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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狗相撞不应属于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9-02-09 03:38:08 影响了:

  据新华网报道,近年来,车狗相撞引发的赔偿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车与宠物狗相撞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以及如何赔偿成为纠纷争论的焦点。对此,天津市公安交管局近日发布最新解释称,车与宠物狗相撞应按交通事故受理。理由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因为城市饲养宠物狗须办《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及号牌,是所有人的合法财产,当视为交通事故。而对未办理《许可证》的无证狗不应认定为合法财产,因而车撞无证狗司机可免责。
  这一定性引来了法律界的不同意见,尤其是作为当事人之一的机动车驾驶员,听说车与宠物狗相撞也将作为交通事故处理的消息后,无疑对行车又增加了一分风险,他们对此几乎百分之百表示反对。笔者在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后,认为车与宠物狗相撞不应属交通事故。
  什么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章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这就构成了形成交通事故的几个要素:一是驾驶“车辆”,二是行驶在“道路”上,三是主观“过错或者意外”,四是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也作了定义: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其中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也作了详细解释。不在这些“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没有驾驶车辆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交通事故”,而是属于其他事故,不由交警处理。这些事故或是民事纠纷,应由人民内部或由派出所调解解决,或是治安或刑事案件等,如有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假象,达到谋杀、骗保等。
  如果将宠物狗作为是你的“动产”受到损失而来认定是交通事故的话,还要看你是否具备了交通事故的当事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中对“行人”有七条规定,在道路上怎么行走,怎么过人行横道、铁路道口等都有详细规定,其中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这就是说,监护人如果放纵以上所指这些无行为能力的人单独上路而造成交通事故的,监护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回到宠物狗上,宠物狗当然没有行为能力,它上路主人当然是它的监护人。根据城市宠物饲养规定,宠物狗上路必须由人牵引,连牵引绳的长度都有具体规定。从大多数车撞宠物狗的案例看,绝大多数是主人是没有牵引而造成的。你有没有牵好它?你起到了监护人的作用了吗?《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在这里,虽然宠物主人没有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主观意愿,但实际上是造成了一种故意行为后果。对这种行为,机动车一方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二)款规定,不承担事故责任。司法界人士表示,关于“车撞狗”的责任认定应当根据过错归责原则,即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只有车辆方存在过错(如车辆违章行驶、闯红灯、驶入人行道等)而将狗撞伤或撞死,才应承担责任。多大的过错承担多大的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法律不能解决一切问题。车与宠物狗相撞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的争论,还暴露了我们在交通行为中社会公德的缺失。本来道德层面上可以解决的问题无须再用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不应该什么事,不管大小都需要法律来规范。前段时间,在网上数百万网民声讨“虐猫事件”,那张照片引起了网民的强烈谴责,照片中那个用高跟鞋活活踩死小猫的年轻女性,经查实后她为此丢了工作,她追悔莫及,想不到为一只小猫成为“众矢之的”。我在想,那只被踩死的小猫有没有“证”?为什么广大网民还没有弄请小猫的“身份”就如此大动干戈?原因很简单,人是有理性的,这样对待小动物是不道德的。广大网民也没有从法律层面上去追究虐猫者的法律责任,而是从一个人最起码的良心上去谴责虐猫者的道德问题,而不管小猫它是否有“证”。我们常说,社会公德是法律的底线,是衡量一个文明国家的水准,能用公德约束的就没必要诉诸法律。再说,一个国家并不是法律制定的越广越多越详细越好。而且发达国家也没有专门为道路宠物事故立法或作出法律解释,他们只需在道路边竖块提醒标志,告之此路段有青蛙、蛇或是什么小动物穿行即可,驾车人自然会小心避让。
  再回到车撞宠物狗上,车狗相撞不属交通事故属什么?笔者认为,将其作为一般民事纠纷处理较为合适。2004年7月实行的《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六类重要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而且规定如果这些事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即采取其他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些交警也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个人财产”的解释是,车辆等跟交通相关的财产以及驾驶员或行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宠物狗作为一种牲畜,虽属于个人财产,但不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个人财产”之列。因此,类似狗被机动车撞死事件应该按照民事赔偿来解决,而不能视为交通事故。用来调整当事者相关利益的法律规范应该为《民法通则》,而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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