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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打开爱情这扇窗是什么歌 打开版权这扇窗

发布时间:2019-03-16 03:45:50 影响了:

     在互联网已经将资讯分发方式无限扁平的今天,内容提供商的商业模式也需要调整:从收费转向广告盈利,那么,适应原来商业模式的版权保护方式也需要相应变化。如果有一天,不再有版权,你也不要惊奇,只需感叹,互联网的力量有多么强大。
  在乔布斯鼓吹音乐应该免费还不到一年,SONY BMG也将正式放弃DRM版权保护的音乐。而在此之前,全球四大音乐公司都坚持要求在线音乐的销售必须提供严格的DRM版权保护,而且对内容做了极端严格的限制,一首音乐的复制不能超过一定的次数,否则音乐文件将损坏。
  众所周知,乔布斯是音乐售卖的受益者,他为什么会宣布销售放弃DRM版权保护的音乐?其实,最初乔布斯也并不愿意这样做,但是,在算过一笔细账之后,他决定放弃DRM,因为,由此而带来的销售增加将大大抵消音乐拷贝带来的损失,它所带来的关注度以及由此带来的版权获益方和用户之间对立的消弭也将大大促进音乐的在线销售。同时,这种策略的建立还将推动相关产品的销售,不仅iTunes每年的销量可观,连带的iPod也成为了欧美最时尚最流行的音乐播放器。甚至,这把火已经烧到了随身听的老巢――日本,把索尼等强势厂家全部击败,如此种种,不能不让人好好思考DRM的利弊了。
  
  利益是驱动
  
  从本质上来讲,版权也是一种“关注经济”,消费者的认可才可能提升版权的实际价值,过分强调版权反而有损利益。版权限制了受众群,最终实现的总体价值量反而不大。尤其是通过下载方式销售的音乐,通过限制拷贝的次数来保证实体音乐的销售这种做法就很可笑,在互联网资源几近泛滥的今天,不仅很难起到保护的作用,反而会让很多潜在的购买用户流失,这难道不是版权造成的掣肘?而且在网络上活跃的群体,被网络的自由和共享“惯坏”了,本身就会对这样或者那样的限制产生反感,本来可能会去购买一首音乐,却因为DRM打消了念头。
  一个事实就是,即便是算上数字形式的音乐销售,整个音乐产业的销售还是下降了大约10%,在整个行业销售曾经冲顶过了3亿张之后,MP3格式逐渐流行。当时唱片业为了打击这种将严重影响CD销量的音乐格式,四面出击,把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放在了维护版权这个堡垒上。他们没有看到,在互联网共享的主题带动下,音乐的分享并没有因为几个大的站点倒闭而逐渐势微,反而因为P2P的流行把音乐共享推到了新的高度。互联网整合的虚拟资源也不是任何公司可以控制和提供的,由唱片公司主观决定消费者将听什么音乐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
  2003年,为了推动iPod销售,苹果推动了iTunes的在线音乐销售,初期苹果并不期望能够有多少的销量,而且索尼等大的音乐公司并不看好这种模式。但是在此后的不到两年内,苹果的iTunes销量突破了2.5亿首,在2007年的1月份到8月份之间,短短7个月的时间销量达到了10亿首,远远超过了业内的预期,一举占据了在线音乐销售的70%以上,这个时候,索尼等公司才开始进入这个领域。
  但是索尼对MP3天生就很排斥。这个拥有一定音乐底蕴,并且一度是随身听行业老大的索尼,认为MP3音乐质量低劣,尤其是在MP3音乐艰难的时候,根本不正眼看MP3,自己的播放器都不正式支持MP3。它认为它自己的Atrac3压缩模式更符合音乐欣赏的需要。索尼显然把自己当成了用户的法官,给消费者的行为和修养做了预先的假设。这种坚持让索尼付出了沉重的代价,CD随身听销量一落千丈,不仅此前很贵的CD/MD销量锐减,就连此前占据领先位置的磁带随身听也在MP3的冲击下,稀里哗啦。这个时候,MP3随身听的容量普遍在256MB左右。索尼并没有意识到MP3的方便吸引了用户,反而花了大力气改进盘片的容量,改善音质,缩减MD体积,这种费时费力费钱的活动没有得到市场认可,索尼看错了方向。
  在索尼被迫推出闪存式播放器之后,苹果的iPod如同洪流一样成为了大家热议的焦点。这个美国人设计出来不是那么傻大粗笨的产品立刻获得了世界认同,由此带来的对索尼的冲击和打击简直如五雷轰顶,其惨状自不待言。
  由此,索尼与MP3不共戴天。这种屈辱的记忆促使了索尼从2003年以来的改组和挣扎,我们看到1997年~2007年这十年间,几乎是索尼徘徊在主流技术圈的十年,这种非常难受的心态决定了索尼不会轻易与MP3这个敌人合作。在看到了当时MP3容量快速增长之后,索尼抛出了版权这样的大棒。
  从这种纠缠中就可以看出,索尼放弃DRM版权保护并非是简单放弃了版权,而是需要通过关注度来实现本来应该有的甚至超越实体保护的利益。索尼被MP3冲击到了墙角边上,从音乐到播放器都大受影响,在这么多公司中间,索尼受到的伤害最深。
  实际上,这次的DRM版权保护放弃也是有条件的。它通过销售如同游戏的点卡,大约12.99美元,通过这里面的账号和密码才能下载,目前只提供32张专辑。索尼的步伐迈得非常谨慎,在苹果的iTunes曲库里面,已经拥有超过200万首的音乐等着用户下载,而且是没有DRM保护。这种差异也表明,还没有偿到甜头的索尼不会这么轻易迈开大步,而它这种不情不愿的态度无疑会让用户不太乐意。
  
