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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_科学发展观视野下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思考

发布时间:2018-12-27 04:33:31 影响了:

  [摘要]科学发展观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方法指导,但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在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实践中,还存在诸多体制、机制障碍,这需要我们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断改革创新,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0)10-0098-03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科学发展观在司法领域的生动实践,是对我国刑事司法基本政策的丰富和发展。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实现刑事司法活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从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的工作实践看,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需进一步研究和落实改进。
  
  一、科学发展观对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意义
  科学发展观是我党最新的理论成果,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等方面负有重大责任。为此,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好和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作为科学发展观核心的以人为本,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提供了哲学依据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实质和核心。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党和国家的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要体现。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有利于打击和震慑犯罪,又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由此可见,科学发展观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遵循根本。
  (二)科学发展观体现的协调理念,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指明了科学途径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协调发展。长期以来,我国刑事司法中“严”字当头,“打击”的多,“帮教”的少。现在强调宽严相济,既是司法理念的一大创新,更是科学发展观在司法领域的实践运用,特别是在当前社会中青少年犯罪数量增多的严峻形势下,显得格外有意义。对于青少年犯罪,作为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最大限度地予以宽缓处理;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可捕可不捕、可起诉可不起诉、可判可不判、可劳教可不劳教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着眼于从宽处理。对于青少年偶犯、初犯,应区分不同情况,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从轻、减轻处罚或处理;在实践中准确把握宽严尺度,坚持宽缓宽容与严格严厉相统一,做到应轻则轻、应重则重、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宽严有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三)科学发展观强调的是科学发展,这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奠定了目标指向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发展是解决当代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同样,在司法领域,检察机关惟有紧跟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准确把握新形势下犯罪的特点,探索打击犯罪新方法,才能更好地打击危害社会稳定、破坏社会和谐的各种犯罪,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目前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面临的问题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实施,是一个涉及公安、检察、审判等部门的综合性工程。作为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主要存在三个“不相适应”:
  (一)传统执法理念与司法形势变化不相适应
  长期以来,我国过于强调刑法打击犯罪的一面,往往存在重惩治犯罪轻人权保障、重部门利益轻大局利益、重就案办案轻司法服务的不足。认为“严”就是严厉无比,“宽”就是宽大无边,没有很好地理解和运用“严”与“宽”的尺度。现代法治理念要求以人权保障为核心,强调兼顾各方合法利益,重刑主义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趋势。在当前,“严”已不是严厉无比,“宽”也不是宽大无边。“严”需做到严之有据、严之有理、严之有效、严之有力,使犯罪的人觉得罪有应得,使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感到刑罚的威慑力,使被害人对法院的判决产生慰藉感和认同感;“宽”也要做到宽之有据、宽之有理、宽之有度、宽之有益,既要使犯罪的人感受到国家的宽宏大量和法律的人文关怀,真正认罪悔过,重新做人,又要让社会公众和被害人从内心确信人民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假如作出一个判决后,被告人不服,被害人也有意见,社会公众议论纷纷,即使这个判决在法律上找不到明显的问题,但司法的公正性仍会受到怀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能得到和谐统一,司法就会产生社会不和谐因素,达不到教育、惩罚、改造犯罪,消除被害人复仇心理的目的。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受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一些司法人员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缺乏科学认识,对“宽”心存顾虑,担心失之过宽会放纵犯罪,会导致打击不力,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宁严勿宽”的倾向,不敢大胆运用宽缓的刑事政策,导致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存在“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现象。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执行标准与现行司法政策不相适应
  现阶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多是一些原则性的笼统规定,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和对犯罪状况缺乏科学定量分析,有的办案人员对在何时该宽何时该严、何案该宽何案该严、如何宽如何严等方面掌握不好,对宽和严的尺度把握不准,大多是依赖司法人员的主观裁量,这就使该政策的适用受人为因素较大,直接影响运用效果。另外,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工作协调机制不够健全,对执法尺度掌握不一。如对犯罪分子的逮捕,侦查机关往往站在侦查需要的角度去考虑,强调个案逮捕的必要性,而检察机关则根据犯罪主体、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多方因素评价,两家的意见往往不够统一,从而影响了执法效果。目前,刑事案件适用不起诉、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分、单处附加刑的比率较低,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司法机关之间执法标准的不统一性。
  (三)现行检察机关的绩效考核标准不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达到绩效考核指标、挽救青少年与提高案件质量、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与降低案件不诉率之间存在突出矛盾。办案机关强调提高立案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控制不捕率、不起诉率、无罪判决率、撤案率等,并设置了相应的指标或量化考评标准,达不到标准则检察人员无法评优甚至要受到批评,客观上导致司法机关在办案中“从严”运用多,“从宽”运用少。甚至有的地方检察机关要求不诉率从严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将不诉率作为考核公诉部门的“五率”(无罪判决率、撤回起诉率、不起诉率、抗诉成功率和追诉纠错率)的一项重要指标,以不诉率的高低作为考评工作的重要标尺。例如,某市有10万大学生,在校大学生犯罪呈明显上升趋势,近三年共受理审查起诉就有45件70人。在校大学生犯罪多为初、偶犯,在处理时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对其中几件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作了不起诉处理,而这又与绩效考核标准形成了矛盾。
  
