10月10日作出二审判决,有二个多月,超过规定的二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7、只能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8、工商局应退还罚款和被没收的酱油。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4、苏某系某市制药厂的职工,受该厂委托去某限价区内收购当地农民采挖的麻黄草。苏某收购后,雇佣了个体运输户陈某的汽车,将麻黄草运往所属的制药厂。在运输途中,被该县草原监理所工作人员发现。经检查,苏某、陈某并未持有采药许可证及调运、货运的合法批准手续,该县草原监理所遂对苏某作出没收麻黄草并处以麻黄草价款两倍的罚款处罚。在执法过程中,该监理所工作人员认为苏某认错态度不好,对其进行了殴打。苏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确认该监理所工作人员的行为违法并对其所造成的人身伤害给予赔偿。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应该各自负怎样的举证责任? 答:原告的举证责任:一、初步举证责任: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述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损害证明责任:证明自己遭受损害的事实。

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即被告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在诉讼过程中,苏某提出县草原监理所处罚对象错误,他受市制药厂的委托,不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被告遂向法院申请补充收集与此相关的证据。法院应否准许?为什么? 答:苏某作为市制药厂职工,同时在履行其职业活动,应当认定为制药厂行为,而不是委托行为,所以行政处罚相对人应当是制药厂。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只能在答辩期限15日内给出相关证据,所以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被告补充收集证据的请求。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原告起诉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此举证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答:需要由被告举证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 5、2002年5月20日,某乡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对个体工商业经济实行强制整顿和管理的决定》的文件,文件列举了对5种情况的个体户要予以取缔。乡政府个体经济管理办公室根据该文件,强行扣缴了38个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宣布从即日起予以取缔,并剪断电源线,迫使其停产停业,给个体工商户造成重大损失。38个个体工商户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乡政府的决定,发还营业执照,恢复营业,并赔偿损失。 问:乡政府的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并说明理由。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 答:乡政府的决定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因为决定出台针对的是不完全确定行政相对人。但是其后的办公室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法律解释,办公室行为因为直接影响了具体行政人的财产利益,属于行政诉讼立案范围,法院应当受理。 6、某市工商局和市消费者协会在对该市化妆品市场进行联合检查过程中,认为甲商场销售的某名牌化妆品是以假充真的伪劣产品,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共同署名对该商场作出罚款、销毁剩余伪劣化妆品的处理决定,并于当日将价值8万元的化妆品予以销毁。甲商场不服,未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即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消费者协会列为共同被告。诉讼过程中,甲商场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因销毁化妆品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由此而受到的名誉损失。受诉法院认为,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和行政诉讼同时一并提起,遂裁定对甲商场的行政赔偿诉讼不予受理。 问:(1)甲商场未经复议即直接起诉,是否正确? 答:甲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相关规定,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况为:1、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的;3、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三种情况。甲商场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除非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即相对人应当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方可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起诉,也可直接起诉,本案中的法律(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规定复议是必经程序,故原告可直接起诉.

(2)受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甲商场的行政赔偿诉讼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法院不受理甲商场行政赔偿诉讼是错误的,因为行政赔偿诉讼可在诉讼过程中提起.根据相关规定,名誉损失不得成为行政赔偿诉求,所以法院对甲提出的名誉损失赔偿请求应当不予支持,但是对于实际的经济损失赔偿请求应当受理。

(3)受诉法院将市消费者协会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市消费者协会虽然与市工商局共同署名对该商场作出罚款和销毁剩余伪劣烟草的处理决定,但是市消费者协会作为一个社团组织既非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非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资格,不是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所以被告只有工商行政管理局

(4)市消费者协会在本案中可否成为诉讼当事人?如可以,是何种诉讼当事人? 答:消费者协会可以作为第三人,因其参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7、试论比例原则的涵义及其意义。

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有三方面的要求:第一,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为满足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准确理解和正确确定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会对其立法目的作出明确规定,但有时法律规定的目的可能比较含混,这些情况下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立法背景、法律的整体精神、条文间的关系、规定含义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第二,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为达到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拟采取的措施对达到结果是否有利和必要。第三,损害最小。是指在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即行政机关能用轻微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就不能选择使用手段更激烈的方式。

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8、试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行政诉讼受案排除在外的情况是: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公安、国家

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及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3、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及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6、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例举的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是: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试论依法行政原则

答: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其中主要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权限规定、实体和程序规定)而不得与法律相违背,违法行为应无效或应撤销,违法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可以分为:一、法律优先原则(或称法律优越原则)。法律优先原则的基本含义在于行政行为或其他一切行政活动, 均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此处所谓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二、 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即某些事项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即法律的专属范围),或者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予以规定。

三、禁止越权原则。权力只有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才是合法有效的。

依法行政的要求是:

一, 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并具备相应的资格。

二, 行政活动必须要有法律的依据。

三, 行政机关必须实施法律。

四, 违反法律的行政活动属违法行为。

10、试论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及其意义

(1)告知生效 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对方知悉、明了行政行为的内容,该行政行为对相对方才能开始生效。如果在公告中附以生效时间的,属于附条件生效。有效的告知形式主要有公告、布告、通告、无线广播、 电视播放等。告知生效所适用的对象是难以具体确定的相对方。 (口头、书面方式)

(2)受领生效是指行政行为须为相对方受领,才开始生效。所谓受领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告知相对方,并为相对方所接受。受领生效,一般适用于特定人为行为对象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对象明确、具体,一般是采用送达的方式。(送达)

