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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调研报告(精选多篇):如何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发布时间:2019-06-04 15:08:39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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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是国家的一项基本经济社会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稳定石”和“调节器”。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体现,也是实现海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推动全岛开放开发的支撑。为了加强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助推平潭“后大桥时期”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根据政协工作安排,县政协组成专题调研组,对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基本情况

(一)以维持最低生存为目标的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一是覆盖城乡的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初步建立。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应保尽保”的工作目标基本实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不断深入。我县低保制度从开始全面启动,至4月底止,工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户数有7489户、16622人,全额低保的对象(五保户)1958户、2541人。月发放低保金111.105万元,人均月补差51.56元,全额补助对象人月均100元。城镇低保从1998年试行以来,低保对象已扩展到611户、1831人,低保标准单人户为155元,多人户为145元。月发放低保金12.998万元,人均月补差70.99元。二是各种救助制度全面实施。我县高度重视困难群体的帮扶工作,建立实施了多项救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卓有成效,不断提高农村低保家庭医疗救助标准,将农村低保户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标准提高到50%,五保户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标准提高到80%。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社会救助不断推进,落实了农村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经济适用房和政府廉租房正在积极筹建之中。

(二)以维持温饱水平为目标的社会保险逐步完善。截止4月,全县养老保险参保单位852家,在职缴费职工9999人,退休职工5432人,养老基金收入944万元,支出1681万元;工伤保险参保单位190个,参保职工8556人,基金收入32.88万元,基金支出26.47万元,历年滚存节余161.93万元;生育保险参保单位190个,参保职工7249人,基金收入18.8万元,历年滚存节余208.2万元。医疗保险参保职工19273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500.8(本站隆重推荐好范 文网WwW.haoword.Com)7万元,支出274.78万元,居民医保参保人员28638人,累计节余540.78万元。机关社保共有投保单位290个,在职参保人员7262人、离退休人员3235人,实现基金收入312809万元,历年滚存节余4594.61万元。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覆盖,新农合工作运行平稳。

(三)以提高生活水平为目标的社会福利稳步推进。一是切实落实五保供养。将全县2541名五保供养对象经费全部纳入县财政预算。切实加强老龄工作,进一步改善了老年人的生活环境。二是加快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进一步强化了慈善援助网络建设,积极推进光彩事业,逐步规范捐赠行为,积极做好儿童援助中心、养老院的前期工作。三是全面落实优抚抚恤新机制。建立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对重点优抚对象实行了“一免三减”的优惠政策。

二、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是社会保险扩面尚有空间,统筹基金征收不足。由于进城务工、自由职业人员不断变化,宣传工作不够到位,导致部分企业和群众对社会保险认识不足,参保意识不强,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行政事业单位工资逐年增加,而我县医保基金仍按几年前的最低标准征收,造成医保基金征收不足,面临较大的赤字压力。

二是参保单位漏报、瞒报、少报工资金额现象仍然存在。由于稽查力度不大,而被查单位普遍存在抵触情绪,稽查工作难以到位。

三是养老金倒挂现象较为严重。以我县参保的差额拨补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为例,共有该类单位85个,倒挂30个,倒挂面达35%。

四是劳动关系不稳定现象依然存在。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由于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拖欠工资等引起的劳动纠纷呈上升趋势,给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隐患。

五是城乡低保存在一些突出问题。1、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实难,动态管理难度大。居民家庭收入的核实工作非常困难,尤其是隐性收入的核实更是难以入手。在入户调查中,有相当一部分居民不能如实提供实际、隐性收入情况,给审批工作和补差标准的确定带来困难。2、低保金发放时间持续较长。个别乡镇的低保金财政部门一般在次月才能拨入民政部门的帐户,民政部门拨到各乡镇约需一周时间,各乡镇将保障金全部发放到低保户手中也需要一定时间,削弱了低保金保障功能。

六是工作力量薄弱,人员编制过少。从我县劳动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部门专职从事社会保障工作的人员普遍偏少,多数依托于村委会和社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保障工作的深入开展。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定编3至5人,在编人员只有1人,抽调人员1人,却要负责对全县近千户企业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疲于应付。乡镇没有固定从事社会保障工作人员,严重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

七是工作经费不足且缺少必要的装备。近年来,社会保障工作日显重要,工作任务异常繁重,相关工作经费却严重不足,装备较为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加快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建议

(一)明确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制定切合实际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规划。

第一,要坚持“立足长远,分步实施”的原则。当前的重点,在于积极扩大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覆盖面,推进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研究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制度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着力解决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套和转移接续问题。第二,要坚持“低门槛进入,分标准享受”的原则。根据我县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以及城乡居民的缴费能力,对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既要考虑“政府出得起、集体补得起、个人交得起”,也要考虑保障制度自身的良性运转,做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第三,要坚持“广覆盖,多层次”的原则。在制度设计中,破除城乡户籍限制和职工身份限制,根据城乡居民不同的社会保障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实现社会保障制度城乡全覆盖。