  用户到底要什么
  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个战场上,苹果和索尼由于选择的方向不同,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结果,苹果在MP3市场高歌猛进,索尼则颇有情势所迫的无奈。它是从播放器端开始接受MP3作为正式的支持文件,逐渐转向放弃DRM的音乐在线销售。
  在前不久,索尼终于放弃了坚持的Atrac3音乐格式,转而开始支持MP3。这个时候起,索尼终于开始与MP3合作,开始正视自己坚持的失败。从根本上来说,索尼是一个理想主义型的公司,并且有些极端偏执的情绪,很多事情为此提供了佐证,早在LCD流行之初,索尼也关注到了这个新动向,但是固执地认为用户对显示品质的追求会超过对体积的要求。实际恰恰相反,用户看重轻薄外观超过对品质的需求,因而落在了LCD的门外。MP3领域同样如此,索尼认为用户应该更关注品质,实际上用户对容量和便携性能的要求把索尼打回了原形,对用户判断的失误是索尼这十年最大的错误。
  索尼在跟整个MP3的用户群对立之后,便有些放弃了自己的原则。在随身听成为它的鸡肋之后,索尼随身听并没有以前那么用心,创新明显减少,加上从现在的形势来看,它对MP3的拥抱依然比较被动。
  DRM只不过是阻碍MP3正版销售的小绊脚石而已,在互联网上流传的音乐数量,不知道要超过现在销售的多少倍,而且放开DRM在某种程度上是无奈接受现实,因而索尼是否真的原意完全放开它还有待观察。在苹果的iTunes库里面,还有很多音乐以外的东西,包括电影、视频以及电视节目等。因而,放弃DRM的影响恐怕不仅仅是单纯在音乐方面,将带来很多在线内容销售的变革,毕竟,它跟苹果不一样,索尼还有庞大的视频内容,因而它的脚步要比苹果来得沉重,对音乐放开是不是要对视频同样放开呢?这是个问题,而且需要尽快解决。这次索尼迈出的步伐在一定程度上属于试探性质,留有挽回余地,它开放下载数量不多自然就可以理解了。
  
