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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事件报道的四个伦理原则|*暴力天狼手机伦理

发布时间:2019-04-03 05:02:09 影响了:

  【摘要】性暴力是创伤性最大的人类经历之一,同时也因其具备的新闻价值而受到媒体的强烈关注,而如何正确报道性暴力事件在各国新闻界都是常说常新的话题。本文以若干中美性暴力事件报道为例进行探讨,并提出四个伦理原则:1.无知之幕的先行检验;2.“这不应当发生”的报道基调;3.满足知情权而非窥阴癖的细节考量;4.提供后续报道——个人和社群的痊愈过程。
  【关键词】性暴力;新闻报道;伦理原则
  2011年11月8日,《南国都市报》报道了深圳联防队员入室**女店主王娟,其夫杨武却躲入隔间避难的事件。此事见报后,大批记者前往杨武的小店抢新闻。他们没有先询问杨武及王娟是否同意接受采访,直接将录音笔、话筒、镜头对准了躺在床上、精神濒临崩溃的王娟,要求她“说说当时的感受”,甚至当杨武跪下苦苦恳求他们出去时仍不放弃逼问。此后的媒体报道聚焦在杨武“最窝囊”、“最懦弱”上,使这个已经备受折磨的家庭雪上加霜,摇摇欲坠。所幸媒体在杨武事件中的表现很快遭到公众的口诛笔伐,媒体自身也进行了认真的自我反省。
  无独有偶,同年2月11日,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外派记者拉腊·洛根在开罗的解放广场执行报道任务时遭到200名暴民的殴打、**,半小时后被解救。洛根的老板CBS对她的遭遇只发表了一个简短声明,并引述她家人的要求,不要侵犯她的隐私。然而其他新闻机构可就没有这么谨慎了。“周二下午这则攻击新闻被报出后,有人决定将报道建立在这位金发碧眼的记者的美貌上”,一篇反思报道中写道。LAWEEKLY的一篇博客令人震惊地将洛根的“火辣”和个人性生活与此次袭击联系在一起。和中国的杨武事件一样,美国媒体的表现亦引起关于性暴力事件报道的多重思考。
  此外,**还经常被作为战争中的武器大规模实施。就在刚刚过去的几年中,刚果民主共和国有约5万名女性和儿童由于战争遭到**。
  性暴力事件因具有显而易见的新闻价值而受到媒体关注,然而,性暴力事件又是创伤性最大的事件之一。“只要人们还认为性行为和人类的身体是隐私,那么**就是一种耻辱——受害人不应当为这种耻辱受到责备,但是它却会将她的名字永远地和一种难以言语的羞辱联系在一起。”[1]因此,记者在报道性暴力事件时必须具有高度的伦理敏感和职业自律,一方面避免给受害者及其家人造成二次伤害,另一方面警惕自己的报道沦为黄色新闻。
  报,还是不报——“无知之幕”的检验
  20世纪最具影响力的哲学家之一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提出的“无知之幕”实验可用以检验媒体报道涉及高度个人隐私事件的正当与否。在“无知之幕”实验中,社群中的任何成员在作出能够影响他人的决定之前,都必须站在“无知之幕”后面的“原初位置”上。在这个“幕”后,每个人都平等地从原初位置开始,他们不知道自己从幕后出来,进入社群时是强权还是弱势。罗尔斯指出,当以性别或社会经济身份为基础的个人差异被废除时,理性的人都会自愿作出并遵循那些决定。当人们在这样一个幕后开始深思熟虑时,就会出现两种价值观:第一,所有人的自由都受到同样的重视。新闻自由和未经许可不得侵犯私生活的自由是平等的。由于每个参与者都处于原初位置,对个人位置或身份一无所知,所以那些观点不带身份偏见。第二,弱势群体要受到保护。由于每个人从幕后出来时都可能是弱势群体,所以没有哪个参与者会做出不考虑弱势群体利益的伦理决定,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表明那样做会有益于全体中的多数。
  显然,上述两种自由和两种价值观之间存在冲突,如何在其间保持平衡?通过隐入幕后促成的伦理讨论发现,有些不平等是受到许可的。但是,这些不平等必须对社会环境中大部分人的福祉作出巨大贡献。具体到报道创伤事件的新闻选择,就是如果发表一个创伤性事件幸存者的照片、详细叙述一个创伤性事件的始末及幸存者的反应能够阻止类似悲剧再次发生,那么,幕后群体就能够达成共识,即个人可以让渡部分自由以换来对群体的贡献。[2]
  那么,对**案件的报道能够对社会作出贡献吗?答案是肯定的。任何偶发事件背后都有其必然性,有其长期积累的社会、经济、文化以及个体的特殊性等原因。媒体的报道如果得当,就能够引起社会的关注,促进有关部门的改进,并对公众产生警示或示范作用,从而减少和避免此类悲剧。因此,从报与不报的新闻选择上,上述案例能够通过“无知之幕”的检验,下一步就需考量如何报道才算“得当”了。
  报道的基调——“这不应当发生”
  **是暴力,而非“性”。“在性暴力事件报道中,媒体将幸存者遭受的个人折磨公之于众。如果这样做的意图并非**不应当发生——或者如果这样做时完全没有明确的意图——媒体就陷入了一种批评家毫不犹豫称之为色情的叙述。”[3]
  “这不应当发生”意味着两点,首先,语境——探讨个人悲剧之后的社会必然性。这就要求对性暴力事件绝不仅仅止于报道事件本身,而是应当将事件置于更广泛的社会环境之下,“将个人陈述(个体的深度特写)和社会影响(个别问题的宏观联系分析)天衣无缝地结合在一起”[4],从而使之成为“一种就当日事件在赋予其意义的情境中的真实、全面和智慧的报道”[5]。因此,媒体应当挖掘和展示的不应当是杨武的“最窝囊”、“最懦弱”和洛根的“金发碧眼”、“火辣身材”,而应当是本应协助警方维护治安的联防队员为何成了施暴者?受害人为何选择以“钓鱼”方式阻止伤害,而不是通过法律或其他正常途径求助?美国女记者遭袭是否与其身份直接相关?这是否体现出国家或民族之间的对立?女记者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等等。当然,这些问题在媒体冷静之后的反思中都有认真的探讨,但是,如果媒体从一开始就能着眼于这些角度,就不会造成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和当事人的更深痛苦。
  其次,敏感——对受害者寄予诚挚的同情。在1924年出版的《报纸的良知》中,面对如何报道诸如儿童意外死亡、自杀、酒精中毒等创伤性事件,作者已经给出了相应的指导:尊重和保护受害者及其家人的感情、报道手法避免庸俗和煽情、应对社会风气产生正面作用。“新闻扣压虽有邪恶的一面,但也自有它合理的一面。”[6]美国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SPJ)的伦理规约第二条即为“最小伤害”原则,要求记者“……给予新闻来源、报道对象和同事以应有的尊重……同情那些可能受新闻报道所伤害的人;谨慎地使用陷于悲痛中的人的照片和采访记录;对可能导致伤害的不愉快的采访报道心中有数……”《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亦要求记者“维护采访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采访报道对象的正当要求,不揭个人隐私,不诽谤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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