第二篇: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调研报告

丁 瑞 武

社会保障是国家的一项基本经济社会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稳定石”和“调节器”。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体现,也是实现海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推动全岛开放开发的支撑。为了加强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助推平潭“后大桥时期”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根据政协工作安排,县政协组成专题调研组,对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基本情况

(一)以维持最低生存为目标的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一是覆盖城乡的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初步建立。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应保尽保”的工作目标基本实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不断深入。我县低保制度从xx年开始全面启动,至xx年4月底止,工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户数有7489户、16622人,全额低保的对象(五保户)1958户、2541人。月发放低保金111.105万元,人均月补差51.56元,全额补助对象人月均100元。城镇低保从1998年试行以来,低保对象已扩展到611户、1831人,低保标准单人户为155元,多人户为145元。月发放低保金12.998万元,人均月补差70.99元。二是各种救助制度全面实施。我县高度重视困难群体的帮扶工作,建立实施了多项救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卓有成效,不断提高农村低保家庭医疗救助标准,将农村低保户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标准提高到50%,五保户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标准提高到80%。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社会救助不断推进,落实了农村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经济适用房和政府廉租房正在积极筹建之中。

(二)以维持温饱水平为目标的社会保险逐步完善。截止xx年4月,全县养老保险参保单位852家,在职缴费职工9999人,退休职工5432人,养老基金收入944万元,支出1681万元;工伤保险参保单位190个,参保职工8556人,基金收入32.88万元,基金支出26.47万元,历年滚存节余161.93万元;生育保险参保单位190个,参保职工7249人,基金收入18.8万元,历年滚存节余208.2万元。医疗保险参保职工19273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500.87万元,支出274.78万元,居民医保参保人员28638人,累计节余540.78万元。机关社保共有投保单位290个,在职参保人员7262人、离退休人员3235人,实现基金收入312809万元,历年滚存节余4594.61万元。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覆盖,新农合工作运行平稳。

(三)以提高生活水平为目标的社会福利稳步推进。一是切实落实五保供养。将全县2541名五保供养对象经费全部纳入县财政预算。切实加强老龄工作,进一步改善了老年人的生活环境。二是加快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进一步强化了慈善援助网络建设,积极推进光彩事业,逐步规范捐赠行为,积极做好儿童援助中心、养老院的前期工作。三是全面落实优抚抚恤新机制。建立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对重点优抚对象实行了“一免三减”的优惠政策。

二、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是社会保险扩面尚有空间,统筹基金征收不足。由于进城务工、自由职业人员不断变化,宣传工作不够到位,导致部分企业和群众对社会保险认识不足,参保意识不强,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行政事业单位工资逐年增加,而我县医保基金仍按几年前的最低标准征收,造成医保基金征收不足,面临较大的赤字压力。

二是参保单位漏报、瞒报、少报工资金额现象仍然存在。由于稽查力度不大,而被查单位普遍存在抵触情绪,稽查工作难以到位。

三是养老金倒挂现象较为严重。以我县参保的差额拨补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为例,共有该类单位85个,倒挂30个,倒挂面达35%。

四是劳动关系不稳定现象依然存在。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由于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拖欠工资等引起的劳动纠纷呈上升趋势,给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隐患。

五是城乡低保存在一些突出问题。1、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实难,动态管理难度大。居民家庭收入的核实工作非常困难,尤其是隐性收入的核实更是难以入手。在入户调查中,有相当一部分居民不能如实提供实际、隐性收入情况,给审批工作和补差标准的确定带来困难。2、低保金发放时间持续较长。个别乡镇的低保金财政部门一般在次月才能拨入民政部门的帐户,民政部门拨到各乡镇约需一周时间,各乡镇将保障金全部发放到低保户手中也需要一定时间,削弱了低保金保障功能。

六是工作力量薄弱,人员编制过少。从我县劳动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部门专职从事社会保障工作的人员普遍偏少,多数依托于村委会和社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保障工作的深入开展。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定编3至5人,在编人员只有1人,抽调人员1人,却要负责对全县近千户企业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疲于应付。乡镇没有固定从事社会保障工作人员,严重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

七是工作经费不足且缺少必要的装备。近年来,社会保障工作日显重要,工作任务异常繁重,相关工作经费却严重不足,装备较为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加快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建议

(一)明确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制定切合实际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规划。

第一,要坚持“立足长远,分步实施”的原则。当前的重点,在于积极扩大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覆盖面,推进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研究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制度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着力解决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套和转移接续问题。第二,要坚持“低门槛进入,分标准享受”的原则。根据我县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以及城乡居民的缴费能力,对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既要考虑“政府出得起、集体补得起、个人交得起”,也要考虑保障制度自身的良性运转,做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第三,要坚持“广覆盖,多层次”的原则。在制度设计中,破除城乡户籍限制和职工身份限制,根据城乡居民不同的社会保障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实现社会保障制度城乡全覆盖。

