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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人权利保护与中小企业融资:德州案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

发布时间:2019-06-24 04:12:58 影响了:

  摘 要:根据世界银行的研究,信贷人权利保护的有效性是影响中小企业融资的决定因素。我国由于法律不健全,对信贷人权利保护不足,严重影响到了中小企业融资,而山东省德州市以行政手段加大信贷人权利保护力度,提高了银行放贷的信心和积极性,中小企业贷款增长重新进入快车道。本文结合该案例深入分析行政推动信贷人权利保护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有效性,以期对解决我国当前阶段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有所裨益。
  关键词:信贷人权利;保护;中小企业;融资
  Abstract:The government of Dezhou strengthens the protection of creditor’s rights through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Therefore,the confidence and enthusiasm of bank lending is greatly improved,and the growth of SMEs loan re-enter the fast lane. In this paper,we analyze the importance,necessity and effectiveness of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to solve SMEs financing problems by promoting the protection to creditor’s rights,in order to provide relevant suggestions in the current stage of China.
  Key Words:creditor’s rights,protection,SMEs,financing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2)07-0059-05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在中央与各级地方政府以及监管部门的推动下,金融机构普遍设立了专营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部门与机构,创新中小企业信贷品种,改革中小企业信贷业务考核机制,优化中小企业信贷审批业务流程。同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不断完善,动产抵押、仓单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担保方式不断创新,财政贴息等一系列相关政策效果也初步显现,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然而2010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中小企业经营状况下滑,贷款风险加大;加上货币政策由适度宽松转向稳健,银行信贷投放规模收紧,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贷款难问题又逐步凸显,部分地区中小企业因贷款难陷入停产、半停产困境,有的企业甚至不得不求助高利率民间借贷,导致还款困难。
  经济主体以中小企业为主的山东省德州市在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初也遭遇了这一问题,中小企业贷款不良率大幅增长,银行惜贷倾向加剧,贷款增速大幅放缓,中小企业融资困境重现。当地人民银行和政府部门果断采取措施,通过以行政手段推动清收化解银行不良贷款、用财政资金和土地置换银行不良贷款的方法,加大信贷人权利保护力度,恢复了银行信心,中小企业贷款增长重新进入快车道,取得了多赢局面。本文结合该案例深入研究信贷人权利保护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性,以期对解决我国当前阶段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有所裨益。
  二、信贷人权利保护的研究综述
  所谓信贷人权利保护(creditor right protection),就是通过建立完善法律框架和建立相应的担保权益备案制度,在扩大信贷范围的同时,更好地保护金融机构的权利。信贷人权利保护的有效性,是影响中小企业融资的决定因素。据世界银行投资环境局自2003年对全球120多个国家(包括中国)投资环境的调查,在影响中小企业融资效率的因素中,信贷人权利保护的重要性远远超出了信用体系、金融机构数量和利率市场化等其他外部条件。
  目前我国对于信贷人权利保护的研究较少。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2005年发布了《中国信贷人权利的法律保护报告》,这是中国央行与世界银行集团外国投资服务局(FIAS)、国际金融公司中国项目开发中心(IFC-CPDF)联合开展的研究项目,是对我国信贷人权利保护的第一次全面调查研究,其目的是从法律与金融相互关系的角度,从担保权创设和契约安排、担保权的优化及优先权、担保权的公示、担保权的实现等方面,分析中国信贷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研究如何保护信贷人权利,改善企业融资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该报告认为我国担保制度偏重于不动产担保,动产担保制度薄弱,其结果一方面导致银行抵押资产中房地产比重过高,银行风险集中;另一方面,限制了可供选择的担保范围,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难度;据此提出了构建现代担保制度、更好地保护信贷人权利的立法和政策建议。
  后来的研究也基本延续了这一思路。梁笛(2007)认为通过立法对金融机构的信贷权利进行保护,可以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放贷,这包括两方面:当中小企业发生违约后,增加中小企业拖欠债务的成本,使中小企业自身产生还款的动力;抵押担保制度的有效性使得金融机构更容易掌握企业的还贷能力。王维旭(2010)认为信贷人权利保护法律体系与中小企业的信贷融资效率存在正相关关系,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必然会影响到企业的融资结构和融资成本,从而影响企业的融资效率。随着信贷人权利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中小企业的融资效率逐步提高。加强信贷人权利的保护程度,增加中小企业拖欠贷款的成本,中小企业将有更强的还贷激励,使银行更愿意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上述研究只停留在法律层面,而且过分侧重开发动产抵押担保市场,期望以此缓解中小企业担保难问题,对于行政手段则未涉及。在我国当前阶段,法律体系仍很不完善,虽然动产担保的范围逐步扩大,但中小企业贷款中法律范畴内的信贷人权利保护仍困境重重,特别是在中小企业的主要聚集地——县域,很多权利仍需要行政权力来保障,本文就以此为切入点,引入信贷人权利的行政保护概念,完善信贷人权利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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