  三、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需把握的几点原则
  作为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严格依法、区别对待、注重效果三条基本原则,注重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重点预防与一般预防、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五个有机统一,积极适应形势变化,准确把握原则要求,探索创新方法手段,在维护稳定、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
  (一)突出严打,凸显法治权威
  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要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既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思想,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决不能因为强调宽严相济而放松对严重犯罪分子的打击。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从严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严重危害社会的故意杀人、重伤、抢劫、强奸、**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罪当重判,从严打击,决不手软。把发生群死群伤的突发性犯罪,发生在公共场所的恶性杀人等严重刑事犯罪和“两抢一盗”等地方性犯罪作为打击的重中之重,不断增强群众的安全感。对累犯、犯罪团伙主犯及犯罪主观恶性较大,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判处,运用刑罚手段遏制犯罪上升势头,震慑犯罪。这是检察机关丝毫不能动摇且须长期坚持的工作方针。
  (二)坚持慎重批捕
  尊重人、爱护人、挽救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也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对轻微刑事犯罪案件要坚持少捕、慎捕的原则,做到“四个尽量”,即对犯罪分子依法能争取的尽量争取,能挽救的尽量挽救,能从宽处理的尽量从宽处理,能不定罪的尽量不定罪。综合考虑“六大因素”,即主体是否属于特殊类别(未成年人或老、病、残、初犯、偶犯、从犯或怀孕、哺乳期间妇女等),法定刑是否属于较轻的刑罚,情节是否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等情形,主观方面是否具有过失、受骗、被胁迫等,犯罪后是否有认罪、悔罪表现,是否具有重新危害社会或妨害诉讼进行的可能,是否属于流窜作案,有无固定住址及帮教、管教条件,案件基本证据是否收集固定,是否有翻供可能等。真正体现社会宽容,把以人为本的要求落到实处。
  (三)不断完善机制,确保运行规范
  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和办案方式,确保司法程序阳光透明、健康运行。当前,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要在四个方面加以改进:一是简化审理程序。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建议或同意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于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化审理程序。二是改进办案方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指定专门检察人员或者设立专门机构办理。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审查起诉工作机制,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原则上实行分案处理。三是从快判定轻微案件。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办案工作流程,提高办案效率。四是完善和解机制。对如因为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就应该从平息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角度,依法妥善处理。
  (四)认真履行职责,彰显公平公正原则
  检察机关能否正确行使权力,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的重要保证。要坚持严而有度、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互补,不能因为求“宽”而使司法威力受到影响,也不能因为求“严”而使宽严相济的价值目标落空。一是要正确行使抗诉权。抗诉权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合理运用抗诉权就要做到既对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的案件及时提出抗诉,又要重视对无罪判有罪、量刑畸重的案件及时提出抗诉。二要正确行使起诉裁量权。合理掌握起诉裁量权,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尤其要合理把握相对不起诉的适用。符合起诉条件,就毫不犹豫地作出起诉决定,体现“严”的精神;符合绝对不起诉条件的要果断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符合存疑不起诉的,慎重作出存疑不诉,体现“宽”的内涵。三要正确行使量刑建议权。既要重视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立功、未遂、中止、从犯、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良好等“宽”的情节,又重视累犯、主犯、惯犯、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大、社会影响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等“严”的情节,真正做到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互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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