(3)附款生效是指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其他条件,在所附期限来到或条件消除时,行政行为才开始生效。

(4)即时生效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方立即生效。其适用范围相对较窄,适用条件相对较严格。它一般适用于紧急情况下所作出的需要立即实施的行为。(特殊情况、物理性行为)

行政行为一旦生效,必然具备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

1、公定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旦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被推定合法,要求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予以尊重,但无效行政行为除外

2、确定力(不可变更力)

不被任意改变的效力:对于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

3、拘束力

又称构成要件效力

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他公权力机关必须看作是是一个法律事实,有义务将它作为其他案件的构成要件

2、 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是指按照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类型及其反映额阶级以及的性质,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的基本分类。

3、 法系:“法系”是根据法律的结构、形式和法律实践的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的分类。

4、 法律制定:法律制定,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律制定泛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法律制定,又称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称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法律的活动。

5、 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6、 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整方法作为主要标准,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的分类。

7、 法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8、 法的适用: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单位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9、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0、 法律制裁: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的惩罚措施。

11、 法治:是指与民主相联系的治国的原则和方略,或者说是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民,社会组织和团体必须普遍守法的原则,即依法办事的原则。

12、 宪法: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大法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3、 宪政:也称立宪主义,依照宪法规定产生的政治制度是宪法规范与实施宪法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14、 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参加政治的权利,是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参与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

15、 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抽象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进而将体现在宪法规范中的人民意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

16、 行政法: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17、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其具有行政法上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能够独立作为行政诉讼的主体。

18、 公务员:是基于一定的行政公务身份而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实施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

19、 行政行为:所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履行行政职责、运用行政职权而实施行政管理或提供服务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0、 行政立法:行政立法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等行为规范的活动。

21、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2、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3、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次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24、 行政裁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5、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式,谋求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力,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26、 行政合同:也称行政契约,是指为实现行政目标、执行公共事务、适用行政法规则,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设定彼此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7、 行政救济:从广义上来说,行政救济也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一种形式,是国家为排除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侵害而采取的各种时候补救手段。

28、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9、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30、 行政额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部分,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对因违法行政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

的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31、 行政补偿: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因合法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国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制度。

32、 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3、 自然人:自然人斯依自然规律出生的,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

34、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5、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的法律行为能力,即自然人能够基于自己的意思,独立为法律行为的资格。

36、 监护:是指由特定的自然人和法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37、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8、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如缔结婚姻的行为,收养行为,遗嘱行为,成立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的行为等。

39、 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40、 所有权: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41、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对各自所有或者占有的土地、房屋、道路、水源、沟渠、管道等不动产在使用、收益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与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2、 共有:共有是数人对同一动产或者不动产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

43、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

44、 按份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财产按各自确定的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同形态。

45、 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关于交易的规则,指买受人不知道出卖人为无权转让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46、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47、 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以优先受偿权为内容的一种他物权。

48、 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49、 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50、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51、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52、 债的担保:是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为确保债务履行、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53、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54、 定金:是指订立合同时,为了保证合同个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给付另一方的货币。

55、 债的转移:即债权、债务的转移,在习惯上又称为债的主体的变更。是以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债权人的变更);或以新的债务人替原债务人(债务人的变更),或由新的当事人既承受债权,又承受债务。

56、 债的消灭:是指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法律想象。

57、 合同:《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58、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59、 承诺: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是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中的全部条款,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按要约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60、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债务人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提出履行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

61、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欠缺履行债务的能力或者欠缺信用,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

62、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义务人针对先履行义务人的先期违约的抗辩。

63、 人身权:人身权时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64、 人格权:人格权时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并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65、 身份权:身份权时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

66、 结婚:结婚,是男女双方确定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男女双方关于建立婚姻关系的约定得到法律认可的结果。

67、 继承: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他人取得其遗产的法律制度。

68、 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按照法律对继承范围和继承顺序的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69、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的遗嘱取得遗产的法律制度。

70、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关于遗赠人的财产归扶养人所有,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

71、 过错责任:是指因过错行为导致他人损害应承担的责任。

72、 无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致使他人受到损害,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

73、 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均无过错,但依法仍要对损害分担责任。

74、 著作权:著作权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75、 作品: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76、 合理使用制度:是指使用人为了个人学习、教育、科学研究、宗教,或者慈善事业及公共利益等,依法可以在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情况下,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制度。

77、 法定许可:法定许可制度是指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须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78、 商标:商标是注明在商品、商品包装、服务项目及其宣传品上面的,用于区别不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一种可视性专用标志。

79、 发明: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80、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81、 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师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组合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82、 新颖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使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83、 创造性: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由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84、 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它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

85、 法律渊源:是指法的创制方式和法的外部表现形式,也称为法的“形式渊源”或’效力渊源“。

86、 违法: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次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87、 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88、 平等权:平等权是中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意指公民同等地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89、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90、 质权:所谓质权,又称为质押权,是一种典型的担保物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的财产交付债权人占有,或在自己的财产权利上设定权利质,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如果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质权人有权从质押的财产种优先受偿。

91、 离婚:是结婚的对称,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将已存在的婚姻关系加以解除的法律行为。

92、 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

1、 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在管理、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宏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和体现国家意志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又称业主制企业,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人格与其投资者的人格混为一体,后者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两人以上按照协议共同占有、使用财产或成立共同经营关系,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责任的联合。

4、 公司:公司是指两个以上的投资者依照公司法设立并经营性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

