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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分段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发布时间:2019-07-28 09:57:29 影响了:

辽宁正合律师事务所 陈宁

解除横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即2008年1月1日的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存在分段计算的问题,即分为用工之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以及2008年1月1日起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两段期限分别计算。

如:某劳动者于2006年11月1日入职,2011年4月30日经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该劳动者应获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过程如下:

(一)2006年1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该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为1年2个月,按照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之规定,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均按1年计算,故该段工作年限对应的经济补偿金应为2个月工资。

(二)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该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为3年4个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故该段工作年限对应的经济补偿金应为3.5个月工资。

综上,该劳动者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共为5.5个月工资,若连续计算的话,该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合计4年7个月,对应的经济补偿金为5个月工资,分段计算方法比连续计算方法多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方法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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