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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职薪资结算具体怎么算

发布时间:2020-07-01 09:28:36 影响了:

  试用期辞职薪资结算具体怎么算

  律师:

  实际操作中基本有两种:

  一个是离职那天就当面结清,拿钱走人

  一个是和当月正常发薪日期一起发薪

  虽然法律规定了15天,但完全严格执行的比较少,即使企业没有在15天之内给,但在当月发工资时给了,也不算什么大问题

  如果你想立即拿到工资,还是和单位好好说说

  补充:

  这种结算方法不违法,还是那句话,如果你想立即拿到工资,就和人事好好谈谈.

  员工试用期辞职,工资是否可以“打折”

  闫女士在新的工作岗位工作了一个月的时间,她发现自己并不适合这份工作,便提出辞职,可是说 好的每个月1000元的月薪却变成400元钱,几经周折后,又变成了800元钱。在求职过程中,很多用人单位都会提出“试用期3个月”的要求,期间,如果求职者提出辞职,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就要“打折”了吗?

  试用一个月提出辞职

  “在试用期期间,我干满一个月后提出辞职,公司就要克扣我的工资,这合理吗?”日前,沈阳市民闫女士向记者大倒苦水,“1000块钱的工资其实不算什么,关键是为了争一口气!”她很气愤地说。

  闫女士曾在多个用人单位工作过,可是前不久的一次经历却令她十分生气。20xx年10月22日,闫女士经过面试后,被应聘到吉林合众格力空调销售公司沈阳办事处工作。在面试时,双方讲好试用期为3个月,闫女士主要从事设计工作,试用期工资为月薪1000元。

  可是到了20xx年11月16日,工作了大半个月的闫女士发现自己并不适合这份工作,决定工作满一个月后离开这家公司,寻找新的职业。于是她提前一周向该企业提出了辞职申请。到20xx年11月23日,她正式离开了这家公司。

  工作了正好一个月的时间,按照之前的约定,吉林合众格力空调销售公司沈阳办事处应该支付她一个月的薪水1000元,但是该公司却迟迟不愿支付。闫女士主动上门找了多次,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再等等”!后来该公司提出支付她800元的薪水。

  讲好了月薪1000元,怎么工作整一个月时间,工资却变成了800元?难道工资也可以“打折”吗?闫女士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在她看来,工作了一个月,就应该按照约定拿一个月的薪水,吉林合众格力空调销售公司沈阳办事处的做法明显是违约行为。

  用人单位有“苦衷”

  接到闫女士的求助后,本报记者带着相同的疑问找到了吉林合众格力空调销售公司沈阳办事处经理韩雪峰,他给记者的答复是:公司培养新人需要一定的费用,“新人”私自提出辞职,这笔费用就应该由“新人”来承担,所以公司不能支付全额1000元的工资。

  韩雪峰经理告诉记者,该公司招聘员工,希望招聘的是在该公司长期工作的员工,闫女士在该公司正好工作了一个月时间就提出辞职,公司有一种被“涮”的感觉。而且该公司在培养“新人”上花费了一定的费用,比如说像“免费午餐”之类,如果“新人”私自提出辞职,就应该为这部分费用“埋单”。

  “在她工作的一个月时间里,她并没有完成这个岗位本应该完成的工作任务,况且,她也有可能带走我们公司的一些技术!”韩雪峰经理觉得公司吃了大亏,“她工作一个月,给公司创造的利润不到100块钱!”

  正是基于这些“原因”,吉林合众格力空调销售公司沈阳办事处最终决定支付给闫女士800元钱的工资。

  到记者截稿时止,一位自称是吉林合众格力空调销售公司的王喜波经理给记者打来电话。他告诉记者,对于试用期,公司内部有严格的规定,试用期员工月工资只有800元钱。至于1000元的说法有可能是公司某位负责人的个人说法。并且,按照公司规定,试用期未满三个月的“新人”不能全额领取工资,闫女士就是一个例子。

  面对记者,吉林合众格力空调销售公司的两位负责人对这件事的“解释”出现了矛盾。

  试用期是双方的考察期

  “试用期不是‘白用期’,一方面是用人单位通过一段时间来考察试用求职者,另一方面也是求职者考察试用新的工作岗位,双方都可以单方面提出解约。”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文波说。

  董文波律师告诉记者,就闫女士遭遇的这件事而言,吉林合众格力空调销售公司沈阳办事处应该按照约定支付闫女士全额工资。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从2008年1月1日起,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要支付求职者双倍的工资,同时还将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

  “闫女士与吉林合众格力空调销售公司沈阳办事处之间已经形成了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办事。既然闫女士工作了一个月,公司就应该支付她一个月的工资。试用期不单单是公司在试用‘新人’,这是一种双方的试用,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董文波律师说,“如果公司对‘新人’进行了培训,就应该按双方的约定来承担培训费用,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培训费用就应该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至于‘免费午餐’,是用人单位福利待遇的一种,并不在培训费用之列。”

  咋“试用”法律有详规

  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定责任,是近年来在许多用人单位中突出存在的问题。有人将这种现象戏称为,“试用期”变成了“白用期”。

  针对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劳动合同法》明确了试用期限、试用次数、试用期工资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等规定。为了防止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细研究上面的法条,我们能看出,合同不满3个月,用工单位是不能约定试用期的。

  案例:我为了兼职在一家超市签了劳动合同,但合同是1年的。合同里约定试用期为1--2个月。我工作了3天,今天不想干了。请问,如果我向公司提出辞职的话,工资能够结算到吗?(看有的律师回答是说需要赔偿的,我的合同里有赔偿条款)是不是提前一个星期申请就可以了?

  1、试用期内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才合法,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以要求你赔偿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

  2、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3、只要辞职合法工资可依据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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