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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是法人吗_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章程参考文本

发布时间:2019-08-05 09:42:39 影响了:

越秀地产(武汉)物业管

理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股东武汉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设立越秀地产(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200X年XX月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越秀地产(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武汉市XX区XX路XX号 。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小区住宅物业管理; 商业地产(含商业及写字楼)物业管理;

第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 。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

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300万元 。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全部到

资。

第七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

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

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住所

第八条 股东的名称、住所如下:

股东:越秀地产(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242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第五章 公司类型

第九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第十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

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

件。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武汉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300万元人民币,占

注册资本的100% ,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足。

第七章股东会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公司经理。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

股东签名后臵备于公司。

第八章 董事会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

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

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董事会由三人组成,由股东委派。

第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股东委派;董事长、董事任

期均为3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

换,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更

换后的新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两名以上董事提议,

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在公司所在地或者股东公司所在地

交叉召开,如工作需要,亦可在其它适当的地方召开。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

由其它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各

董事,并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及地点。

第二十一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派代

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三名以上董事,董

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董事

通过。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

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

文。会议记录由合营公司存档。

第九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任期三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

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有关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

理签署后报董事会同意,需董事会同意后实施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

规定。

第二十七条 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公司总经理及其它高级

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请求离职时,应提前

二个月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离职。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

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会议决定可随时解聘。

第十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三人,由股东委派。

第三十一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

后的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对股东负责,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检

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

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或者股东会决议 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 、高级管理

人员 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

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 (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一切自制凭证、账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账目,除按记账本位币记录外,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它货币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与记账本位币不一致时,还应当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账。

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账。记账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账户的账面余额,于年终结账时,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中国境内银行设立人民币和外币账户。

第三十八条 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当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1、股东的出资证明书(以物料、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当包括合营各方签字同意的财产估价清单及其协议文件);

2、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

3、公司清算的会计报表。

第三十九条 公司财务会计账册,应记载如下内容: 1、

2、

3、

4、 公司所有现金收入、支出数额; 公司所有物资,商品出售及购入数量情况; 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公司注册资本的交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表,经财务主管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规定,由董事会会议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报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向股东、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

第十二章 利润分配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1、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2、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

3、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合营公司外汇收支如遇不平衡时,合营双方均以人民币分利。

第四十五条 公司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双方应分配的利润。

第四十六条 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十三章 职工

第四十七条 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使他们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现代化企业的要求。公司所需的职工,报经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合营公司按董事会规定的条件向社会公开招收,所有人员须经考核,择优录用。

第四十九条 公司有权对违反合营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和

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公司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合营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福利、奖励、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宜,合营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工作。

第五十一条 正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正副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一章 工会组织

第五十二条 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五十三条 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五十四条 公司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营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合营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五十七条 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合营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合营企业每月按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二章 规章制度

第五十九条 合营公司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

2、

3、

4、

5、

6、

第十三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长担任。

第十四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武汉越秀地产章程无此项)

第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职工守则; 劳动管理、人事、工资、职工福利和奖励制度; 财务制度; 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五章 公司的经营期限

第六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股东必须于营业期限届满前作出股东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六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六十六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六十九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决议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修改时同。

股东签字:武汉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

二O一二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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