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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固体废物范围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

发布时间:2019-08-02 09:43:07 影响了: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5562.2-1995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5-11-20批准 1996-07-01实施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6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颁布后,GB 5085—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处置场标志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景行、江 明、章新林、韩红娟、贺世群。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及其功能。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

2 引用标准

GB 2893-82 安全色

GB 2894-88安全标志

3 术语

3.1 图形符号

以特定图形或图象为主要特征的符号。

3.2 标志

给以人行为指示的符号和(或)说明性文字。

3.3 提示图形符号

本标准所指提示图形符号是用于向人们提供某种环境信息的符号。

3.4 警告图形符号

本标准所指警告图形符号是用于提醒人们注意废物贮存、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危害的符号。

4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图形标志

4.1 图形符号类型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图形符号分为提示图形符号和警告形符号两种,图形符号及说明见表1。

表1

4.2 标志形状及颜色

标志的形状及颜色见表2。

表2

5 标志牌的使用与维护

5.1 标志牌的设置

标志牌应设在与之功能相应的醒目处。

5.2 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

标志牌制作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监制。

5.3 检查与维修

标志牌必须保护持清晰、完整。当发现形象损坏、颜色污染或有变化、退色等不符合本标准的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检查时间至省每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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