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农村建设名单【河北省新农村建设中金融体系的阻力】
【摘 要】河北省是农业大省,但是其农村经济与周边省市相比有很大差距,在新农村建设方面面临相当大的困难。在河北省现代农村经济发展中,金融业的支持越来越重要。然而,当前农村金融体系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关键词】河北省;新农村建设;金融体系
一、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金融支农功能严重弱化
(1)河北省的国有商业银行在集约化经营战略的驱动下,商业性金融支农力度大大减弱,尤其是伴随股份制改革,这一现象就更加严重了。资金的趋利性、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无规模经济的客观现实,使得国有商业银行不愿将资金投放到期限长、见效慢、风险高的农业项目以及规模小、分散、缺少抵押担保的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方面去,相继退出农村市场。(2)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功能减弱,与新农村建设的需求不匹配。作为弱质产业的农业和弱势群体的农村中小企业、农户,其发展需要很强的外部支援,其资金需求依靠市场是不能完全解决的,国家政策性的金融扶持就显得十分必要。但是农业发展银行仅局限于单一的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的信贷服务,对农业开发、农业技术进步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却很少涉足。(3)农村信用社名不副实。在河北省多数农村地区,只有农村信用社承担着对农户、个体户和部分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成为服务“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但是由于农村信用社产权不明晰,自身实力有限、历史包袱沉重、经营管理技术水平落后以及硬件设施、业务品种、服务条件等方面的限制,农村信用社已没有能力满足农村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二、农村信贷资金供给不足,有效需求受到压抑
由于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权限普遍上收,除质押、抵押贷款和部分消费贷款外所有贷款的审批权全部上收到市行和省行;贷款准入门槛过高,比如像:有些银行规定只能对资产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发放贷款,普遍规定只能对信用等级A级以上企业发放新增贷款,并且严格审核企业的信用等级,导致县域内金融机构贷款都流向到具有一定规模、经济效益好、偿付能力强的少数几家企业,而河北省农村经济中,数量多、规模小的中小企业有强烈的贷款需求,却无法符合银行的信贷准入条件,使得广大中小企业只能“望而却步”,不能贷到生产所需要的资金。
三、农村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竞争机制,市场化程度低
农村金融市场缺乏行业间的竞争制约。如央行扩大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后,信用社立即上调了贷款利率,除小额农贷外,其他贷款品种的利率几乎一浮到顶。除此,许多信用社为了规避风险,还不同程度地提高了对贷款的审批条件和企业的准入门槛。总之,由于其他金融组织在农村金融业务方面的缺位,造成农村信用社没有任何竞争的压力,农信社之间也缺乏竞争的空间和条件。
四、农村金融产品单一,金融服务与创新滞后
由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产业化、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农村经济的金融需求也呈现出多层次、多元化特征。然而,当前农村金融产品单一,金融服务与创新滞后,很难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很多金融机构仍旧以传统的存贷汇为主,农村金融机构的结算手段落后,农村信用社最为突出,结算方式单一、结算手段后,严重制约了业务的进一步展开。农村金融服务主体的创新能力不强,业务品种少,科技含量低,金融品种没有地域特点、区域经济特色。这些直接造成了广大农民和农村企业不能享受到现代金融服务的便捷。
五、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欠佳
农村要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的支持。然而,河北省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欠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金融的发展。首先,河北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金融生态环境因素中最重要的就是经济发展程度,也是信贷资金配置的主要依据。2005年,全省139个农业县(市)中,有52个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其中:国家级40个,省级12个,农民人均纯收入2454元,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可见河北省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农民收入水平低下。其次,关于农村、农业的金融法律滞后。目前涉及到农业和农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很少,诸如农业保险立法、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等缺失。如:《农业融资法》、《农村小额信贷法》等法律法规迟迟未能出台,这既对农村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不利,也会阻碍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综上所述,在我省的农村中存在着很严重的金融抑制现象,特别是农村生产过程中的金融支农功能缺位,已成为农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之一。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迫切需要提升农村金融的战略地位,加快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步伐,让各类金融机构在建设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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