5、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有股东出资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6、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将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7、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次序的行为。

8、 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经济政策或产业政策,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协助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专门金融机构。

9、 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10、 预算: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在一定期间内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

11、 税收: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依照税法规定,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最主要的来源,是国

家用以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12、 产业政策:产业政策市国家设计有关产业发展,明确产业结构、产业组织形式和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和安排的各种政策、目标和措施的总和。

13、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

14、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中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并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向结合的社会关系。

15、 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依法规定的,在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度内应当支付的足以满足职工及其平均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劳动报酬,即工资的法定最低限额。

16、 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即对劳动风险的社会保障。为了确保劳动者生存和劳动力再生产,国家和社会对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而不能劳动或暂时中止劳动的劳动者,给予物质帮助,使其至少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

17、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其广义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或其团体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争议,其狭义仅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争议。

18、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19、 社会救助:社会救助,在我国又称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由于个镇南关原因而陷入生存困境的公民给予物质接济和生活扶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制度

1.环境: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客观物质世界的总称。

2.环境问题: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为活动使环境与资源条件发生了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至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制约人类的发展,甚至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但它并不包括某些人类所不能预见或防范的自然灾害,如火山爆发、地震、海啸、泥石流等所造成的环境资源问题。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4.“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5.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又称征收排污费制度,是指国家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费用的制度。

6.环境行政许可制度:是指从事有害或者可能有于环境的活动的,必须事先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行政管理制度。

7.环境标准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以及维持生态平衡,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

8.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名和处以什么刑罚,均由法律明文规定。

9.罪刑相适应原则:也称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等价原则、罪刑相称原则,其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要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10.犯罪:犯罪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统治阶级利益和社会秩序而应处以刑罚的行为或者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违反刑法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11.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12.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13.刑罚: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一种强制方法。

14.特殊预防:所谓特殊预防,是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防止其重新犯罪。

15.一般预防: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制定和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教育和警戒社会上那些可能犯罪的人不要以身试法、走上犯罪道路。

16.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从监督改造相结合的刑罚方法。

17.拘役: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就近关押并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18.诉讼: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解决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19.证据: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根据和方法,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审理案件的基础。

20.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通过提出证据证明自已主张的有利于自已的事实,避免因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21.管辖:是指各级法院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落实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22.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和影响范围,来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3.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级人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4.裁定管辖:是指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

25.诉讼参加人:是提参加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中,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诉讼第三人。

26.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27.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在判决确定之前,因当事人一方生活或者生产上的迫切需要,依法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予对财产或者实施行为,并须立即执行。

28.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于已经作出确定裁判的民事案件,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再次进行审理和裁判所适用的程序制度。

29.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作出谅解和让少,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双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

30.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了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当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时,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的制度。

31.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32.死刑复核: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应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33.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4.国家: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构成国家的四要素包括: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主权。

35.领事关系:是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形成的国家关系。

36.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无领土即无国家。尊重国家领土的完整就是尊重国家主权。国家领土通常包括领陆、领水(内水和领海)、领空和底土(地下领土)。

37.冲突规范:冲突规范是指指明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范。

38.公共秩序保留:如果一国法院根据其冲突范休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而适用该外国法将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则国内法院可以此为理由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此即冲突范适用中的秩序保留。

39.法律规避: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通过改变冲突规范的连结点,规避本应适用的一外国法,称为法律规避。

40.识别:要指明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需要依据一定的法律制度,对有关吉实和问题进行定性和分类,并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的冲突范,并对有关冲突规范进行解释,这一过程称为识。

二、简答题

1、 法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答:法的基本特征有四点: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3、法的实现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4、法规定了权利和义务。

2、 我国法的渊源有哪些?

答: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法的渊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规章 七、特别行政区的法 八、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九、国际条约。

3、 简述法律制定的阶段

答:法律制定活动基本上可以分为三个相互独立而又联系的阶段,即法律制定的准备阶段、法律制定的确立阶段以及法律制定的完善阶段。

4、 简述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

答:我国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可以概括为: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和公正。

正确,是指在适用法律规范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合法,是指在适用法律规范时,要合乎国家的法律规定,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办事;及时,是指法的适用活动的每个环节要严格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时间要求,从而提高办事及办案效率;合理和公正,是指法的适用活动在保证符合法律要求的前提下,还应当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符合广大人民的公平正义观念,符合适用法的根本目的。

5、 简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并解释之

答:法律关系由三要素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

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因此,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内容,也成为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

6、 简述法治的内涵

答:法治是指与民主相联系的治国的原则和方略,或者说是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民、社会组织和团体必须普遍守法的原则,即依法办事的原则。它是同政治民主相联系的,与民主政治相伴而生。一个国家有健全的法制并不等于就实行了法治,只有具有民主政治,才可能实行依法办事。

7、 简述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答: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大法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宪政是宪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宪政,也称立宪主义,其主要内涵是,依照宪法规定产生的政治制度是宪法规范与实施宪法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宪法和宪政的关系表现如下:宪法是宪政的前提,而宪政史宪法的具体实施过程。宪政史以宪法规定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服务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这一宪法目的。如果不存在宪法,就不会产生宪政。因此,要事先宪政,必须树立宪法的根本法权威。

8、 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宪法的基本原则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9、 简述我国历史上的主要宪法和宪法性文件

答:我国历史上的主要宪法和宪法性文件主要有:一、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新中国宪法史上的重要文件,它于1949年9月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二、1954年宪法。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三、1975年宪法。1975年宪法是新中国的第二部宪法,它制定于“文化大革命”后期。四、1978年宪法。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1978年宪法。五、1982年宪法。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经过全面修改的宪法草案,即现行宪法。它是对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六、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和31条修正案。从1988年开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改变了过去动辄重起炉灶的修宪方式,转以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进行了4次修改,形成了31条修正案,他们体现了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宪法变迁的基本脉络。

10、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哪些?

