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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与司法独立的视角【《视角之变:一种犯罪与司法的新焦点》书评】

发布时间:2019-07-01 03:52:08 影响了:

  摘 要 霍华德·泽尔所著的《视角之变:一种犯罪与司法的新焦点》一书从被害人和加害人的需要出发,阐述“恢复”的重要性,从而提出了不同于报应性司法的一种崭新理论视角——恢复性司法。本文从该书的结构和主要内容的角度探究作者的写作思路,试图更加深入地理解作者所提出恢复性司法的法律视角。
  关键词 犯罪 司法 恢复性司法 视角
  霍华德·泽尔是一名恢复性司法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者,被称为恢复性司法的鼻祖。泽尔博士所著的《视角之变:一种犯罪与司法的新焦点》一书分为四个部分,从考察我们当前对犯罪与司法的假设出发,从受害人与加害人的真正需求的角度对作为范式的报应性司法提出质疑。报应性司法仅仅是一种对“真实”的构建,绝不是唯一可能的范式。在提出疑问的基础上,从历史、圣经以及实践三种不同的视角出发,提出了“恢复性司法”的崭新视角,并对如何全面贯彻落实恢复性司法体系提出了独到的见解。在本文中,笔者按照泽尔博士的写作思路分析该书在结构和内容上的独特之处,并针对恢复性司法提出自己的浅显的理解。
  一、犯罪的经历
  泽尔博士在本书的第一部分主要尝试了解犯罪的经历。开篇第一章以作者自己亲身经历的讲述了一个普通的抢劫案件。通过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加害人的态度和法官判决时所依据的各种因素以及意图达到的法律效果进行阐述,作者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描述了一个在我们看来极为普通的案件,并从这一案件中抽象出造成悲剧的根源:“本是两个个体之间的一场悲剧的对抗,却被合法的程序和媒体转换成犯罪人的犯罪,而作为对抗一方的被害人却成为次要的了。”从作者的字里行间隐约可以感受到其对于这种案件被神秘化和戏剧化的现状感到惋惜和无奈。或许正是鉴于这种法制现状的层出不穷,作者在书中花费大量的篇幅描绘案件中被害人和加害人的状况以及他们的真正需求,从而引导读者改变传统的思维方式,从一个崭新的视角来看待每一个犯罪经历。
  本部分的第二章和第三章中,作者依然从先前的抢劫案出发,分别从被害人和加害人两个不同主体的角度,阐述他们内心真实的诉求,以及他们从犯罪中恢复过来所必须经过的心理转变过程。作者还指出,当今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这样的做法:将直接遭受侵害的被害人抛出我们理解问题的范围之内,将加害人的惩罚放在首位而忽视其同样作为犯罪的受害者重新回到社会所必须获得的某种帮助抛之脑后。这种对被害人、加害人的做法与其在经历犯罪活动之后所面临的心理诉求是格格不入、截然相反的。通过这种应然与实然的对比,作者一步步地指引读者寻找当今司法活动的误区。
  作者从宗教信仰的角度出发,阐述了让被害人和加害人从犯罪的伤害中真正地走出来的共同先决条件是:悔改和宽恕。作为被害者,他需要真正做到直面发生在他身上的可怕经历,即宽恕;作为加害者,他需要供认错误行为,承担责任并承认伤害,即悔改,他也需要降低罪责感来完成其自我价值和自我认同感的重新构建,即宽恕。在此基础上,作者指出被害人与加害人所需要的另一个共同主题:康复,这种康复需要宽恕、认罪、悔改以及和解的机会,而现行的形式法律制度并不赞同这种做法。
  二、司法的范式
  在本书的第二部分,霍华德·泽尔先生重点阐述了我们一直以来看待犯罪与司法问题所采用的视角:报应性司法,并且同一学科不同时段所采用的范式不断变化的现象出发,对范式本身的意义提出了质疑。作者指出:“诸多问题失败的根源在于我们看待犯罪与司法的视角,而这种视角只是对‘真实’的一种建构,是一种范式。它也绝非唯一可能的范式……现有的报应性范式仅仅是晚近的产物,而且其他的范式也颇有道理。这些观点同样也能够为另一种可替代性视角提供基础”。
  泽尔博士的观点可以梳理为:当我们确认某种行为为犯罪时,首先罪行和责任必须确定,这也是整个刑事司法程序的核心。一旦这种罪行和责任得以确定,罪犯必须对接受对他们的报应。而这种报应实质上只是法律机构和方法作为一种暴力本身陷入了暴力循环的漩涡,完全没有起到解决暴力的初衷。这种暴力对加害人造成了痛苦,我们对这种痛苦视若无睹,甚至是认为这是以治疗为名义,康复为目的的合理行为。这种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暴制暴的做法已经是我们在犯罪与司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此外,古罗马法的传统还使我们深信:“正义是通过程序而不是结果来界定的”。程序的公正在于维护其对抗性的特征,在对抗过程中也必须依赖于专业的代理人来代表罪犯和国家,如此一来,原本属于加害者与被害者之间的个体对抗在不知不觉中使他们自身成为了旁观者。至于对抗结果,自然也不会反应他们真实的心理诉求了,最终导致被害人无法回到原有的生活状态,加害人在遭受惩罚后也难以再次融入社会。
  总的说来,霍华德·泽尔先生对报应性司法的阐述建立在众多假设的基础上,这些假设是我们在试图寻找替代报应性司法的视角过程中一如既往坚持的,除非否定这些作为基础的假设条件,否则,一切所谓的改变无疑只是隔靴搔痒,并没有最终解决报应性司法模式的问题。至此,霍华德·泽尔先生对报应性司法模式提出了质疑,在此基础上,他还将探讨的范围放大,将报应性司法模式不仅仅作为一种法律模式,而是作为一种普通的范式对其本质上的真实性、唯一性提出质疑。
  三、历史溯源
  霍华德·泽尔先生在这一部分选择了历史的、圣经的以及实践的三个不同的视角阐述了恢复性司法。首先,从历史的维度看,近代以来,犯罪被视为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一种人际冲突。当这种冲突发生在教会或者是社区中时,往往会采用磋商或者调停的方法来解决。这种协商和赔偿的办法与之前所说的以暴制暴的报应性方法相比,显然是更有意义。同时,“控诉式”法院在本质上更乐于充当调停者的角色,法庭只是给不愿明确自身责任来解决纠纷的对方当事人施加压力的场所。由此可见,社区司法的协商、赔偿的解决方式无疑是对犯罪和司法的一种全新并且合理的解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革命使得国家对特定类型案件的介入和掌控成为可能,检察官出现了,审判模式也从控诉式变成了纠问式,国家机构成功取代了公民个体成为刑事案件中的中坚力量。至此,法律后果也发生了改变,惩罚超越解决问题本身成为了重要的内容。法院的主动性逐渐蔓延,最终从特殊状态转变成为一般状态,个体当事人的地位也就一落千丈,国家司法的模式成为大势所趋,报应性司法模式的形成也称为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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