(二)坚持城乡统筹,加快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伐

——加快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

第一,继续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是要积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逐步将破产、改制集体企业职工、失业人员、无就业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及农民变市民人群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二是重点探索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将进城农民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并积极探索灾民变市民、农村五保户变市民、农村退役士兵变市民机制。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和城镇用人单位未参保超龄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三是探索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通过发挥农保养老的作用,最终减少农村低保人数。在缴费方式上,可设计多种方式供农民选择,如按月按年缴费,一次性缴费,或丰年多缴、欠年少缴、灾年不缴等。逐步推行老年农民社会养老补贴制度,对男满60岁、女满55岁的农民,建议每月由财政给予一定的社会养老补贴。积极探索土地流转换社保的新机制,鼓励农民自愿交出土地使用权,把土地使用权让给村集体用于开发,其收入首先用于给出让土地的农民提供终身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

第二,加快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一是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扩面以新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并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范围。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完善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和诊疗项目管理办法,控制医疗费用过快上涨。二是深化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争取把目前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都没有覆盖的城关居民纳入医保体制。三是积极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按照“大病统筹,兼顾门诊”的原则,逐步扩大慢性病补偿种类,提高慢性病门诊治疗报销标准;适当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成员住院费报销比例;取消特殊群体(五保户、特困户、优抚对象)在各类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门槛费。

第三,推进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建设。规范工伤医疗服务,加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积极推行工伤医疗协议管理,进一步加大建筑、化工、危险品等高危行业工伤保险强制执行力度。加快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制度建设,使女职工生育权利得到保障。

第四,研究解决社保体系中的难点问题。一是逐步做实个人帐户。针对个人账户空帐运行和个人帐户透支问题,深入研究养老金隐形债务分类偿还问题,积极探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并对个人账户的管理和运作实行全面和全过程的外部监管。二是统一同类企事业单位社保缴费基数和比例。实行同类企业按照统一的缴费工资基数和规定的费率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科学核定递增的缴费工资基数。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

第一,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是完善城乡居民低保制度。要注重推行分类施保,并将低保制度与教育、医疗、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制度和促进就业的政策相结合,使困难群众得到更多的政策保障和社会援助。二是拓宽农村低保覆盖面。重点保障孤老残幼、贫困家庭、贫困人口。三是保证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要进一步完善低保评议、动态管理和信访督查制度,积极推行社区低保听证制度,强化监督,真正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第三,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资金保障机制。一是加大政府对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力度。加快公共财政改革步伐,打破城乡分治的制度安排,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二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要根据经济成份多元化和就业形式多样化的实际情况,及时把外来投资企业、新兴行业纳入覆盖范围,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三是改革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加大社会保险费清欠催收力度,强制企事业单位为职工“买保险”。四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稳定机制。扩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村社会保障的比重,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住宅的质押、流转换保障、换救助的机制。五是充分发挥隧道业、海运业、商贸业等社会各界的力量和优势,吸收更多的捐助资金,培育更加广泛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

第四,推进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各项配套改革。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能“单兵作战”,而有赖于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以及相关制度的配套改革。一是深化户籍改革,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户籍登记制度,消除城乡居民待遇的差别。二是提高统筹城乡的就业再就业工作水平,健全以劳动合同制度为主要方式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逐步统一城乡就业政策、劳动力市场、就业失业登记和职业培训。三是深化完善征地制度改革,把握我县开放开发过程的城乡土地一体化发展方向,逐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偿标准。四是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医疗服务价格控制机制,提高医疗保障服务水平。

(四)加强对社会保障事业的领导

——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形成共同推进社会保障工作的合力。

充分发挥由税务、财政、工商、建设、审计、建设、质检、国土资源、安监等部门的作用,协调解决社会保障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实行目标责任制,建立社会保险欠费企业档案,签订补缴协议书;加大执法,对不履行缴费协议的依法强制执行;加大审计力度,对出口退税的欠费企业,财政从退税中直接划拨到养老基金帐户;欠费企业不能享受扶持政策;工商部门可把企业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作为年检的条件;质检、工商、建设、税务和劳动保障相互联动把企业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作为评选企业信用等级的条件;对拖欠社会保险的企业,国土资源部门控制用地指标;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积极开展代表、委员调研视察等活动。通过整合社会力量,推动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顺利开展。

发挥工作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将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纳入乡镇、村居工作的考核范围。县直有关部门各内部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形成合力。

——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强化社会保障意识,使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知识深入人心。