答:公民的基本权利有:一、平等权。二、政治权利。三、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四、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五、社会经济权利。六、获得救济权利。

1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合法性原则。二、行政合理性原则。三、行政应急性原则。四、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12、简述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

答: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包括:1、它是依法成立,即通过法定程序由有权机关批准而成立,获得组织法或单行法授权的正式组织;2、它应当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3、它有法定的管辖事务范围和一定的职权与职责;4、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5、它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简述行政行为的特征

答:一般来说,行政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从属法律性。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2、裁量性。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即留给行政主体一定的裁量空间。3、单方意志性。行政主体自行决定或实施行政行为,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4、强制性。行政行为以国家强制里为其实施保障。

14、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答: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人身罚、财产罚、行为罚、申诫罚。

15、行政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答:我国行政赔偿主要包括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两种情形(现在已逐步将侵犯受教育权等权利纳入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5条的规定,如下情形排除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外: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6、简述民法的基本准则?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7、简述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

答: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不同,民事权利能力是参加法律关系的资格,这种资格与当事人的年龄、智力、精神状况无关。这种资格不仅是民法上的权利,而且是宪法上的权利。民事行为能力是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法律关系的资格,行为能力作为一种资格,受当事人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的限制。

18、简述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法人应具备的条件包括: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9、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哪些?

答: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形式应当符合法定或者意定的要求。前三项是实质要件,第四项是形式要件。

20、物权的特征有哪些?

答:物权的特征表现为以下几点:1、物权是财产权的一种。2、物权以特定的物为客体。3、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4、物权是绝对权。

5、物权具有排他性。

21、物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

答: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1、请求确认物权。2、主张返还请求权。3、主张排除妨碍请求权和妨碍防止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4、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恢复原状。5、请求赔偿损失。

22、善意取得的条件是什么?

答:善意取得的条件有: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扔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受让人。

23、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的种类有哪些?

答:用益物权可以分为一般用益物权和特许用益物权。一般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特许用益物权是指物权的设立须得到相关须知部门的批准,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

24、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的种类有哪些?

答:担保物权的种类有1、抵押权。2、质权(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3、留置权。

25、简述债的发生原因

答:债的发生原因是一定的法律事实,包括合同行为、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其他原因。

26、债的消灭原因有哪些?

答:债的消灭原因有: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事由。

27、简述要约的构成要件

答: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和同的意思表示,须符合下列要件:第一、要约须是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第二、要月应包含在被接受时就受其约束的意旨。第三、要约的内容应当确定,能够在当事人之间建立其债权债务关系。

28、简述承诺的构成要件

答:承诺须具备下列要件:1、承诺是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2、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答复。3、承诺必须不附条件地同意要约的各项条款。4、承诺应当在要月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9、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答: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包括:1、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是先履行义务人。不安抗辩权产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该抗辩权属于先履行义务人。2、后履行义务人欠缺履行能力或者欠缺信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第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第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第三、丧失商业信誉;第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0、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2、一夫一妻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

31、无效婚姻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32、简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答: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的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即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3、简述侵权物质损害赔偿的范围

答:侵权物质损害赔偿主要包括残疾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继续赔偿以及定期金。

34、可撤销婚姻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答:可撤销婚姻是因胁迫产生的婚姻。有人把可撤销的婚姻称为欠缺结婚真实意思的婚姻。因胁迫产生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即被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撤销。

被胁迫人形式撤销权,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一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

1、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答:经济法也是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法,但它不可能调整所有经济关系,它只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即通过物形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简称物质关系或物资利益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包括国家在管理、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宏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和体现国家意志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是经济法的灵魂和构建经济法体系的依据,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应贯彻于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全过程。它包括平衡协调原则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3、经济法的特征是什么?

答:经济法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政府主导性2、政策性3、社会公共性4、综合性。

4、企业的特征有哪些?

答:企业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1、企业必须依法设立2、企业具有经营性3、企业是一个组织体。

5、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答: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6、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答: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章程须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7、简述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治理机构

答: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现代公司只有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构造合理的公司组织机构,才能为实现公司的意志和目标奠定良好的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行使公司权力机关,经营、决策与执行机关,监督机关权力的分立与制衡的公司治理模式。

股东(大)会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全体董事组成的行使经营决策权和业务执行权,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法定公司常设机构。监事会(或监事)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执行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专门监督,是公司的法定必设机关。

8、简述税法的构成要素

答:税法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纳税主体、征税客体、税种和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免税和减税以及违章处理等。

9、《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答:概括来说,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虚假的广告宣传行为;4、侵犯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的行为;5、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6、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销售商品的行为;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8、捏造事实、散步虚假消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9、串通投标行为;10、享有独占地位的企业非法排挤其竞争对手的行为;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限制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10、《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哪些?

答:垄断行为包括: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对

于在我国讨论已久的行政垄断问题,法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11、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

答:消费者主要有以下9项权利:1、安全权2、知情权3、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求偿权6、结社权7、获知权8、受尊重权9、监督批评权。

12、职工的劳动权利有哪些?

