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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的构建] 社区矫正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

发布时间:2019-08-05 09:40:09 影响了:

关于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的构建

摘 要:目前,社区矫正已在全国范围内进入试行阶段,但实

践中存在着司法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信息不对称致使矫正对象脱

管、漏管,以及检察机关难以实时监督等难题,影响了社区矫正工

作的深入开展。鉴于此,作者认为应当积极尝试运用科技手段开发

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提升监督效果。

关键词:社区矫正 信息管理 监督 浙江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

部颁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了京、津、沪、

江、浙、鲁为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城市。2005年开始,扩大到18个

省市。截止目前为止,社区矫正已在23个省(区、市)85个地方,

375个县(区市),3142个街道开展,分别占全国(区市)地区、

县(市区)、街道建设处的72%,25%,13%,24%,上海市、江苏省

走在社区矫正工作的全国的前列。至此,社区矫正工作进入全面试

点试行阶段,但在社区矫正监督方面仍存在很大的问题,严重影响

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本文从我国检察监督出现的问题出

发,以浙江宁波的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的构建为例,探讨其对社

区矫正监督的影响,并提出意见建议,以期更好地推进社区矫正工

作在我国的发展。

一、社区矫正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传递不及时

由于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严重制约着检察人员监督权的

行使。如检察监督需要的矫正对象的具体信息来自不同部门,长期

以来没有形成规范的传递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造成执行和监督机

关没有收到和及时收到监外执行罪犯的相关材料,使一部分监外罪

犯失控,漏管,脱管。

(二)监督方式的事后性

由于社区矫正信息共享问题,检察机关无法介入减刑,假释,暂

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的申报和执行过程,执行机关也不移送相关资

料,检察机关审查的仅为人民法院的审判书,其监督方式为事后检

察。这很大程度上使社区矫正的实际效用打了折扣。

(三)监督手段的单一性

对于社区矫正的交付执行采用主要是法院送达判决书,外地监狱

部门邮寄的方式。同时,检察手段无非是书面检察、实地考察。在

实践中,这种单一的监督方式存在着效果不佳、司法资源浪费等问

题。

(四)措施的不规范性

社区矫正的各个试点都规定了矫正对象的电话报到、思想汇报

请假等一系列制度,但如何使这一系列制度有效的实施下去,缺少

配套的先进科学的信息记录和追踪系统,使这些制度很难真正贯彻

下去,滞留于形式。

(五)矫正对象档案不完备性

矫正对象档案记录是矫正对象的基本资料,如个人情况、家庭人

员构成等和矫正对象社区矫正前的各方面判决资料及矫正过程中

的各方面生活、思想纪律以及申请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方面的归

档工作用纸质材料完全不能完备的记录矫正对象的各方面情况,这

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者调取查阅矫正对象的情况。

二、浙江省宁波市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概述

(一)“慈溪模式”

为保障共享平台信息的及时准确,该地于2009年主动联合司法局

出台了《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镇(街

道)司法所收到法院送达的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判决书、假

释裁定书,或者监狱作出的暂予监外执行处理决定的,须在两日内

将相关信息上传共享平台。各司法所对矫正人员作出集体学习、劳

动、考核等重大管理工作的,也须在信息平台上即时显示。并且指

定专人负责实时监控信息平台,对各乡镇社区矫正信息进行核查,

发现脱管、漏管等问题的,及时予以督促纠正。

(二)“余姚模式”