加大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向各单位免费赠阅劳动保障信息、举办法规政策培训班、送法进企业、设置宣传站、开展定期和定事(主题)相结合的宣传活动,让社会各界了解政策,引导企业经营者关心支持劳动保障事业,引导职工合理表达诉求,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氛围。加强舆论监督。通过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监督,对于违法乱纪、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企业和个人,适当予以曝光,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建立社会保障工作奖惩机制。对社会保障工作做得不好的企业及企业家,实行评先树优一票否决,使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实行社会保险预警制度。对于欠缴社会保险达到警戒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企业,进行警告,规定缴费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的,作为重点的执法对象,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督促其及时缴纳社会保险。

——加强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能力建设,提高服务社会的水平。

社会保障工作群众性强,特别是社会救助工作面对的都是困难群体,要求工作人员必须有良好的精神状态和扎实的工作作风。要进一步强化能力建设,挖掘内部潜力,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全面提升工作和服务水平。要学习商业保险的服务理念和模式,建立社会保险方便快捷的查询系统,健全面向基层的服务网络,使社会保障工作公开透明。要实现劳动保障工作的重心下移,改变“救火式”的工作方式,以主动出击、主动服务为主,深入基层、深入企业、社区和基层群众中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地把劳动保障的政策带下去,把基层群众的意见带上来,成为人民群众感情上的贴心人,呼声上的代言人,权益上的维护人,使社会保障工作起到为社会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

第三篇:关于我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调研报告

社会保障是国家的一项基本经济社会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和“调节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体现。今年7月至8月,区政协对全区涉及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十余个部门、镇街及下属机构进行了调查研究,并通过各种形式广泛

征求了各界群众的意见。调研结果表明:我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形成了以五大社会保险为基础,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优抚和社会救助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雏型,开创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业有救济、困难有低保的社会保障新局面。但目前在保障种类、保障水平、覆盖比例、资金保证、政策配套及体制机制等方面还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与构建和谐**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愿望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因此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不断推进和完善我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一、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成效明显

(一)社会保险稳步推进

我区坚持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为主要内容,不断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日趋完善,医疗保险稳步实施,失业保险逐步规范,工伤保险顺利运行,生育保险全面启动,基本形成了参保对象多领域、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保险体系,为促进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职工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截止2014年6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达到650户7.5万人,离退休3.9万人全部纳入了社会化管理。医疗保险参保单位674户10.6万人。失业保险参保职工达到7.8万人。工伤保险参保企业812户6.9万人。生育保险参保单位337家3.6万人。

(二)城乡低保体系初步建立

我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已经规范化、制度化,“应保尽保”的工作目标全面实现。2014年共保障低保对象9.9万户次,保障人数17.7万人次,年发放低保金2014万元;今年7月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210元/月。从2014年元月起,我区建立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纳入农村低保2465户4349人,年发放低保金210万元,年人均领取低保金400多元,较好地保障了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社会救助全面实施

我区高度重视困难群体的帮扶工作,将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纳入了**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了灾害应急救助、农村大病救助等10项救助制度。2014年以来,共安排救灾资金634万元,招标采购救灾粮980吨,救济灾民39200人次;帮助灾民恢复住房1900户,重建住房6450间。2014年建立了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市、区两级共安排医疗救助资金74万元,救助标准均上调至1000元;今年我区大病救助27户,发放救助资金3.5万余元。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面覆盖

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于今年3月开始启动,全区拥有农业人口的15个镇、街全部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100%,参合农民人数29.5万人,其中,五保户、低保户、优抚对象合计7898人,参合率达84.52%。从总体运行情况看,初步取得了“政府得民心、农民得实惠、医院得发展”的“三赢”效果。

(五)社会优抚、社会福利日趋完善

我区以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为目标,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双拥共建工作,社会优抚政策得到了落实。近三年来,我区累计发放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费、“三属”对象抚恤金、伤残军人抚恤金、带病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700多万元。为城镇和农村义务兵家属发放优待金96万元,优待率达100%。修建完成拥有240张床位的**区社会福利院,修建完成军队干休所1个,建立民政福利企业66家。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任重道远

(一)社会保险覆盖面较小,民营企业和农民工参保率低

一方面由于部分民营企业主对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或者因经营效益不好,把为职工投保视为企业负担,对保险费能欠就欠、能拖就拖;另一方面由于民营企业员工流动性大,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政策不完善,农民工参保积极性不高,造成目前社会保险发展不平衡。一是养老保险以城镇职工为主,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仅占总数的10%左右。二是失业保险由于自己不积极、企业不重视,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仅占总数的8%左右。三是煤矿等高危行业对工伤保险重视程度高,而纺织等低危行业意识较差。四是五大社会保险基本没有覆盖城市居民和农民。

(二)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低,群众意见较大

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2014年4月起在全市率先启动,但至今未纳入市级医保统筹,存在着多方面缺陷。一是职工到区外就医不方便,既不能直接刷医保卡,也不能直接享受区医疗补助;二是职工享受医疗待遇差,普通门诊不能按比例报销,住院费用

