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徽省工伤赔偿计算_工伤赔偿计算器
安徽省工伤赔偿计算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一级(27个月)
二级(25个月)
三级(23个月)
四级(21个月)
五级(18个月)
六级(16个月)
七级(13个月)
八级(11个月)
九级(9个月)
十级(7个月)
2、伤残津贴:本人工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级90%
二级85%
三级80%
四级75%
五级70%
六级60%
七至十级无伤残津贴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安徽省标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至四级无
五级(20个月)
六级(15个月)
七级(10个月)
八级(8个月)
九级(6个月)
十级(4个月)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安徽标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至四级无
五级(35个月)
六级(30个月)
七级(20个月)
八级(15个月)
九级(10个月)
十级(5个月)
附注1【安徽标准】
(1)、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两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
(二)不足三年的,按全额的70%支付;
(三)不足四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
(四)不足五年的,按全额的90%支付。
(2)、伤残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付。
附注2【安徽标准】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其按时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本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待遇率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具体标准为:满16周岁不满35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280个月;二级为250个月;三级为220个月;四级为190个月。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按对应的等级待遇减少4个月。
5、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安徽标准】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6、护理费
(1)【安徽标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在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前,已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不足规定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2)评定了护理等级的护理费,按月支付(前提条件: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0%(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其他赔偿项目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标准合肥标准20元/天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2、配置残辅器具: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安徽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提出并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费用,但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对距统筹地区平均余命不超过20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
【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试行)】
3、本地交通费:合理范围内。
工亡赔偿计算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列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1)配偶每月40%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劳动部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安徽标准】为参见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因工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标准以供养亲属的年龄、待遇率及工亡进城务工人员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具体标准为:
(一)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领取期限按实际年龄到年满18周岁
为止;
(二)供养亲属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领取期限为200个月;供养亲属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至7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岁,待遇减少4个月。
(三)供养亲属年龄在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的,领取期限为60个月。
供养亲属有数人的,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工亡进城务工人员生前150个月的本人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附录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3、确定护理依赖程度(护理等级):
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按生活自理范围5项指标①进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动,判定其护理依赖程度:
(1)完全护理依赖(一级护理)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2)大部分护理依赖(二级护理)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至四项需要护理者;
(3)部分护理依赖(三级护理)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