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办法:工程招标投标法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区域封锁和行业限制,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县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发改局、审计局、财政局、住建局主要领导组成;县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招投标相关业务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对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县发改局对招标项目投资政策合规性、项目审批情况和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方面进行监督;
(二)县审计局依法对招标项目工程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县财政局对招标项目财政投资政策合规性、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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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县住建局对城乡规划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类招标项目规划选址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对招标项目报建手续合规性进行监督;
(五)县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人合法性、招标文件合规性、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程序规范性、评标专家库人员履责等方面进行监督。
第四条 县检察院、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项目主管单位等监督部门全程参与投标人资格和投标文件审查及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确保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监督重大项目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五条 凡属〘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达到下列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招标方式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各类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50万元以下的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30万元以下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三)室内装饰、装修,建筑物和构筑物加固改造、维修及 - 2 -
其它依法进行的专业承包等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30万元以下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四)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30万元以下的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项目,各项目单位必须通过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邀请招标项目由各项目单位按照邀请招标程序进行招标。
第六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七条 应当公开招标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其它特殊要求,或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只有少数具备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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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紧急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过高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公开招标的项目按规定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向项目审批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县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依法利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之外,含第六条等规定,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采用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方式确定项目接受人。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项目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条 依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
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且已获得批准;
(二)具有相应项目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项目建设用地已落实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
(四)项目招标相关前期手续已办理;
(五)有满足工程施工招标需要并经过审查的设计文件; - 4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招标人完成项目招标前期工作后,应在县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备案登记等手续,方可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的特点等要求,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编制招标文件,并及时向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及项目审批情况;
(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三)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要求;
(四)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格式;
(五)招标工程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六)编制投标文件必须的技术资料和技术规格要求;
(七)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期限、质量等级要求;
(八)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法;
(九)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十)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其送达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一)开标时间、地点;
(十二)评标依据和标准、评标程序、评标办法、定标原则; (十三)投标有效期;
(十四)中标后招标人提供支付担保的方式和金额; (十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六)其他必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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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中介机构编制和复核,(依据宝市建规〔2014〕235号〘关于宝鸡市建设工程最高限价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并加盖编制单位资质证章和注册造价师证章;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主要内容包含工程量清单、清单计价、计价分析、材料价格表、工程量计算书等资料。
最高限价备案分为政策性备案和技术性备案。县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政策性备案,主要对最高投标限价进行符合性审查。招标人负责对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组价以及材料预算价格的审查,并对资料中存在的其他纰漏及错误负责。最高限价要在县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后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并办理最高限价书面领取登记,否则,视为未告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四条 对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拟定招标公告,经县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后,应在〘陕西采购与招标网〙( )和省内公开发行的省级报刊中至少一家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在报刊发布的,应同时将公告内容如实抄送〘陕西采购与招标网〙。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必须一致。对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在县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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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所载事项发生变更时,招标人应当在原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或者书面通知投标人或被邀请人。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四)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五)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七)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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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认为确需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编制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认为需要进行资格后审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 招标人向合格投标申请人发出招标文件、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它招标资料。招标文件可以无偿发放,也可以出售,但出售价格不得超出编制和印刷资料的成本费用。 第十九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现场踏勘和招标答疑由招标人组织,设计单位、最高限价编制单位、所有投标申请人参加,形成答疑纪要等资料,并送招标人和招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所有投标申请人领取书面答疑纪要等资料必须进行登记,否则,视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通知领取。参加现场踏勘和招标答疑会的人员必须是企业注册的建造师或造价人员。
第二十条 县招投标管理机构要会同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招投标:
(一)招标人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备案批复向县招投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领取项目报建表等;
(二)招标人提交整个项目的发标初步方案,县招投标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核对初步方案中标段划分的合理性,制止利用标段划分非法肢解项目或者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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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标人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制定评标标准和办法;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送投标邀请书,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应载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内容和投标企业在所在地县级以上检察部门或某某县检察院依法出具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由招标人编制,县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负责发布或发送,发布方式执行本办法第十四条;