为破解社区矫正工作中脱管、漏管、矫正对象底数不清、矫正信

息沟通不畅等难题,该院积极争取当地政法委支持,于2009年联

合相关部门在全国率先开发“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创建社区

矫正信息管理监督平台。该平台成功运行以来,已将600余名社区

矫正对象全部纳入矫正管理系统,并使10余名脱管、漏管对象得

到监管。2010初,“余姚市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被评为2009年

度浙江省检察机关六大创新成果之一。同年4月,在该省社区矫正

工作会议上,该院“网络联动、指纹识别、手机定位”社区矫正监

督管理方式成为全省检察机关推广的新模式。

三、浙江省宁波市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的作用

(一)区域监管

建立信息管理平台,通过电子地图实时显示和查看社区服刑人员

所在位置,查看社区服刑人员一段时间内的历史移动轨迹,对社区

服刑人员进 行实时定位,随机查询单个或多个社区服刑人员的位

置,对超出所设定活动范围的社区服刑人员自动显示其越界时间、

地点,及时反馈越界信息,向社区服刑人员及其对应的管理工作者

发送告警短信,警告社区服刑人员已经处于越界位置,并提醒矫正

管理人员,及时处理越界情况。

(二)信息交互

为社区服刑人员和矫正工作者提供一个方便的沟通平台。矫正工

作者可以方便的给社区服刑人员批量发送通知、问候等各类短信。

社区服刑人员可以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随时随地查询当月或者以

前的考核奖惩得分情况,系统在矫正期满前发出警示,保证社区服

刑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准时解除矫正。

四、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构建需要注意和解决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信息化急需纳入司法机关的整体化信息管理体系

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是政府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新时期加

快司法行政体制改革,提高司法行政战斗力的重要一环。司法行政

工作点多面广,实现司法行政信息化工作目标有利于提高司法行政

工作的统筹性,更好地发挥司法行政部门作为社会稳定的“减压

器”、“减震阀”功能。社区矫正工作是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

在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社区矫正的

信息化必然要搭建整个司法行政信息化,两者相辅相成,在建设司

法行政信息管理体系中,将社区矫正信息化作为重中之重予以考虑

和建设。

(二)明确信息化建设的内容和标准

目前社区矫正信息化以信息管理平台建设为主,各地模式大同小

异,应统一规范信息化建设的内容,哪些内容应当通过信息科技手

段加以运用和提升,哪些不适宜通过信息科技手段而必须用其他手

段解决,具体标准是什么,都需要有一个统一的、明确的意见,通

过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一是统一标准,便于各地执行和操作,

二是法律强制性和管理教育帮扶工作的人性化都得到彰显,利于巩

固社区矫正改造效果,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目的任务。

(三)立法解决手机定位的合法性问题

目前相当一部分地区社区矫正机构通过手机定位对社区服刑人员

施行监管控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手机定位的合法性在社会上

饱受争议。各地社区矫正机构制定的管理制度层次低,规范性不强,

现实操作过程中得不到法律保障。建议在新制定《社区矫正法》中

应明确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手机定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其合法

性,并对其适用范围、对象、时限、权限进行明确界定,赋予社区

矫正工作者依法利用手机进行定位的权利和社区服刑人员接受手

机定位的义务,保证社区矫正工作者依法行使职责,同时维护社区

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提高统一规划建设能力,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

社区矫正工作涉及面广,上下关联性和左右互动性强,省、市是

工作指导机构,县(区)和乡镇(街道)是具体的工作落实者。笔

者认为,由省一级统一规划,建立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是合理的,

一是有利于工作指令和信息上传下达的通畅,二是能有效与省级社

区矫正机构之间协作配合,三是易于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监所

等有关部门协调。更能有效地将监所与社区矫正组织统一纳入规划

建设,实现监所与社区矫正组织的信息互通,发挥监所在社区矫正

前端的教育改造职能,更好地落实服刑在教人员与社区服刑人员的

无缝对接,同时由省级部门统一建设能有效避免市或县(区)之间

建设标准不一、重复建设的弊病,有效规避资源浪费。

五、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构建出现可行性建议

(一)区域特色,全国联动,信息共享

每个地区都创设属于自己地区特色的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各

个地区相互联动,互帮互助,实现省际互动。同时也实现局社矫办

与各职能部门与派出机构之间信息共享,有利于形成规范的传递制

度和信息共享制度,使执行和监督机关及时收到和获取监外执行罪

犯的相关材料,避免部分监外罪犯失控,漏管,脱管,也有利于及

时追捕失控,漏管,脱管的社区矫正对象。

(二)双管齐下,动态管理

在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上,实行跟踪管理,及时汇报。其次,

加大宣传力度为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知晓面,积极争取群众对

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

宣传力度,做好矫正对象思想工作,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加

强技能学习。加强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人员对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培

训,尽早掌握应用技能,并按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步骤,及时更换

和使用新的信息平台。

(三)制度保障,规范操作

为保障该项系统正常运行,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制定相应

的有关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法律规范,明确社

区矫正有关职能部门在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报到、人员交接、考核

奖惩等环节中的职责,要求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将信息及时录

入系统。

明确违规社区矫正人员的处理标准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责任追

究制度。同时,司法局牵头对各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了

操作培训,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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