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演讲稿 > 婚姻法律_法律对婚房权的保护
 

婚姻法律_法律对婚房权的保护

发布时间:2019-01-29 03:58:01 影响了:

  摘 要:我国由于经济的加快发展,城市人口密度呈快整上升的趋势,需要住房的人也是越来越多。而且近些年结婚的年轻人流行买房,结婚都得准备婚房,司法部门及时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若干,以满足有住房权保护需要的人们。其中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的草案中第七条提到:“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关键词:住房权 婚房 法律保护
  
  前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增速,住房条件有明显改善。随住房市场化改革我们的法律在一步步为住房权的保护制订和修改。目前使得城镇居民自有住房拥有率大幅提高,我国目前仍然属于发展中国家,只能以先保护婚房权为社会发展的基础。婚住房是我国人民安居乐业的必需生活品,所以国家大力加快发展住建问题。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人们的生活方式也日益多元化。但住的问题永远是我国广大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保护婚房权就是优先保障我国绝大多数民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一、住房权的基本概念
  (一)住房权的概念
  住房权的概念分广义和狭义。
  1、广义的住房权是指具有平等地位的公民以获得可以承受起的、适宜人类居住的由国家和政府保障其实现的,具有满足正常生活所需的基础设施并不受歧视的住房权利。包括了以下的权益:
  第一,是住房所有权,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是房屋居住权,指住房使用者虽不具有产权,但具有满足正常生活所需的基础设施并不受歧视的住房权利;
  第三,是住房保障权,指政府有义务构建基本的住房保障体系,使一国公民免于受到诸如住房紧缺等难题的困扰;
  第四,是住房宜居权,指住房环境与居民的文化生活习惯相适应。
  2、狭义的住房权不包括住房所有权,它仅指政府有责任保证所有社会成员住有所居,强调的是每个公民有权拥有一个像样的栖身之所,而不一定对住房拥有产权。本文采用狭义的住房权概念。
  (二)住房权的理论依据
  住房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其理论基础是人权理论和国家责任理论。人权是指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它是一种综合性和本源性的权利。所谓人权的综合性,是指人权是由众多权利构成的权利体系。人权的本源性一方面指人权是人取得和享有各种具体法律权利的基础,另一方面指人权也构成了公共权力正当化的来源和基础。即国家的建立不是靠武力与强制,而是所有人自愿让渡自己的部分人权,彼此间达成一个基本契约,并建立国家来履行这个契约,因此,建立国家的目的是为了改善所有人的生存环境,以更好地保障和实现自己固有的人权。
  (三)保障城市居民住房权实现的意义
  由代表国家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来保障城市居民住房权的实现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住房权是一项影响公民许多重要权利实现的基本人权。衣、食、住、行是人们生存的最基本条件,住房权是源于人的自然需求和社会需求的基本人权。根据联合国一些人权机构的分析,许多人权的享有都离不开适当住房权的实现。这些权利包括:人格尊严的权利,不受歧视的权利,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自由选择居所的权利,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的权利,人身安全的权利,个人隐私、家庭、住宅和通讯不受任意侵扰的权利。同时,享有适当、安全和有保障的住房对于人们能够享有如下权利具有重要影响:环境卫生权、获得高标准精神和身体健康的权利等。自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将住房权作为基本人权后,联合国多部人权公约及区域性人权公约和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明确将住房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固定下来。
  
  二、法律对婚房权的保护
  法律对婚房权保护的基础依据。
  (一)《宪法》依据
  我国《宪法》高度保护婚姻家庭的利益,婚姻家庭住房权也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人权。关于如何保婚姻家庭住房权,在《宪法》第49条第1款中明确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住房是人类生存的最基本需求,人民能否有安乐业的环境很大程度取决于法律制度的完善。
  (二)优先保护婚姻家庭住房权的《婚姻法》依据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条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法》是以婚姻家庭关系和利益协调作为主要对象,婚姻家庭关系一旦成立,则在双方之间,甚至于家族之间拥有亲属身份关系,故《婚姻法》属于身份法;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须以财产为基础,故《物权法》属于财产法。
  (三)《物权法》依据
  根据我国《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合法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在此法律保护过程中是有条件基础的,因为,法律不对个人物权进行绝对保护。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四、结语
   基于上述法律基础和社会基础两个方面的理由,笔者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第12条对婚姻家庭住房权优先给予法律保护的“但书”规定,既符合我国《宪法》和《婚姻法》有关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保护婚姻家庭的规定精神,又不违背我国《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的精神,并且符合联合国人权保护的相关文献所倡导的精神,符合当前我国婚姻家庭住房状况和功能的基本国情。因此,对“但书”规定的质疑与删除建议是欠缺科学、合理的依据的。此“但书”规定是科学的、合理的,应当坚持予以保留。
  
  参考文献:
  [1]孙军帅,范丹丹.秩序与规则―公民住宅权研究[J].法制与经济,2008,(4).
  [2]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群众出版社,2010:13~14.
  [3]杜万华.物权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载黄松有主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法律出版社,2008:64.
  [4]世界人权宣言.http: //www.省略/chinese/work/rights/rights. htm,2010年11月2日访问.
  [5]参见国家统计局.城乡居民生活从贫困向全面小康迈进.http://www. stats.省略/tjfx/ztfx/qzxzgcl60zn/t20090910-402585849.htm,2010年12月2日访问.
  [6]常健,郭薇.中国住房保障制度与公民住房权保障[DB/OL]:http://www.省略/cn/zt/qita/rqxz/cj/3/t20100525 _ 595937.Htm.
  [7][英]洛克.政府论(下)[M].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91.
   [8]姜妍.温家宝总理访谈结集出书[N].新京报,2010-04-01.
   [9][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02-303.
   [10]叶锋.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前瞻[J].・望,2010,(7-8).
   [1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操演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93.
   [12]李步云.法理探索[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207.
   [13]马光远.经适房“退出机制”当学英国和日本[M].南方周末,2010-04-01. □

猜你想看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8 - 2022 版权所有 职场范文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备案号:沪ICP备18009755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