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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教职工学年度考核工作规定_教职工学年度考核

发布时间:2019-07-30 09:29:26 影响了:

宝安区教职工学年度考核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学校工作人员的工作,激励其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深圳市非国家公务员系列事业单位考核任免工作意见》(深人发〔1995〕5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宝安区公办中专、中学、小学、幼儿园、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及教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年度考核工作由区组织、人事、教育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年度考核时间一般在每年的6月10日至7月10日。

第二章 原则与内容

第五条 考核要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以工作人员所在职位的职责,履行职责要求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是工作实绩。

第三章 等级与标准

第七条 考核的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级。

第八条 确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基本标准:

优秀——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和守则,熟悉业务,能力强,工作勤奋、有开拓创新精神,教书育人成绩显著。

称职——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和守则,业务熟悉和较熟悉,能力较强,工作积极,教书育人成绩明显。

基本称职——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和守则,工作能力及态度一般,基本能完成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绩一般。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教育教学效果差。

第九条 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围绕任期目标,对考核内容和标准作出细化和量化。

第四章 后续工作

第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工资晋升、奖励和辞退的主要依据,考核称职以上的,给予奖励及按有关规定晋升职务和工资;学年度考核基本称职的,按规定离职培训,合格后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学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应予辞退。

第十一条 考核的材料按规定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经区人事部门审核认可后,于每年的9月份发放奖金:

凡考核为优秀的,按本人当年6月份的基本工资总额的130%计发奖金;

凡考核为称职的,按本人当年6月份的基本工资总额计发奖金;

凡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和不参加考核的人员(含考核前已调离教育系统的人员)不发奖金。

不评定考核等级的人员和考核前已离退休的人员,当年未受纪律处分的,按称职的奖金标准,以当年实际工作月数(不足1个月以1个月计算),按月数计发奖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因调入工作单位时间不足半年或因健康原因上班时间不足半年的,按规定参加考核,但只作自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宝安区教育局人事科。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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