第四篇:关于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调研报告

关于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调研报告

社会保障是国家的一项基本经济社会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和“调节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体现。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形成了以五大社会保险为基础,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优抚和社会救助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雏型,开创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业有救济、困难有低保的社会保障新局面。但目前在保障种类、保障水平、覆盖比例、资金保证、政策配套及体制机制等方面还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愿望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因此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不断推进和完善我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一、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成效明显

(一)社会保险稳步推进

我市坚持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为主要内容,不断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日趋完善,医疗保险稳步实施,失业保险逐步规范,工伤保险顺利运行,生育保险全面启动,基本形成了参保对象多领域、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方式 1

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保险体系,为促进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职工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城乡低保体系初步建立

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已经规范化、制度化,“应保尽保”的工作目标全面实现。我市建立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较好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面覆盖

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于2014年3月开始启动,全市拥有农业人口的区、县全部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100%。从总体运行情况看,初步取得了“政府得民心、农民得实惠、医院得发展”的“三赢”效果。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任重道远

(一)社会保险覆盖面较小,民营企业和农民工参保率低 一方面由于部分民营企业主对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或者因经营效益不好,把为职工投保视为企业负担,对保险费能欠就欠、能拖就拖;另一方面由于民营企业员工流动性大,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政策不完善,农民工参保积极性不高,造成目前社会保险发展不平衡。一是养老保险以城镇职工为主,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仅占总数的10%左右。二是失业保险由于自己不积极、企业不重视,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仅占总数的8%左右。三是煤矿等高危行业对工伤保险重视程度高,而纺织等低危行业意识较差。四是五大社会保险基本没有覆盖城市居民和

农民。

(二)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低,群众意见较大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2014年7月起在全省率先启动,但至今仍存在着多方面缺陷。一是职工到市外就医不方便,不能直接享受区医疗补助;二是职工享受医疗待遇差,普通门诊不能按比例报销,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较低;三是部分破产、改制企业的退休、失业职工没有纳入其中。

(三)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影响保障水平

社会保障政策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对于推进社会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推进社会保障工作遇到的很多矛盾和问题,都与法制不健全、监察手段不足有关。一是立法滞后,目前国家和**市都没有一部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由于社会保障没有上升为法律意志并由国家强制执行,社会保障部门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企业事业单位欠交、延交、拒交保险费的现象屡屡发生。二是部份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少数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不愿为其雇佣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投保,劳动者只要提出维权要求即有遭到解雇的可能。三是外出农民工社保账户转移困难。有的农民外出沿海地区务工,进厂后企业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但农民工返乡后,由于内地没有配套的体系,其社会保障账户不能顺利转移和延续。

三、加快推进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建议

(一)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伐

按照政府主导、统筹城乡,各方联动、分步推进的工作思路,着力构建多层次、全方位,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现阶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程,也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内容。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理清工作思路,转变工作方式,增添工作措施,全力推进构建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伐。

(二)贯彻城乡统筹原则,逐步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 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全民覆盖,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内在要求。要认真研究和切实解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医疗制度、特困群体救助、等人民群众极为关心的问题,逐步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全覆盖和一体化。

(三)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建立稳定的社保资金来源

一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十五”期间区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总支出的18%,而“十一五”期间计划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只占总支出的13%,两相比较下降了5个百分点。区财政要根据财力增长情况和实际承载能力,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的需求,合理调整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并应有相应的增长。

二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社会保险的基本原理是大数法则,统筹互济,如果没有覆盖全社会的“面”,没有包容所有劳动者的“群”,就无法达到这个基本要求。只有扩大覆盖面,才

能增加基金收入总量,才能降低抚养比,才能互助互济,平衡不同企业的负担。要根据经济成份多元化和就业形式多样化的实际情况,确定扩面方向和重点,及时把外商投资企业、新兴行业、多种经济成份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纳入覆盖范围,逐步实现社会保险的全覆盖。

三是依法加强基金征缴。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加大社会保险费清欠催收力度。对拖欠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分清原因,属恶意欠费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

(五)完善监督机制,确保社会保障工作有序运行

一是监管社保基金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要情报告制度,完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队伍建设,开展基金安全教育活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挥行政监督、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协同作用,形成人人关心基金安全、重视基金安全、维护基金安全的社会氛围。

二是监督低保管理工作。要不断提高低保工作人员自身素质与法律意识,强化责任机制,全面推行工作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严格规范低保管理制度,促进低保工作依法、公正、公开、廉洁地进行。加大普查力度,确保低保金的公平、公正发放,排查“假低保”户,杜绝宁吃低保、不要低薪现象发生。民政部门在加大低保检查力度与提高自身监督效率的同时,还要积极主动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低保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促进低保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六)整合社保工作机构,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目前社会保障种类繁多、机构重叠,增加了运行成本,降低了行政效能。整合工作机构,是我市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的重要途径。要增加对社会保障工作的投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编制,加大投入完善设备设施,推进社会保障的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

