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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版权_版权:被侵犯与被忽略的

发布时间:2019-04-07 05:36:34 影响了: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的权利”,“公民、法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这一规定庄严宣告,我国脑力劳动成果被无偿占有和随意侵犯的时代从此结束了。
  据统计,仅北京地区1985年以来登记在案的版权纠纷就近50起。其中,1985年l0起,1986年20起,1987年上半年达16起。由于我国没有一部完整的《版权法》,许多人没有这种法律意识,仅仅将其归之“道德问题”甚至“工作偏差”。
  这是一个严峻而苦涩的生活现实。
  《白鹅女》和《野葡萄》
  1986年。北京友谊宾馆。
  某国作家访华团成员、作家M女士在琳琅满目的柜台前浏览着,选购着。
  当她回到房间,把刚刚购买的一本装潢精美、设计新颖的儿童画册《白鹅女》读完之后,心中不由犯起了糊涂:由外文出版社出版,以英、法、德、日、俄五种不同语言发行,并赫然标明作者“李某某”的这部作品似曾相识!她慢慢回忆着,翻出厚厚一本留名册。蓦地,她的目光迅速落在一个极熟悉的中国同行的名字上:葛翠琳。
  葛翠琳,中国作协儿童文学委员会委员,作协北京分会理事,专业作家。她的童话集《野葡萄》《进过天堂的孩子》《翻跟头的木偶》《比孙子还年轻的爷爷》等,受到广大读者的普遍喜爱。
  M女士手中这本《白鹅女》就是《野葡萄》的改编本。白鹅女正是《野葡萄》中的女主人公。《野葡萄》1956年在《人民文学》发表后即编入同名集子,1979年获全国儿童文学大奖,1985年拍成电视剧送西德电视节参展并获奖。令M女士疑惑的是:葛翠琳与李某某是什么关系?谁是这同一作品的真正作者?
  M女士喜欢追根寻底。她持此书,驱车前往北京和平里,就教于她的中国朋友葛翠琳。
  葛翠琳震惊了。她既未接到任何人请求改编的征询,也未授权任何人改编自己的作品。她不认识李某某,他们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官司打到北京市文化局版权处。经多方查证,李某某未经原作者同意,擅自改编他人的作品并署上自己的名字,按有关规定,这是侵权行为。外文出版社对此事极为重视,对李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向葛翠琳赔礼道歉,同时决定立即停止此书的发行,听候版权处的裁决。
  结果是可以想见的:
  第一,将价值20万元的全部改编本近期作技术处理,,去掉李某某的姓名,标明据葛翠琳《野葡萄》改编,并注明是全国获奖作品。
  第二,付给葛翠琳应得的稿酬。
  第三,出版《野葡萄》单行本。
  如此 “版权所有”
  手捧《PROLOG语言程序设计及其应用》这本还散发着油墨香的崭新教材,某工业大学计算机系的同学,心中不禁油然升起一股崇敬之情,因为书中标明此书由本系讲师纪有奎与其子冀某共同编译。他们没有也不愿相信这美丽光环背后所隐藏着的并不光彩的故事。
  1985年6月,纪有奎分别找到计算机系的青年教师范春晓和自动化系教师刘海门,拿出爱丁堡大学出版的《PROGRMMING IN PRO-LOG》 一书的英文复印本,请范春晓翻译前7章,刘海门翻译8至11章及附录。纪一再叮嘱他们不要对外人谈此事,也不必向领导报告。纪还告诉刘,将来出书时,在书上署上刘海门的名字并给刘适当的报酬。
  同年7月,范春晓、刘海门将译好的稿子分别交给纪有奎,此后便杳无音信。
  1986年4月,计算机系学生分别购得由海洋出版社出版的《PROLOG语言程序设计及其应用》新教材,注明由纪有奎和冀某编译。“前言”称,此书“编译过程中,范春晓、刘海门等同志给予协助,表示感谢”。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书中用黑体字标明:“版权所有,不得翻印。”
  4月7日,范春晓到纪家,提出想看已出的书和自己翻译的底稿。纪说书还未出。范颇感惊奇,告诉他已见此书于市。纪不得已拿出书,称此乃样书。范始觉受骗,便向纪索取底稿,纪说全部底稿已丢失。24日晚,范再去纪家,纪退给范4页译稿(前7章共有译稿110页),并说,“不要对别人说前7章是你译的”。范坚持索要全部底稿,纪如同哄小孩一般:“底稿不存在了”,“已剪零碎了”,“我要留着存档”,“你在我家看可以,不准拿走”。最后,纪拿出200元钱,说是给范的报酬,范气不过,坚决不收,纪从四楼追到一楼非要范收下不可。
  两天之后,纪有奎将刘海门请到家中,拿出此书,仍说是样书,还未正式出版,并交给刘200元钱,要刘保密。
  就这样,除程序部分外,20万字均由范、刘两人翻译的著作的版权,就轻而易举地成了纪氏父子的囊中之物。
  当北京市文化局版权处的同志找侵权者纪有奎调查时,纪承认书是范、刘两人翻译的,但又说那只是请他们帮忙,与版权无关,充其量在前言中提一下即可,就是不提也无妨。为证明此事不稀罕,并非没有先例,他又强调指出,在此之前,他已用同样手法以自己的名义出版过翻译作品达7部之多。
  好一个理直气壮!
  根据纪有奎的侵权情节和态度,版权处作出裁决!
  一、纪向范、刘两人道歉。
  二、对该书进行技术处理。重新署名为纪有奎、冀某编,范春晓、刘海门译。稿酬重新分配。
  三、对纪有奎罚款100元。
  记者、剧作家和评剧皇后
  1983年9月13日至10月30日,《戏剧电影报》上连载的传记作品《评剧皇后—白玉霜》,以翔实的史料表现了著名评剧艺术家白玉霜那富有传奇色彩的复杂坎坷的一生。作品一经发表,便引起人们极大兴趣。不久,评剧《评剧皇后》在京首演,一时间掀起一场“白玉霜热”。次年,《评剧皇后》的剧本发表在《北京剧作》第1期上。
  就在这股热潮即将冷却的1985年,《青年文摘》第6期以本刊特约稿发表的《名伶之死》,又引起一番热闹。《名伶之死》的作者为邓某。作为传记作品《评剧皇后—白玉霜》和剧作《评剧皇后》的作者,中国评剧院副院长郭启宏看到这部《名伶之死》,不禁有些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名伶之死》竟与自己的作品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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