答:职工的劳动权利一般包括:1、参加劳动的权利;2、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的权利;4、保证劳动安全和健康的权利;5、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6、享受劳动福利的权利;7、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8、参加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9、决定劳动法律关系存续的权利;10、请求保护合法权益部受侵犯的权利。

13、与民事合同相比,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答:与民事合同相比,劳动合同具有下述法律特征:1、从属合同;2、有限自由合同;3、最大诚信合同;4、继续性合同;5、不完全合同;

6、关系性合同。

14、简述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

答: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一般包括:1、合同主体适格,即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2、意思表示真实,即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与自己的内在真实意思相符,既不存在受他人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也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3、合同内容合法,即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符合劳动条件基准、集体合同和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4、合同形式合法,即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应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5、订立程序合法,即合同的订立必须完成各项法定必要程序。

15、简述支付加班工资的具体标准

答:延长工作时间的补偿有两种形式,即补休和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对于法定节假日以外延长工时的,应当优先采用补休形式。《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加班加点工资,其标准分别为:1、加点不低于正常工时工资的150%;2、周休日加班不低于正常工时工资的200%;3、法定节假日加班不低于正常工时工资的300%。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从事以上三种条件下的加班加点,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时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6、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答: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必须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

3、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4、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5、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综合四

1、简述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答 (1)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3)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4)公众参与的原则。

2、环境法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答:(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三同时”制度。(3)排污收费制度。(4)限期治理制度。(5)环境行政许可证制度。(6)清洁生产制度。

(7)循环经济制度。(8)环境标准制度。(9)环境监测制度。

3、刑法的基本原则。

答:(1)罪型法定原则。(2)适用型法从人平等原则。(3)罪责弄相适应原则。

4、犯罪的基本特征。

答.(1)犯罪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2)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负刑事责任和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5、犯罪构成。

答: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具有三个特征:

(1)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2)犯罪构成是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总和。(3)犯罪构成由决定社会危害性的要素组成。

6、 正当防卫的条件。

答:1.必须是对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防卫。

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

3.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

4.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

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7、 紧急避险的条件

答:1.必须有客观存在的危险发生。

2.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 3.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4.避险的对象必须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5.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6.避险行为不超过必要限度或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8、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有哪些?

答: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划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大类,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刑法》第35条规定了一种特殊的附加型,即对犯罪的我国人可以独立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8、 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有哪些?

答: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刑法》第35条规定了一种特殊的附加型,即对犯罪的我国人可以独立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10、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答:证据种类是指法律规定的表现待证事实的证据资料的各种外在形式。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材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8)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电大实用法律基础答案

案例分析

.原告方新良,男,37岁,干部。

被告周士明,男,56岁,工人。

被告周士明有砖木结构瓦房三间,坐落在某市解放西路138号。因房中没有水暖设备,离单位较远,生活、工作都不方便,曾流露出想将该房卖掉,另租公房居住的意思。后来,经本单位职工黄锦云介绍,原告方新良与被告相识。原告刚从外地调入该市,妻子、儿女也随之调入,因无房居住只好暂住农村老家。原告得知被告想卖房,即表示自己想买,经双方商定,原告以5000元人民币购买被告三间瓦房。原、被告当即去当地房管机关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但二人商定,被告暂不把房屋交付原告,待单位分给被告房屋居住后,被告即马上腾房(当时,被告单位刚建成三幢宿舍楼,尚未分配)。半年后,被告单位照顾被告,分给他三室一厅住房一套,被告让其子结婚居住,仍不给原告腾房,原告几次催促,被告均以单位分房面积小,女儿结婚无房居住为由,迟迟不搬,原告无奈,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腾房。

问题:根据所学知识,试分析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是不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不是。原被告之间是买卖合同 合同成立即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是具体签订合同的行为

二原告徐巧娣,女,36岁,农民。

被告赵伟成,男,39岁,农民。

被继承人徐国柱生前是某市农机厂的退休工人,因与妻子赵雪文未生育子女,于1956年将堂兄12岁的女儿徐巧娣收为养女。徐巧娣将户口关系也迁到徐国柱家,与徐国柱夫妻共同生活。但是,徐巧娣也经常去看望生父母。1969年徐巧娣出嫁后,徐国柱夫妻又把赵雪文的侄子赵伟成收为养子。当时,赵伟成已是赵光大的养子,而且已经成年,在未解除与赵光大收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徐国柱夫妻建立了收养关系。赵伟成虽然未同徐国柱夫妻共同生活,但经常来照顾徐国柱夫妇,帮助解决生活上的困难,而且,赵伟成把自己的儿子赵小庆改姓为徐小庆,随徐国柱夫妻共同生活。1983年,赵雪文病故。1984年,徐国柱病故。赵、徐病重期间,赵伟成请医生为赵、徐看病,悉心照料,赵、徐病故后,赵伟成又负责料理了丧事。

徐国柱死亡后,遗有存款1500元和一些家具、衣物。这些遗产,都被赵伟成占有。徐巧娣认为自己是被继承人的养女,有权继承遗产,并向赵伟成提出这一要求。赵伟成只答应分给徐巧娣300元存款。徐巧娣认为太少,遂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称赵伟成是养子,自己是养女,都有同样的继承权,现赵伟成独占遗产大部分是不合法的。赵伟成则辩称:徐七娣出嫁后,很少关心被继承夫妇,而自己尽义务较多,又料理了丧事,所以多继承遗产是理所当然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均为被继承人的养子女,都有同样的继承权。在遗产份额的分配上,应贯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尽义务多人可多继承遗产。据此判决:原告人徐巧娣继承遗产人民币600元;被告人赵伟成继承遗产900元和全部家具、衣物。