第五篇:新疆乌珠牛录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调研报告

新疆乌珠牛录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调研报告

作者:姜晔 纪阳 来源:对外经贸2014.5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9日 点击数:

摘 要]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提高我国农村生活水平和减轻农民经济负担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基于对新疆察布查尔县乌珠牛录村的实地调研,分析该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了应加快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以及建立资金保障机制的对策与建议,希望为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供帮助。

[关键词] 乌珠牛录村;社会保障体系;社会救助

[中图分类号] f84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14-3283(2014)05-0120-03

笔者在对新疆伊犁州察布查尔县爱新含里镇乌珠牛录村调研过程中,着重从医疗卫生、养老、残疾人福利及抗震安居工程等方面了解其社会福利与保障的现状和发展情况。通过分析调研结果,乌珠牛录村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呈现以下特点:医疗卫生制度的变革与国家各时期的政策基本相一致,新农合制度迅速地得到推广和普及;老年人福利和保障在政府引导和其传统习俗的共同作用下日趋完善,老年人的各类活动机构逐步健全;残疾人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工作呈现出加快发展的良好势头;抗震安居工程能够及时妥善有序地开展。虽然各项福利措施日趋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快村域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建议,为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提供参考。

一、乌珠牛录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基本情况

(一)医疗卫生

建国后,乌珠牛录村由于缺乏资金等原因一直没有村级卫生院,与爱新舍里镇其他三个村共用爱新舍里镇中心卫生院。爱新舍里镇中心卫生院始建于1956年,为满足村民就医需求,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政府在财政资金困难的情况下,自筹配套资金132.33万元,在2014年10月初,建成建筑面积为1200平方米的高标准乡镇卫生院,并购置了血球仪、半自动生

化仪、麻醉机、手术床、无影灯等医疗设备以及医院垃圾处理等附属设施,改善了医院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和患者的就医条件。

1.医疗制度

(1)合作医疗

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出台后,乌珠牛录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60元;县财政补助10元;农民自缴30元。截至2014年底,乌珠牛录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99%以上。没有参合的人员,部分是因为户口在乌珠牛录村,而本人长期居住在外地,还有部分是因为其他原因,不愿意参保。

(2)城乡二次医疗救助

2014年,乌珠牛录村开始实行城乡二次医疗救助政策。其资金审批发放程序是:村民本人递交申请,经乌珠牛录村村委会、爱新舍里镇、察布查尔县民政局三级审查,民政局审批签字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后将救助金转入爱新舍里镇账户,爱新舍里镇再进行社会化发放。目前,乌珠牛录村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稳步推进,仅2014年对经新农合、居民医保报销后仍有困难的人员给予二次医疗救助的村民达26人,累计发放资金43974.2元。二次医疗救助初步缓解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2.计划生育

乌珠牛录村对具备《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中规定的扶助条件的村民实行的奖励标准是:对初婚或再婚家庭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奖励金,对丧偶家庭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扶助金,对离婚家庭给予一次性1500元的扶助金。此外,在乌珠牛录村,对于本人和父母均为农业户口、所在家庭按规定已领取《光荣证》的高考考生也有一定的优惠政策。

(二)养老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乌珠牛录村的养老制度从无到有,不断完善,始终紧密结合新疆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乌珠牛录村老年人口总数为289人,占全村人口总数的9.5%,已经成为人口老龄化村,这对乌珠牛录村老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

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也给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一系列深刻影响,这种影响将随着人口老龄化的继续发展而加剧。乌珠牛录村从2014年起全面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医疗服务覆盖面和提高其可及性,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水平和政府补助标准,逐步扩大参保覆盖面。每位参保人员可得到30元/年的补贴和55元/月的基础养老金。

(三)残疾人福利制度

乌珠牛录村的残疾人总数为81人,其中具有残疾人证的人数为72人。乌珠牛录村残联逐步实行《察布查尔县残疾人优惠政策》,其中涉及到农村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例如在2014年3月,乌珠牛录村根据爱新舍里镇下发的文件《关于爱新舍里镇减免残疾人农业水费的函》,本着关心和照顾贫困残疾人的生活,有效减轻其生活负担的原则,同意45名符合减免条件的残疾人分得农地共计152.5亩,并获现金补贴3500元。

(四)抗震安居工程

2014年,乌珠牛录村实施了“扶贫抗震安居”工程。随着工程的逐步推进,农民居住条件也明显改善。从2014和2014年统计数据看,全村新建抗震安居房45幢,发放补助资金22.5万元;完成自建新居舍25幢、3875平方米,乌珠牛录村人均占有住房面积已达到18平方米。截至2014年底,抗震安居房已经累计达到245座,农户有砖混结构房屋达到85%以上,乌珠牛录村人均占有住房面积已经达到30平方米。

