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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发布时间:2019-07-30 09:39:51 影响了:

基于法治社会建设背景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研究

摘要:在分析法治社会建设的定义和律师职业特点的基础上,结合二者的特点,进一步提出了建设法治社会背景下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关键字:法治社会建设;律师职业道德。

一、 引言

社会主义法治通常指社会主义的法律和制度,或者指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法治是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飞出旧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的。代表了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的最大利益和意志。它包括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基本原则主要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律有国家统一制定和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国律师是公众心目中“正义的使者”[1],在社会各职业道德规范中,律师与教师、医师的职业道德伦理一样属于道德的最高层面,这是由其职业要求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到现在已有20多年的历史,全国目前已有11.8万执业律师。广大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通过自己的业务活动,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也出现过这样和那样的问题,如个别律师在咨询时,不耐心听取咨询人的陈述,不认真分析案情,敷衍了事;代书时,不细致分析案情和有关证据,把“代书”变成“代笔”;辩护或代理时,不搜索调查证据,庭审无笔录,出庭无发言提纲,仓促上阵,不据理力争等,在群众中造成不好影响。目前,律师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广泛参与到社会经济事务、政治实务、社会事务和公共管理之中2005年我国非诉讼业务已占律师业务总量的80%。如果律师自身缺乏良好的素养和职业道德,就会使公众对律师失去信心。

加强律师行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建设,树立律师的良好形象,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北京举行的首届法律职业高层论坛上,来自全国各地的一百余名法学专家发出了“大力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的呼吁,胡锦涛同志提出的以“八荣八耻”为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更给我们提出了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要求。

李雪萍[2](2008)认为律师职业道德是指律师在执行律师职务、履行律师职责的过程中应遵守的道德规范的总称。律师职业道德是司法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律师各项工作行为的准则,是判断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追究职业责任的重要依据,也是律师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纪律作风以及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

二、 法治社会建设对律师职业道德要求

律师作为一种职业,所要求的专业化水平较高。不仅需要精通有关法律,还要经过法定的严格考核。随着我国律师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律师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将会日益提高。律师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首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3]。律师的法律服务适应了社会对法律的需要。由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从事不同的工作,所涉及的事务十分广泛和复杂,他们各自很难做到熟悉相关的法律,在各自从事的工作和活动中,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有时还会发生一些纠纷,这就给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利的影响或损害。要想避免这些不利的影响或损害,就可以委托熟悉法的律师帮助处理。律师就是面对这样广泛、多样的社会对法律的求,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

其次,为当事人提供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通过向机关、法人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通过被委托或担任辩护人参与诉讼,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根据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向当事人提供准确而有效的法律服务,使其免受非法侵害,或在遭受侵害后能及时得到法律的保护和赔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工作的核心。

再次,预防或减少纠纷的发生。在当今社会中,律师的工作渗透到社会生活用品的各个方面,律师通过参与经营管理、审查合同、制定规章制度、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工作,将大大减少和避免纠纷的发生。

律师的职业特点以及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要求就需要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范其职业操守:

1) 忠于职守,伸张正义,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服务

律师必须关心祖国的前途和命运,将个人的前途和祖国的命运紧密联系起来,维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保护劳动人民的利益。始终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服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我国目前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和谐社会需要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安定的社会环境,这种良好的经济秩序和安定社会环境的建立,需要有健全的法制作后盾。律师机构作为市场经济的中介组织,其职责就是通过为社会提供广泛的法律服务,以促进社会和谐、追求公平正义,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律师的功能是提供法律服务。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的任务和职责就是要通过法律服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服务于人民利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是法律赋予律师的神圣职责,充分体现了律师特殊的社会职能。律师在执业中,一方面要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一方面要及时解决各种纠纷、冲突和矛盾,密切政府和人民的关系。律师职业道德把律师忠于职守、坚持真理、维护正义放在比较重要的位置上。要忠于职守,全面地履行职责。首先他只对事实和法律负责,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对于非法干预,律师应当坚决抵制和排除,争取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其次要坚持原则。律师是正义的象征,应当坚持原则,富有正义感。在执业活动中,律师应当站在国家和人民的立场上,秉公护法、不畏权势、不徇私情、廉洁公正、坚持真理、主持正义,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律师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法律的公正。

2) 建立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公示制度

律师和法官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4],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不可或缺的成分。因此,由于法律职业的原因,两者必然发生接触,形成一定的相互关系。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两者的关系理应是一种彼此尊重、平等合作、相对独立与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但是,从我国司法界的现状来看,有些法官与律师间却难以实现规范、有序的业务沟通;少数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为了寻求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裁判结果,违法对法官进行拉拢、贿赂;也有极少数法官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力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这种现象的存在,导致社会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产生怀疑。特别是近年来出现的个别法官和律师串通,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损害了当事人利益,影响了司法公正,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形象,弱化了民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近年来发生的法官违纪、违法审判乃至犯罪,大部分都是在与律师的关系上出了问题,法官与律师的关系问题已成为影响司法公正和权威的一个关键问题。

有关部门能否考虑利用网络现有的技术平台,建立一个技术先进、功能完善、运用灵活的“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公示网”。凡是涉及律师在执业中贿赂法官、法官私自单方面会

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以及法官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等行为的数据都可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公示网”数据库,逐步建立“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公示制度”。当然,建立此类公示制度,一定要研究界定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数据公开的范围、程序和时限等;同时还要认真研究界定法官与律师的个人隐私等,在公布这类数据的时候不能侵犯法官与律师的正当、合法权益。除此之外,还应设置有关制度,严惩提供虚假信息和数据的行为人。

3) 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积极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从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律师制度本身就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产物;反过来,律师应当为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忠于事实,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是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法律与社会正义是律师的职责和使命。以事实为依据,就是要求律师在业务活动中尊重客观事实,使自己的全部业务活动都建立在有充分可靠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基础之上。无私无畏,既不为委托人违背事实的意见所左右,也不被外界的非法干涉所动摇。

对事实不清楚的案件,要深入调查研究,客观、全面、科学地收集证据。不能凭主观臆断、猜测,更不能歪曲真相、捏造事实。以法律为准绳,则要求律师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必须忠于职守,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秉公护法、不畏权势、不徇私情、廉洁公正、坚持真理、主持正义、据法力争、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在从事业务活动中,只对事实和法律负责,不受任何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既要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又要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不能以“领导的指示”、多数人的意见为标准;更不能断章取义,故意曲解法律条文以迎合委托人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陈莹花. 论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 湘南学院学报,Vol.28,No.1,2007(2):23-25.

[2] 李雪萍. 论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时代人物,2008(4):204-205.

[3] 李红丽. 论律师职业道德的特点.法治与社会,2008(7):281-282.

[4] 李贵臣. 论律师的职业道德.科技信息,2007(4):34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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