(五)招标人在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接受投标人报名;
(六)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向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或资格预审文件等资料。实行资格预审的房屋建筑建或市政项目,外地投标企业依据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发出的预审合格通知书根据宝政办发(2013)59号文件要求,办理外地企业入宝备案登记手续;实行资格后审的房屋建筑建或市政项目,外地投标企业依据宝政办发(2013)59号文件的要求,办理外地企业入宝备案登记表。交通、水利等部门从其行业规定。
(七)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组织所有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施工现场,接受并书面解答投标人的疑问,形成会议纪要发送所有投标人,书面答疑和会议纪要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八)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
(九)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签收投标文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并主持开标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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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组织评标,评标结果须在原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及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公示期满后确定中标人;
(十二)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并签发中标结果通知书,给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办理合同备案等手续,签订的施工合同须向分管县长汇报。
经营性土地出让项目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招标程序参照建设项目招标程序进行。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资格,并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工程业绩、技术能力、机械设备、建造师资格、财务状况等要求。投标人参加依法招标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按照相关行业造价管理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自主报价,并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投标文件分商务标和技术标。商务标为纸质标书,标明正、副本各一套并分装;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电子标书的,装入正本标袋内。技术标为纸质标书,标明正、副本各一套并分装。标袋密封处须加盖投标人骑缝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并注明投标项目名称和标书类别;
(二)商务标包括投标总价、质量等级、工期等内容,房屋 - 10 -
建筑工程还应包括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并附计价分析表、材料分析表,缺项视为对招标文件未作响应,不得参与评标;
(三)商务标应加盖投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负责投标项目报价编制的造价人员印章;
(四)技术标应加盖投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印章。
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
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五条 投标保证金收取与退还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通过资格预审的合格投标申请人或采用资格后审的所有投标人必须在开标三天前按照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以转账或汇款方式转入招标人指定的银行专户,并由招标人开具投标保证金缴纳票据。未按要求交纳保证金的投标申请人,将作为企业不良记录予以处罚,并取消该企业在某某县境内所有项目投标资格。
(二)招标人应当在招标人与中标人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三)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围标、陪标、串标或者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有关部门核实并确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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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采
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五)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
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
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电子标书相关信息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的账户转出。
(七)〘宝鸡市建设工程项目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办法〙中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八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县招投标管理机构及
其他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主持进行。在评标过程中,招标人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开标、评标活动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并接受监
督机构的现场监督;自招标文件发放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 - 12 -
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按照招标文件
中确定的评标、定标办法进行评标,并在监督机构现场监督下进行。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
二。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监督人员现场监督下,于开标前24小时内从市级及以上相应行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立即通知专家本人,抽取结果应记录在案,并由抽取人和监督人员签名存查;若随机抽取的专家评委与投标人有直接利益关系或因故无法参加开标评标工作的,应当立即重新抽取。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五)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
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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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交书面评标报告签字认可并对报告的内容负责。评标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情况,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和招标的主要过
程;
(二)开标情况,包括开标时间、地点、参加开标会议的单
位、人员等;
(三)评标情况,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评标方法、内容和依据,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
(四)评标结果,对投标人的评审结果排序,并提出三名以
内中标候选人;
(五)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原始评标资料等附
件。
评标报告应在评标结束时完成,并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和
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
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
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
第三十三条 确定中标人的顺序应和中标候选人顺序相一
致。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 - 14 -
的,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五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必须经县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备案。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某某县境内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 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 15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合同签订与合同履 行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中标人以转账的方式按招标人指定的账户转入,中标人持 履约保证金缴纳票据在县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
第四十条 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关于项目部组建、主要机械设备配臵、劳动力安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施工工期等承诺是合同签订的依据,在书面合同签订前必须报招标人审查备案,并由招标人监督落实到位。
第四十一条 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招标人、质监部门、监理单位应对中标人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并签署评估意见,经县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按程序办理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中标价在5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履约保证金须报县政府 - 16 -
审定后方可退还。因中标人投标承诺履行不到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进度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取消其在某某县境内投标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和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五条、五十七条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相互串通投标、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有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七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不履行与招 - 17 -
标人订立的合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或未尽事宜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0日起施行。同时原麟政发(2013)21号文件〘关于印发〖某某县国家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麟发改发(2014)509号〘关于确定某某县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通知〙废止。原麟政办发(2014)58文件〘关于〖某某县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招标范围和标准以本办法为准,邀请招标程序仍按原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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