2014年乌珠牛录村遭受自然灾害,灾后重建情况良好。对于受灾村民,房屋重建间数不少于倒塌间数,且重建面积要多于倒塌面积至少10平方米,最多达50平方米。2014年初至今,乌珠牛录村新建的抗震安居房有23户。

目前,乌珠牛录村正以建设经济繁荣、规划合理、设施配套、交通便利、环境优美村庄为总体目标,加快促进新农村建设。

二、乌珠牛录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从乌珠牛录村的医疗卫生、养老、残疾人福利以及救灾救济等方面的调查情况来看,其社会福利与保障制度正在逐渐从不完善、不健全的初期发展阶段向成熟稳定期过渡。但与此

同时,村内的公共设施较为薄弱,市场体系不健全,农业面临着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一)农村养老保障基本制度尚不完善

当前,相当一部分村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作医疗以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知识并不了解。尤其在缺乏全国性基础制度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存在更多问题。据乌珠牛录村村委会反映,20世纪90年代,按照国家民政部1992年颁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及本地区实施办法,开展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的“老农保”,先后经历了试点、逐步推进、全面铺开和清理整顿阶段,而目前这项工作处于停滞状态。对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缺少一个全国性的指导意见。虽然乌珠牛录村渐渐探索开展新农保制度,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但在缴费标准、政府补助、保障方式和保障水平等方面做法欠妥,与一些发展程度较快的农村地区相比差别较大。乌珠牛录村村民总体收入比较低,个人养老能力较差,老人对家庭的依赖正在显著增加,但是由于本地区经济基础薄弱,自治区养老方面财政投入不足,导致农民参保能力有限。此外,乌珠牛录村的小富即安观念始终影响人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进取心,最终会导致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家庭养老能力弱化和农民参保率下降。

(二)农村低保问题突出

尽管随着五保供养标准的进一步提高,五保对象的生活得到改善,但从爱新舍里镇劳动保障所了解到乌珠牛录村的五保工作仍存在一系列问题:一是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实难,动态管理难度大。村民家庭收入的核实工作非常困难,尤其是隐性收入的核实更是难以入手。在入户调查中,有相当一部分居民不能如实提供实际、隐性收入情况,给审批工作和补差标准的确定带来困难。二是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的农村五保供养经费明显不足,很多地区的各级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较少,而且由于县级财政困难,缺少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资金。乌珠牛录村集体经济来源相当有限,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要求集体负担的部分很难落实。三是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五保供养经费在乡镇一级大都由财政所或农经站发放,被挤占挪用的现象比较普遍;四是农村五保“应保未保”问题比较突出。(三)残疾人事业困难诸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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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第2篇第3篇第4篇第5篇更多顶部目录第一篇:权色交易的怪胎第二篇:权色交易之女干部第三篇:论权色交易腐败的惩防并举遏制第四篇:论文(钱色交易)第五篇:农民工反乡调查报告及感悟更多相关范文正文第一篇:权色交易的怪胎

对于具有强大兵力和明智将帅的敌人,不可以与他硬拼,顺势要暂时侍奉他。以割让土地表示侍奉,会增强敌人的势力,如同战国时期六国割让土地侍奉秦国那样,这是最下的策略;用金钱丝绸去侍奉敌国,就会增加敌人财力,如同北宋南宋侍奉辽、金那样,这也是下策;只有用美女侍奉敌人,消磨敌人主将的斗志,削弱敌人主将的体质,加深部下对主将的抱怨,与主将离心离德,如同越王勾践送西施侍奉吴王夫差那样,才能转财为胜。专门以美色勾引男人来换取钱财的女骗子,为了得到钱她甚至可以不择手段,特别是权色交易怪胎不断。

今年已有12名女性官员被纪委通报调查,其中多人涉及权色交易。扬州环保局局长金秋芬被指为南京原市长季建业的情妇,湖北宜昌副市长郑兴华被指与湖北原副省长郭有明有关。专家称,女性职务犯罪中多涉及两性问题,以色谋权,拥权腐败。

女性官员职务犯罪不断上涨。打破了女性谨慎、胆小,贪腐可能性较小的传统观念。并不意味着女性比男性更加贪婪、嗜权,只要对权力监管不到位,腐败是不分性别、年龄的,流氓阿飞也不是男人的专利。