问题:赵伟成应以何种身份取得遗产?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当时,赵伟成已经成年,故不能成为被收养的对象。徐国柱夫妇与赵伟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故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所以赵伟成可以依据此条法律取得遗产。

3、所以本案可以分得遗产的人有:徐巧娣 、赵伟成。鉴于徐巧娣未尽赡养义务,可以考虑少分,说实话这个没法律依据,法律并没有明

确规定不尽赡养义务的,不能分得遗产或少分遗产,注意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这里讲得是扶养,一般来说指的是同辈之间,如夫妻、兄弟姐妹之间。但司法实践中可能不会太严格区分。如果说徐巧娣有遗弃的行为。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倒可以考虑。

4、总之我觉得这案子的最后判决还是比较公正的。只是适用法律上可能有点偏差。另外,赵伟成在此案中处于一种尴尬的位置,可以以对老人进行了照顾,请求合理的补偿。

5、以上讨论的前提是上面涉及到的法律都已开始生效。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一般是没有溯及力的,不能适用法律生效之前的行为。我不知道你这个案子具体是在什么时候判的,如果是1984年,针对这个案子的法律文件几乎没有,完全靠法官自由发挥,而且判决结果也是令人满意的,我相当佩服这个法官,一个词“高瞻远瞩”,即使到了二十多年的今天,仍然是一个最佳的判决结果。

三.某国有企业A与某集体企业B、某大学C达成协议,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个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D。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万元人民币,其中,A用货币出资10万元,用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5万元,B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0万元,C以货币出资10元,以专利权作价出资5万元。在实际出资过程中,分别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权出资的A、B、C,都依法办理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且,C已将其以货币形式出资的10万元存入D公司的临时账户,只有A用货币出资的10万元尚未到位。

问题:1、拟设立的D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公司章程中是否可以对注册资本做出规定?D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A、B、C的出资形式是否合法?其实际出资过程是否合法?为什么?

4、在认缴出资额方面,违法者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一、《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我国设立有限公司,最多不超过50个,最少为1个。D公司的股东人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中,公司注册资本是应当载明的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三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三、公司法规定,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此情况中货币出资的总额是20万,正好是注册资本60万的30%。故,是合法的。

四、股东认缴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2年内缴足。股东不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至第十章

一.案情:何某与刘某系某企业的职工,何某于1999年1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刘某于2000年9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的试用期为6个月。何某因身体不适向企业提出调换工作岗位的申请,并提供了医院证明。刘某于2001年1月因喝酒在岗期间与同事打架,并将同事打伤。2001年2月企业以何某不能胜任工作,刘某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了与何某和刘某的劳动合同。何某与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问题:1、该企业解除何某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理?为什么?

2、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据此,企业可以以刘某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如果企业查实何某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二、

案情:叶某,男,45岁。叶小,男,15岁,叶某之子。某日,叶某见一群农民在他家自留山坡上挖树篼作柴烧,很是生气,遂对其子叶小说:“咱们从山后面爬上去,往山下滚石头,砸死他几个,看他们以后谁还敢来挖。”父子俩悄悄爬到山顶,一齐沿挖树篼人左侧约5米远的山沟,连续不断地往下滚石头,挖树篼人纷纷躲避。叶小见状有些害怕,说:“别砸了,真要砸着就麻烦了。”叶某说:“不怕,远着呢。”就在这时,一块石头在往下滚的途中撞着沟边的一块巨石横飞向挖树篼的农民,将其中一人击倒,滚落山脚死亡。

问题

1,叶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叶某当时的心理态度应当如何认定? 3.叶小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1、叶某行为构成犯罪;理由是:有意思表示以及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叶某当时的心理态度为放任结果发生。即明知有砸重他人的可能,但存在侥幸或者过于自信的心理,导致伤害结果发生。为间接故意杀人心理。

3、叶小行为构成犯罪;理由是:一同参与叶某行为,虽中途打退堂鼓,但没有阻止危害行为的继续或者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从犯。

三、案情:1994年3月某乡政府为解决乡机关干部及附近群众饮用水困难,作出了>.其主要内容是:乡政府所在地的每个企事业单位交纳500元,所有工作人员交纳50元,乡政府所在地的两村每户交纳30元,作为安装自来水管道的建设基金.乡政府的文件用书面和广播传达到每家每户.个体工商户蒋某到外地做生意,不知道乡政府的决定.同年9月1日他从外地回到家乡,第二天乡政府派人送去一分限其在10日内交纳30元集资款的书面通知书.蒋不愿交纳,乡政府说不如数缴纳集资款,将处以罚款.蒋不服,认为这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于同年12月3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乡政府让他交30元集资款的决定.

问题: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蒋某的起诉?

