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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方对盖网的说法 [A股“订单骗局”何时休?]

发布时间:2019-06-13 04:01:44 影响了:

  当前证券市场有一类违规行为非常流行,那就是公司用注水订单误导投资者,这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对股市的信心,严重危害股市的长治久安,需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宇顺电子:超级合同离奇变脸
  今年2月4日该公司发布《签署重大协议公告暨复牌公告》,称公司与中兴康讯签署意向性供货框架协议,公司中标中兴康讯2012年电容式触摸屏项目及液晶显示屏项目,中标产品总额23.05亿元。虽然公告指出“本供货框架协议数额巨大,对公司的内部管理、员工招聘和培训、资金周转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公司能否顺利执行上述订单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但公告表述重点却是 “公司在技术工艺、产品质量、产品认证等方面具备该合同履约能力”。
  与此同时,安信证券发表《交易双方履约能力的专项意见》,其中重复了宇顺电子公告中的上述内容,另外指出交易双方均有履约能力;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也发表关于《框架协议》的法律意见书,指出中兴康讯具备签署《框架协议》的合法资格,《框架协议》的合同主体、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有效。
  有上述重磅利好消息,公司股票复牌后一口气连拉六个涨停,由停牌前的15元多涨到30多元。谁曾想,在高位徘徊10多个交易日之后,3月中旬公司股价开始转头向下,期间一路不回头持续回调。或许股票实力做手早就趁高基本出清筹码,7月6日公司发布《关于与中兴康讯签订的意向协议实际执行情况的进展公告》,称截至6月30日,本年度公司实际接收中兴康讯订单28909.88万元,至于为什么实际订单不如当初吹牛那么多,公司列出很多理由,包括公司生产能力原因,“虽然陆续有新项目通过中兴康讯产品验证,进入批量量产阶段,但因转入量产项目时间短,对实际销售贡献有限;也有外部原因,“各大运营商二季度智能手机集采数量偏低,致使中兴康讯实际下达给公司的订单大幅低于预期”。只是这些原因或不确定性在2月4日的公告中并没有提到。同日该公司还发布《2012年度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上半年亏损3500万元至4000万元。这些重大利空消息一公布,公司股价又难免一跌,基本跌回到2月的起涨点,从而完成一个炒作轮回。
  一湖南怀化的股民称:“本人听信虚假陈述致亏损20万元,要求公司对亏损全面负责” 。其对宇顺电子提出三点质疑:一是虚假陈述,23亿大单一年完成,但按实际进度推算,需10年才能完成;二是恶意误导,大单公告中仅提及正面影响,未提及负面影响,如并未提及产品批量生产需要4个月的试验磨合期,一季报中预计半年报业绩盈利,如今却出现巨额亏损;三是涉嫌内幕交易,业绩修正发布前一天(7月5日),在无任何利空情况下股价暴跌7%。
  
  晶盛机电:投价报告饱含水分
  在今年初晶盛机电还没有上市前,就有媒体怀疑企业“涉嫌财务舞弊,数据可信度差”,但该公司还是“带病”在5月11日登陆创业板。
  晶盛机电的合同吹牛故事发生在询价环节。保荐券商国信证券在新股询价前发布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晶盛机电:坐拥技术优势,占据市场高端》,免不了吹捧之词,包括提到“公司目前在手未完成合同订单接近16亿元,其中仅2012年1-3月份新合同订单就接近3亿元;公司区熔硅单晶炉已开始量产”,等等。这样有份量的投价报告在发送至参与询价的机构后必然产生一些影响,最终发行价定在33元,发行后摊薄市盈率达34.74倍。
  但由于一些投资者对公司合同订单等问题坚持不懈追问,晶盛机电于5月26日发布澄清公告,直接对保荐券商之前发布的投价报告进行“纠正”,比如“截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公司未完成订单合计 130,801 万元,尚未有取消订单的情形”,这与之前保荐人说的16亿元有矛盾;另外对“区熔硅单晶炉的使用情况”也进行澄清,指出公司已通过炉子整机安装、调试,并在安装现场成功试拉制出4英寸、5英寸区熔单晶硅棒,但是未达到8英寸区熔单晶硅炉的目标,也未达到公司对区熔炉产品量产的基础。
  主承销商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和上市公司公告的说法差距如此之大,让人愕然。报告不可能由主承销商凭空编造出来,即使保荐券商分析师没有时间实地调研,投价报告中的数据也应来源于公司提供的资料,晶盛机电应早在询价路演期间就已知晓投价报告内容,用这么饱含水分的投价报告来忽悠询价机构,却想将责任推给承销商,难道高价发行对承销商的好处竟然要超过对发行人的好处?
  不管是保荐人分析师疏忽,还是上市公司幕后主导的双簧,这是一起涉嫌发生在询价环节的虚假陈述,其载体是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当然,受害于吹牛投价报告的,恐怕还不是询价机构,由于二级市场投机恶炒风,它们可以将一级市场高价筹码甩给二级市场,晶盛机电上市后有相当长的时间在发行价之上运行,但一级市场筹码在基本转手到中小投资者手中后就连续暴跌,散户被套个结结实实。
  
  虚假订单多属误导性陈述
  上述两个例子并非孤例,随着上市公司不断扩容,类似的情况屡见不鲜,投资者防不胜防。深入分析“虚假订单”中的违规或违法性质,笔者认为它多属虚假陈述中的误导性陈述。
  所谓虚假陈述,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2011年4月证监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将“未按照规定披露、有虚假记载、有误导性陈述、有重大遗漏”的四类信息披露认定为违法行为(其中将《若干规定》中的“不正当披露信息行为”修改为“未按照规定披露行为”)。从上可以看出,虚假陈述既可发生在证券交易环节,也可发生在证券发行环节。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四类行为。
  在四类违法行为中,当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更多使用误导性陈述。所谓误导性陈述,也即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做出不完整、不准确陈述,致使或可能致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的陈述。行为人虽披露了部分事实,但语句表述模糊、在理解上容易引起歧义,或者表述遗漏了相关条件、误导投资者。比如,上市公司公告重大意向性供货框架协议,一般也会指出一些不确定性风险,但语气模糊,当然有很多不确定性风险或许根本就不会列出。对其中不确定性更清楚的莫过于公司董监高等内部人,而对不了解内情的投资者而言,他们不能完全了解其中的不确定性风险,超级订单或数额庞大的合同,极易让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业绩增长浮想联翩,产生错误判断并由此中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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