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 [刍议非居民企业避税与反避税]
【摘要】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首次明确了非居民企业的地位,有利于我国在国际税收征管中更好地履行税收管辖权。但在推行的过程中,非居民企业避税现象严重,本文将从2011年反避税情况出发,列举非居民企业常用避税方法,找出相关反避税措施,以期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
【关键词】非居民企业 避税 反避税
一、引言
非居民企业自2008年正式推行以来,围绕着如何提高、健全非居民企业税务征管工作,及时对非居民企业进行纳税征收就一直是一个热点讨论话题。历经三年多的发展,征收管理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非居民企业仍旧能使用一些避税方法躲避税收,造成国家税源流失。因此,对非居民企业税源的管理是当前涉外税收征管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值得认真研究解决。
二、非居民企业2011年反避税情况
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公布:2011年,我国共征收非居民企业税收1025.89亿元,首破1000亿元大关,比上年增加247.33亿元,增长31.8%。其中,企业所得税871.66亿元,增长38.4%。源泉扣缴仍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主要征收方式,股息红利所得税贡献最大.同时,2011年我国反避税工作对税收增收贡献239亿元。其中,管理环节增收208亿元,服务环节增收7亿元,调查环节增收24亿元。
可以看出,我国在反避税工作中取得了突出的成绩,极大的避免了国家税源的流失。
三、非居民企业避税常用方法
经过梳理,非居民企业近年来常用的几大避税方法分别是:
(一)利用转让定价避税
转让定价是指在关联交易活动中,不依照市场买卖规则进行交易,而是根据双方的共同利益来定价,以达到少纳税甚至不纳税的目的。因此,关联方之间只要存在税率差异就有可能存在转让定价避税,把更多的利润转移到低税率企业中去,以达到他们少缴税或者不缴税的目的。
(二)利用信箱公司避税
所谓“信箱公司”,就是注册一家离岸空壳公司,通过文件的操作,来达到避税的目的。例如:跨国纳税人为躲避对各种所得收入征收的各类所得税,便将设在避税地的招牌公司作为收付代理,将有关收入都转到避税地招牌公司进行,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
常见的国际避税地主要有: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群岛等,这样的地区不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财产税。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目前的跨国公司作为非居民企业,出于避税、法律以及资产保护等种种原因常常通过在境外国际避税地设立一家公司作为中间控股公司进行跨境投资,间接投资于我国国内居民企业能有效的避开我国的税收管辖权。
四、针对上述情况,反避税的相应对策
(一)针对转让定价的对策
由于在税收分配活动中,征纳双方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企业相对于税务机关处于优势地位,而税务机关处于信息的劣势地位,这就是严重制约转让定价税制作用充分发挥的瓶颈所在。因此,明确企业的举证责任对加强反避税工作是非常重要的。新所得税法规定了企业披露其关联交易相关资料的义务和可比第三方提供相关资料协助税务机关的义务。这些资料包括: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这些方式都能够有利规避非居民企业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这一方法。
(二)针对信箱公司的对策
对于信箱公司这类问题,主要还在于税务机关的监管。因此,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独资企业的税收管理和税源监控工作。例如:国内有关部门,如商务部门、海关和驻外机构等对国际市场、国际税收、市场行情、价格资料等要加强实现信息共享,建立严密的税收监控和信息网络。同时,加大对在华跨国公司的抽查、监管,特别是对于持续亏损或微利且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公司、存在大量关联交易且价格不正常的公司、资本来源于国际避税港或关联交易公司设在避税港的公司、利润水平明显低于行业水平或与其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匹配的公司、曾经被查处过有避税行为的公司、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公司进行监控,及时发现查处问题。
(三)针对国际避税地的对策
我国应该借鉴国际做法,列举出相关避税地和以规定的税率为标准来设定避税港,同时,加大国际间合作,增加国际反避税合作相关条款,能够更好的反避税。虽说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发布了《税收情报交换规程》,也与不少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但我国在国际合作中仍旧处于被动地位,交换的情报简单、量少。截至2011年底,我国政府只与巴哈马、英属维尔京群岛签署情报交换协议,除此之外,与其他离岸地还没有签署情报交换协议,离岸监管艰难。因此,在国与国税收协定中,要增加国际反避税合作相关条款,如增加防范滥用协定的条款,细化调整跨国企业所得的程序,并加强税收情报的交流。这样,通过国际合作,协同行动,能减少政府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浪费,减少反避税调查成本。
五、总结
综上,我国反避税道路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要想严格规避非居民企业进行避税,我们应进一步细化非居民企业管理、一般反避税管理、避税港避税的具体操作程序和相应职责等内容,为开展反避税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强化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做好反避税基础工作;积极开展双边磋商,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落实行业联查和集团联查,深化反避税调查。这样,才能有效的消除非居民企业的避税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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