答①乡政府的集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依据其适用范围可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两大类。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它具有两个特点:其一,具有普遍拘束力,是针对一类事或一类人而不是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作出的;其二,具有往后连续使用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处理,其特点在于:其一,它仅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其二,它只对所针对的事件有拘束力,对以后发生的同类事件并没有效力。某乡人民政府关于集资安装自来水管的决定,有两个特点:其一是针对乡政府驻地的单位、工作人员及甲、乙两村村民,尽管人数多达数千人,但对象是特定的,也就是说只对上述人有约束力,对其他人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其二,该决定只对上述人一次有效,对以后类似事件无效力,因而不能反复适用。可见,乡政府的集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

②既然乡政府的集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凡是因该决定需要交纳集资款的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蒋某是受乡政府集资决定约束的村民,有权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而提起的诉讼。乡政府集资安装自来水管虽然是为了公益事业,但它为公民设定了义务。蒋某认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而向法院起诉,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另外,乡政府根据集资安装自来水管的决定,向蒋某发出了限其十日内交纳40元集资款的通知,该通知是乡政府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为蒋某设定了义务,因而蒋某有权提起诉讼。故此,法院应当受理蒋某的起诉

名词解释:

1.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通过民主选举的人大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产生行政、审判、检察等国家机关,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

3.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民事法律行为:严格称谓是“法律行为”,中国民法称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或法人(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5.赡养:所谓赡养,主要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帮助。

6.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得有关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消

费者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7.劳动法律的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8.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9.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10.诉讼法:诉讼法指的是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的总称,是打官司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诉讼法是典型的法律程序法。在中国有三大诉讼法,分别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四.简答题

1.简述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特有原则是行政诉讼特有的不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特殊原则。

①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审查权原则;

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则;

③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④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⑤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2.简述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要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

3.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3.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五.论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性质是由国家性质和社会制度决定的,它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与资本主义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本质的区别,其特点是: 1.我国公民权利的广泛性,首先表现在权利的主体的广泛性,为绝大多数的公民享有,如我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在总人口中比重日益扩大,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占极少数.其次,表现在权利内容的广泛性.我国公民权利的广泛性同资本主义国家公民权利的狭隘性相比较,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2 公民权利的真实性.我国公民权利的真实性,首先表现它的可行性.

根据我国实际,凡是规定的权利,都可以办到,凡是不具备条件的就不写进宪法或法律,体现了原则和实践的统一.其次,在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宪法作了法律上和物质上的保证措施规定.如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除授权性规范外,还有禁止性的规范,而且又有刑法加以具体化.相反,资本主义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则是虚伪的,有很大的欺骗性,其原则和实践往往是脱节的. 3.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是说任何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一律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公民违法和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允许享有超越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任何资本主义根本办不到的. 4.我国宪法还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我国,国家的,集体的利益同公民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决定的,同一切剥削阶级国家公民权利和义务是脱节的,分离的.我国公民利益和义务的一致性,正是我们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表现.

六.甲(1984年12月24日生)、乙(1986年12月10日生)兄弟二人在某邻人丙的教唆下,多次进行抢劫。2000年10月18日在一次作案时,甲、乙同被抓获。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分析甲、乙、丙三人各负何种刑事责任?为什么?

答: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抢劫等重大罪行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甲在实施抢劫行为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依法应负刑事责任,但应从轻或

减轻处罚。乙在实施抢劫行为时,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丙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抢劫罪,应按抢劫罪从重处罚。

1、宁健与李菲系表兄妹,二人从小关系密切。长大后,更是情投意合。他们不顾双方父母的强烈反对,坚决要求结婚。2001年7月,宋健大学毕业后去南方某地工作,同年10月,李菲也去该地。他们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了真实的亲属关系,领取了结婚证。2002年春节,二人向亲友宣布他们已登记结婚。双方父母认为后果严重,非常着急,遂找律师咨询。律师告诉他们可以依法申请宣告二人的婚姻无效。另外,宋健与李菲结婚后有存款2万元。

请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原因:

(1)律师的说法是否正确?

(2)双方的父母可否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答:(1)律师的说法正确。因为宁健与李菲系表兄妹,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因此他们的婚姻无效。

(2)

2、1993年7月,农村姑娘赵某与服装店老板刘某举行盛大的婚礼,大宴亲戚朋友,随后同居。当时赵某不满19周岁,两人来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婚姻登记人员指出赵某年龄未到不予登记。此后两人再也没有过问此事。2002年元月,刘某不幸去世,留下闹市中心门面两间,以及六十多万元的存款。赵某欲以配偶身份主张继承,婆婆坚决不允,两人成讼。

问:(1)我国在事实婚姻问题上的态度怎样?

(2)该案应如何处理?

1993年7月,农村姑娘万华与服装店老板钱琥举行盛大的婚礼,大宴亲戚朋友,随后同居。当时万华不满19周岁,两人来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婚姻登记人员指出万华年龄未到不予登记。此后两人再也没有过问此事。2000年元月,钱琥不幸去世,留下闹市中心门面两间,以及六十多万元的存款。万华欲以配偶身份主张继承,婆婆坚决不允,两人成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万华与钱琥同居时,万华不满19岁,未达法定婚龄,据此法院认定钱、万两人为非法同居关系。但考虑到万华与钱琥共同生活多年,对被继承人钱琥的经营、生活有一定贡献,可以分给万华适当遗产。最后法院判决分给万华遗产5万元,其余遗产均由钱琥之母以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继承。

最高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定为事实婚姻关系;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时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钱、万两人在1993年7月同居,系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以后,由于同居时万华不满19周岁,未达女性20周岁的法定婚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那么钱琥留下的门面房及存款则属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万华也不能以配偶身份作为钱琥继承人继承钱琥遗产,即万华无继承权。考虑到万华与钱琥共同生活多年,对被继承人钱琥的生活、经营均有较大贡献。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遗产”规定的精神,可以分给万华适当遗产。因此,人民法院判决分给万华遗产5万元,其余遗产由钱琥之母以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继承是正确的。(

