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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际公共品供给视角下的环境规制研究]代际视角

发布时间:2019-06-26 03:57:03 影响了:

  摘要:从代际维度看,环境规制的成本主要发生在当代,其影响却超出了一代以上人的范围,因此,环境规制不仅是一种一般性公共品的供给,也是一种代际公共品的供给。由于环境规制的成本与收益在代际间的不对称,通常具有正的代际外部性,因而在现实中往往出现供给不足的趋势。
  关键词:代际公共品;环境规制;代际外部性
  中图分类号:F0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2)05-0017-04
  一、问题的提出
  环境保护不仅是直接关系到当代人的生存与发展的代内问题,也是涉及到后代人生存权利与切身利益的代际问题。我们不是大自然的最后一代子孙,“我们不只是继承了父辈的地球,而且是借用了儿孙的地球。”因此,我们应当尽可能地降低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资源成本和环境代价,以保证我们自身及后代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
  环境规制是一个复杂的现实问题,有效的环境规制的实现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等多方面的合作。从代际维度看,环境规制的成本(包括政策制定成本和执行成本)主要发生在当代,由当代社会的政府、排污企业和其他公众负担,而环境规制的影响却超出了一代以上人的范围。因此,环境规制绝不仅仅是一种一般性公共品的供给,它也是一种代际公共品的供给,当代的政府、企业和其他公众都是环境规制这一代际公共品的供给主体。
  严格意义上说,代际公共品发生效用的“时滞”较长,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将很难清楚地界定时间上的代际关系。但是,在具体意义的研究过程中,我们可以人为地以等量的时间划分作为代际划分的依据,可以将“代”定义为n年,在本文对环境规制问题的研究中,以人口学意义上的“代”作为衡量时间的单位,即每10年成为一个代际关系。
  二、代际公共品供给理论的发展
  Todd Sandler(1976)和Kerry Smith(1978,1982)等人首先提出代际公共品的概念,即代际公共品是在代际间分享的公共品,例如国家公园、高速公路等[1]。William R. Lowry(1997)认为,代际公共品是为未来代人生产的物品或提供的服务,例如在一定的自然条件下,为后代人存留并保护的一部分土地、社会保障、退休养老金、为循环使用或者开发可更新使用能源者设置的税收激励、长期坚持的空间(太空)探索[2]。Antonio Rangel(2003)指出,任何社会都会运用一系列非市场机构来决定向未来代人投资的数量。一个显著的例子就是政府对投资多少代际公共品(例如环境保护和纯科学)的决定。这些项目使未来代人继承了一种财富的转移,因为对当代人的课税负担了后代人获益的经费,且公共品的效用是长期存在的。假设代理人存在于三个时期:幼年、中年和老年。每个时期成年代理人面临两个决定:(1)决定惠及未来代而非当代人的“向前的代际公共品”的投资量,例如教育投资。(2)决定“向后的代际公共品”供给量,例如,政府通过社会保障体系向老年人提供转移支付[3]。
  通过上述比较我们可以看出,现有典型的代际公共品文献对代际公共品的定义虽然各有不同,但都基本暗含了下列三个因素:(1)时间性,即无论是代际公共品跨期的投资与收益问题,还是代际公共品的使用寿命和效用问题,都与时间性相关。(2)稳定性,即代际公共品供给行为如何矫正、保持和延续。(3)代际“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即公共产品对于一代以上的消费者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问题。
  现有关于代际公共品供给的理论,仅仅局限于对完善“代际公共品”这一理论概念的讨论,鲜有文献以某一具体问题为例,运用代际公共品理论进行充分分析和反复论证。本文在对现有代际公共品供给的相关理论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分析了环境规制在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品属性之外所具有的代际公共品属性,继而讨论了代际公共品供给视角下环境规制供给的有效途径,对于验证代际公共品供给理论对于解释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的价值所在具有一定作用。
  三、环境规制的代际公共品属性
  (一)环境规制的一般性公共品属性
  环境规制是指国家和政府通过制定法律制度和行政政策来限制和纠正环境污染行为和改善环境质量的过程,主要指政府环境规制机构为了维护公众的环境权,对企业环境污染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它是社会性规制的一种,因此具有一般性公共品的属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1. 环境规制可以理解为为抵消或减少环境污染这种“公共劣品”而提供的“公共益品”。现实中,环境问题的产生常源于微观经济活动的负外部性,即经济主体以污染的方式对社会大量地施加外在成本,在没有“价格”为污染行为的消减提供恰当激励时,必然对环境容量形成过度需求(鲍莫尔等,2003)。环境企业的排污行为是Hardin(1968)著名的“公地悲剧”理论的真实写照。每个企业的收益取决于它所生产的产品数量,并且过度排污所造成的损失由社会上所有公众共同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企业增加一个单位的排污生产,将废物排到公共环境中,它所得到的全部直接利益实际上要减去由于公共环境负担多一单位的污染所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但是作为单个企业并不会感到这种损失,因为这一项负担被社会上的每一个经济个体分担了。由此企业将受到增加排污的鼓励,若社会上的所有企业都这样做,自然环境就会由于过度排污、缺乏保护等原因而遭到毁灭性的破坏,“公地悲剧”不可避免。“公地悲剧”理论的本意在于说明由于对环境这种公共资源的使用通常具有明显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在没有制度的规范和约束下,有限的公共资源与无限的个人欲望之间的冲突必然会造成资源滥用和环境破坏问题。同时,我们也可以从另一个侧面看出,环境的可持续利用需要规范的制度约束,就是政府要对企业的过度排污行为提供相应的制度约束,环境规制的有效供给可以通过控制企业的逐利行为而控制环境污染的源头,以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 公众对环境规制的“消费”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环境规制是一种社会性规制。环境规制有效实行的收益范围是公共的,环境质量的维护和提升所产生的效益是社会性的。威廉姆森认为,当对制度的需求增加,制度供给的收益能够抵消制度供给的成本时,制度就可能产生。可见,制度虽然是对个人行为的一定的约束,但是制度正是为了避免人的有限理性作出对大家不利的行为,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抑制这种集体悲剧的出现。制度的这种作用结果是可以非排他地为每一个人所利用的。具体到环境规制领域,有效的环境规制供给可以防止企业对环境资源恶性竞争和过度排污的“公地悲剧”发生,其作用结果也同样是排他地为每一个人所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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