  版权保护需新方式
  
  在开放了DRM版权保护之后,那么著作权人的权益谁来保障?这是个问题,不仅仅局限在音乐层面,很多互联网络上流传的内容文件,都将面临类似的问题,在开放版权之后,如何让著作权人继续有创作的物质条件和动力?
  允许开放DRM的商家看得很清楚,版权实际上就是关注度,版权不仅包含作者的智慧,也包含用户的认可。如果没有用户的认可和传播,所宣扬的版权实际上毫无意义,这就是版权开放的基础。
  现在通行的法律和观点恰恰是把两者剥离开来的。片面地把版权价值看成作者个人的,笔者的个人观点是:这不是完全的版权,它缺乏对消费用户的利益考虑和利益贡献。这种对立关系实际上不利于处理版权问题,最终的结果是用户转移视线,让作者应该有的利益贬值,这就是互联网条件下版权保护的难题。我们发现,互联网是以复制作为最大的特点,共享作为最本质的属性。因而版权问题也应该在合作中解决,而不是营造双方的对立。在现在的时代,几乎没有不可替代的价值,版权保护的内容同样如此……
  这种无奈而且复杂的局面决定了版权保护需要有新的办法,至少要留住现在有的用户群体,才能讨论进一步的解决办法。目前音乐领域受到的冲击最大,数字内容的方便也在于它的复制特征,因而像EMI这样早早缴械的公司,反而能够在合作中保证自己的一部分利益,至少不丢掉这些利益。在传统CD销量日益减少的今天,迎合现在人群的偏好也是一个大问题。
  开放版权不等于免费
  虽然开放了版权保护,并不意味着内容全部免费,两者不是划等号的。现在,从苹果的网站上购买一首曲子,大约还要花上1美元,以一张CD 10首曲子算,也就意味着一张CD 10美元左右,比传统的20美元左右的售价要低。但是这个策略恐怕无法在内地实现,因而iTunes也一直没有进入,包含爱国者也在考虑在线音乐销售的方式,而由于国内目前大部分人拥有的支付方式不够完善,掣肘了这种方式的普及。
  现在数字内容版权的定义是我们只拥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DRM堂而皇之地阻碍我们进行多次复制,这是问题的核心所在。早两年就有判决,只要是来源合法的数字内容进行交换是合法的,因而在这一通闹剧过后,MP3交换的网站重新站了起来,只不过交换的内容换成了正版的音乐。
  实际上,放弃DRM保护的音乐可能带来更大的销量,反而会扩大音乐的潜在用户群,对作者的利益不仅不会有损害,反而有利。比如提出新的分成措施,在苹果iPod销售中有U2纪念版,采用了类似的方法,并没有因为大家把音乐交换了,会有多少损失。
  放弃DRM自然也会带来一些弊端。一些可能会买音乐的人可能等着音乐有人先买,而不是主动购买,成了被动的受益者。或许这部分用户根本就不是正版音乐的用户,降低音乐的拥有成本反而有可能让他们用上正版的音乐。
  另外,版权所有者对版权看管过于严格,本身也限制了一部分人购买音乐,自己人为地缩小了音乐购买人的圈子。比如,很多人想听了音乐之后再决定购买,而很多CD不是太方便提供试听,倒是在线的播放能够大大有利于音乐的传播。音乐在网络上的大范围传播,本身也会带来价值,这些额外的附加值就成了音乐版权所有人的额外收益,这是互联网时代的特点,除此之外,别无它法。
  事实证明,苹果放弃DRM的销售策略并没有影响到它的音乐销售,反而让它在2007年8月份的时候,音乐销售的总量达到了30亿首之多,是成长最快的一年。苹果每年靠音乐销售进账10亿美元以上,2007年的销售估计接近20亿美元,2007年整体数字音乐的销售也增长了45%。1999年以来,MP3开始逐渐流行,版权问题一直困扰MP3,让这种格式一直处在民间流行状态,得不到音乐制作人的认可和推广,并且音乐版权的所有人采取打压的办法,最终还是没有敌得过这么有生命力的音乐格式,相反,一些识时务者顺势而为,把MP3当成摇钱树着实赚了一大笔。
  作为业界领袖的苹果,它的举动实际上左右和影响着产业的步伐,苹果早在将近一年前便携同EMI宣布放弃DRM,并且为此四处奔走,作为数字音乐的先驱和践行者,同时也是既得利益者,它的举动自然拥有十足的威力。由此带来的用户的习惯和偏好,正是苹果的价值,而后的进入者,比如索尼,要想进行在线音乐的大规模扩张,也一定必须遵循这样的原则。
  版权保护一直是难题,MP3只不过是最典型的例子。其版权保护的方式和意识将直接影响到其他很多类似数字产品的保护,音乐、文字还有视频,不仅是内容还有软件等等,都可能面临全新的挑战。不过,与在线音乐类似,在软件业,也有GPL这样的开放协议,是一种典型的考虑用户利益的软件版权保护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在互联网已经将资讯分发方式无限扁平的今天,内容提供商的商业模式也需要调整:从收费转向广告盈利,那么,适应原来商业模式的版权保护方式也需要相应变化。苹果做出了一些有意义的尝试,或许这种尝试还有不足,或许也过于理想化了,但是,谁敢保证,版权保护的新模式不会从这样的尝试中诞生?
  
  评论
  版权已经过时?
  身为一个靠写字养家糊口的记者,我和我的同事们对于著作权的意识显然要比普通大众要敏感一些。起初,对于网站随意转载我们辛苦熬夜写出的文章时,还很气愤,现如今则“麻木”得多,不仅没有不快,甚至还期望文章越多网站转载越好。之所以出现这种心态的转换是因为我们已经被互联网快速广泛传播资讯的力量所深深折服,还因为,多年浸淫网络,我们已经发现在互联网面前,保护版权越来越难。
  互联网充分实现了资讯分发的扁平化,门户、论坛、博客、播客,信息发布的平台前所未有地多、前所未有地广泛。门户网站转载你可以追究,博客转载可不可以?如此一个泛媒体时代的来临让版权监管变得工作量越来越大、越来越难。早几年间,还有美国一家专门提供免费音乐下载的网站被版权保护者以侵权为由告上法庭,几年过去了,人们发现,提供在线免费资源的网站不是越来越少,而是越来越多。因为,用户喜欢并且拥护这种模式的存在。
  孙中山先生曾经说过,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当前,希望方便、快捷、免费获得内容的用户心愿就是互联网的大势。
  于是,有如上特征的互联网也形成了与传统行业迥异的、独有的经济模式――眼球经济,即只要吸引大众的眼球,赢得公众注意力,有足够好的用户粘性,那么自然会有人来买单。这种情况之下,内容创作者泛滥,网络作家风起云涌,大家比拼的目标变成了如何最大限度地吸引点击量。新一代网民信奉的是“出名要趁早”,如果网络能给人快速成名的机会,还要区区一点版权费做甚?
  在这样的互联网面前,我们发现,版权是多么苍白。(侯霁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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