3、甲男之父是乙女的表叔。2004年10月21日,在乙女19周岁的生日宴会上,甲男当着众人的面将一枚价值不菲的钻戒戴在乙女手上,并宣布娶乙女为妻,此后双方同居生活。2005年9月,甲男父亲死亡,同年12月,男方分得其父遗留的房屋一套。2007年10月2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请分别给上述钻戒、房屋定性,并分别说明理由钻戒是订婚礼物,作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房屋在二人登记之前通过继承归男方所有,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我国婚姻存续期间起始以登记为准。

1、房子属于婚前继承所得,依法属于个人所有。

2、钻石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结婚条件成就了,所以赠与也应当成立。

4、“王玲与张强于1990年结婚,1993年张强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2000元,医疗费5000元,1994年9月王玲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1994年12月张强与王玲离婚。问:财产应如何分割?为什么? :

(1)转业费2000元是张强的个人财产,夫妻两结婚不满10年,按最高院的有关解释,部队转业费属个人财产。(4分、

(2)医疗费5000元是张强的个人财产,按最高院的有关规定,不作为共同分割的财产。(3分、)

(3)王玲分得的5000元遗产,按婚姬法规定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 为夫妻共同财产。f4分)

(4)转业费、医疗费共计7000元,归张强所有。5000元遗产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5、吴某是建筑包工头,手里颇有几个钱后,便嫌自己的结发妻周某年长色衰,不解风情,遂于1999年和2001年分别在A县和B市买来

两套商品房,给自己的情妇刘亚娟和林芬居住。2002年,又公开和情妇刘亚娟居住在一起。2003年1月刘亚娟生育一子,吴某得意之余,公开摆酒设宴,娶刘亚娟为二房。周某得知后,十分伤心,要与吴离婚。吴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周某分割其在A县和B市的二套商品房,周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这两套商品房。

问:周某有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吗?刘亚娟有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吗?为什么? 1、周某有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4分)

2、刘亚娟无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4分)

理由:虽然吴某购买这两套商品房是给情妇居住,但他没有赠与她们,房子的所有 权归吴某和周某。刘亚娟虽与吴某重婚,但这种重婚在法律上不能引起夫妻权利义务产生的效力,故房子不是刘亚娟的,更非情妇林芬所有。二套商品房系吴某与周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收入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周某有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

7、甲在1990年9月20岁时参军,1998年与原籍姑娘乙结婚,2001年8月复员回原籍。甲、乙婚前恋爱时间不长,结婚草率,加之乙所在的企业又告破产,心情不好,双方经常争吵。甲于2004年5月提出与乙离婚,乙同意离婚,但双方对以下问题不能达成协议:(1)乙于2002年企业破产时得到破产安置补偿费50000元,乙认为这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甲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2)甲于复员时得到复员费20万元,甲认为这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乙认为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3)甲、乙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是乙婚前承租,婚后甲、乙用共同积累购买的,产权证登记在乙名下,乙认为这是她的个人财产,甲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4)2002年,甲以夫妻共同积蓄20000元以个人名义与几个朋友合伙开了一家饭馆,乙不是合伙人,她要求在离婚后做合伙人。甲同意并答应将20000元的一半份额即10000元转让给乙,但遭到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反对;他们也不愿行使优先受让权,仅同意退还部分出资份额10000元给甲。(5)1998年甲、乙登记结婚后,乙曾向朋友老刘借款15000元用于装修婚后住房,乙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而甲则认为这是乙的个人债务,应由乙个人负责偿还。

针对上述各点争议,法院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请分别提出意见并简述理由。甲在1990年9月20岁时参军,1998年与原籍姑娘乙结婚,2001年8月复员回原籍。甲、乙婚前恋爱时间不长,结婚草率,加之乙所在的企业又告破产,心情不好,双方经常争吵。甲于2004年5月提出与乙离婚,乙同意离婚,但双方对以下问题不能达成协议:

1、乙于2002年企业破产时得到破产安置补偿费50000元,乙认为这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甲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

2、甲于复员时得到复员费20万元,甲认为这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乙认为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3、甲、乙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是乙婚前承租,婚后甲、乙用共同积累购买的,产权证登记在乙名下,乙认为这是她的个人财产,甲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

4、2002年,甲以夫妻共同积蓄20000元以个人名义与几个朋友合伙开了一家饭馆,乙不是合伙人,她要求在离婚后做合伙人。甲同意并答应将20000元的一半份额即10000元转让给乙,但遭到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反对;他们也不愿行使优先受让权,仅同意退还部分出资份额10000元给甲。

5、1998年甲、乙登记结婚后,乙曾向朋友老刘借款15000元用于装修婚后住房,乙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而甲则认为这是乙的个人债务,应由乙个人负责偿还。

问:针对上述各点争议,法院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请分别提出意见。

[案例分析与提示]

1、乙于2002年企业破产时得到破产安置补偿费50000元,由于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以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甲于复员时得到复员费20万元,复员费中有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维持了6年,复员费一共20万,年平均值是4000元,所以其中的2.4万是夫妻共有财产,余下的为甲的个人财产。

3、甲、乙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是乙婚前承租,婚后甲、乙用共同积累购买的,产权证虽登记在乙名下,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4、《婚姻法解析二》第17条规定,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的,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

5、1998年甲、乙登记结婚后,乙曾向朋友老刘借款15000元用于装修婚后住房,《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所以属于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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