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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送达执行通知书的不合理性及其危害:执行通知书送达规定

发布时间:2019-07-05 04:10:44 影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依据上述条款,每一个执行案件都需要送达执行通知书。
  但是设置执行通知书完全是画蛇添足,执行通知书的存在的合理性毫无疑问是值得怀疑的。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既然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对其为自己确定的义务是明知的。明知义务且拒不履行,那么进入执行程序后,就可以随时要求其履行,还有必要发出执行通知书吗?
  送达执行通知书的不合理性极其对执行工作造成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在法院的执行工作中,送达是个相当繁重的工作。据某市基层法院统计,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因被执行人地址变更、恶意规避导致有60-70%案件无法直接送达被执行人。即便无法直接送达,仍然要调取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证据,然后才能采取公告等方式送达。因此法院却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去送达。依照某市法院去年对全市区(县)执行案件统计,每名执行员收到146起案件,假定每个案件只有有一个执行通知书,一个裁定需要送达被执行人,综合乡下和城区,每送一个法律手续需要半天,则执行员每年需要花费146天来送达(其中送达执行通知书需要73天),去年全年的法定工作日为250日,这样花费在送达上的时间为58.4%(其中花费在送达执行通知书的时间为29.2%)。由此看来送达执行通知书浪费了大量的时间。
  二是拖延了执行工作,加重了经济负担。无法直接送达,无论案件是否能结案,都要公告送达,每个案件公告费为300元,这个数字绝对是个天文数字。不仅如此,公告送达的时间为两个月,这六十天就几乎白白的浪费了。执行难就这样降生了。
  三是错失了宝贵的执行时机,为被执行人提供了规避执行的时间。“执行通知书”通知了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时间,浪费了稍纵即逝的宝贵的执行时机,大大增加了执行不能的风险。实践中,不发通知书还好 ,一发执行通知书,就等于变相通知恶意被执行人去转移、隐匿、变卖财产、隐匿行踪、外出躲避,使执行通知书成了逃跑通知书、转移财产通知书,人为加大了执行难度,造成了大量的“死案”。
  四是损害了法律的统一和尊严。被执行人所应履行的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时间方式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履行能力而确定的,是法定的履行期间,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变更。而执行通知书的规定的履行期间,由执行员指定履行期间去改变和延长经审判程序确定的法定履行期间,实际上是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实体部分的变更。这从某种程度上说,已成为二次判决行为,既不合理,也不公正。而且容易给当事人造成履行期间可以随意改变、无限期延长的错误认识,严重地损法律的统一和尊严。因此执行通知书完全没有必要存在。
  这样的条款不仅是不科学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原则。因此这两个法律条文,虽然体现我国先礼后兵的立法理念,但却因违背公平正义的原则,对执行难的形成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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