女性职务犯罪的显著特点就是权色交易。女性的权色交易,大多是成为了男上司的“猎物”,以色谋权,当官的骑到身上淫乐之日,就是获得满意职位之时。随着淫官的一路

升迁,自己也鸡犬升天。

贪官季建业升迁之后,他的情妇金秋芬被提拔为扬州环保局局长,另一名情妇也由普通的市政府办公室打字员,提拔为该市发改委副主任,季出访她都跟随。

权力是最好的春药,官场中一些女性想获得升迁,最直接的办法就是与领导“有一腿子”,即安全又性价比高,各取所需、相安无事。一旦当这些野心勃勃的女性依靠领导情人攫取权力之后,其贪腐的程度、力度也绝不亚于他们的领导,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

干部选拔看关系、讲交情,甚至设置性别壁垒,导致一些有能力有才华的女性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得提升。她若没有一个好爸爸、好丈夫,只能依靠有个好情人。该提拔的无法提拔,不该提拔的获得了提拔。许多火线提拔上来的女领导,有些水平的确有限。原安徽省卫生厅副厅长尚军,依靠姿色从一名普通的警花,背负着淫官贪官,荒诞的爬到了副厅级的岗位。可她只是一名初中毕业生,她主管法院,冤假错案成堆,直至成为全国最大的执法人员“窝案”;她分管公安局,同样是一锅烂粥,从局长到一般干警先后有110多人受到处理。

女性职务犯罪增多,并不能将脏水一窝蜂地都泼到女性身上,认为女性贪权、恋权,欲望无边。要让干部选拔机制公开、透明,不能就凭领导一句话,一个态度,决定一个官

员的升迁;要将权力关进笼子里,不能让女领导无限释放自己的权力,将纳税人的钱肆无忌惮地花在给自己美容、买名牌包包、衣服上。

许多迷恋美容院里的女人,其实并不是天生丽质,大多是欲望、贪婪、邪淫占据了自己的头脑。依靠批腻子打蜡,像油漆家具一样花钱痛苦的处理自己。

第二篇:权色交易之女干部

权色交易一直是官场腐败的根源, “床上选拔”的人才也是“干部”选拔史上一大特色; 在人才辈出的社会里,巾国不让须眉,一批女子干部从“温床”上“脱衣而出”下面笔者简 单的罗列一下 10 大很给力的脱衣女干部。 (1)最早提出从床上培养女干部的官员。安徽省宣城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赵增军在担 任绩溪县县长时,对一位 20 岁的美貌情人的许诺: “小乖乖,你年轻有文化,我要把你从 床上培养到主席台上,让你当乡里的一把手,当县妇联主席。 ”赵增军说到做到,这个女孩 子很快便当上了乡党委副书记,不久就当上了乡党委书记兼人大主任、县妇联主任。当赵增 军升任宣城市副市长后,这个女孩又被调到市人大当官。 (2)从床上发现并培养最多女干部的官员。徐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长陆正方任上以善于 培养女干部著称。据说,陆正方在徐州提拔女干部的快慢以及级别高低,完全根据女性床上 表现。他据此培养提拔了百余名女干部。 (3)最直白指出官员成长现状的官员。杭州市滨江区区委书记尚国胜对买官者说,男人 就得‘提钱进步’ ,女人就得‘日’后提拔。除了这,在眼下谁要能当上官,就不属人类, 谁不服气的话,不花钱当个小科长叫我看看,真有那本事,我喊他大爷!”话虽直白雷人, 却说得深刻。 (4)最先从“三陪女”业界发现并培养女干部的官员。湖北省荆门市市委原书记焦俊贤, 是“在床上培养干部”的能手。他的情妇陈丽原是“三陪女” 。为了她,焦书记指令宣传部 长和组织部长,为这位“床上培养”的“干部苗子” ,伪造了假档案:正式党员、正科级部、 大学本科学历……;可谓“三阳开泰”把她抬到了该市开发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三个局 的副局长宝座! (5)最先从幼儿辅导员中发现并培养女干部的官员。湖南省某厅副厅长趁妻子上班之际, 约机关后勤处一名女子到家中幽会。 怎知二人相聚甚欢时, 在某医院当医生的妻子突然返家。 妻子发现房门反锁,以为家中有贼,于是开始喊叫,副厅长只好打开房门。妻子见了勃然大 怒,要女子跪在地上,连搧几个耳光。其后更是冲进厨房拿出菜刀,对准女子的脚后根砍了 下去。但最后该女子还是被副厅长从幼儿辅导员“培养”成为有级别的干部。 (6)最先从保姆中选拔培养女干部的官员。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段义把生于河北省馆 陶县农村姑娘柳海平,从保姆发展成情人,然后培养成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党委干部,兼 任局机关团总支副书记。而段义从床上“培养”女干部最为慷慨,提拔情人的同时,还把其 情妇的父母由无业人员“照顾”为济南市

的国家干部,并办理了退休手续,情妇的妹妹也成 了济南市某机关的公务员。 (7)长期坚持从床上培养女干部的官员。身份、年龄、履历、档案均涉嫌造假,被称作 “一身是假”的王亚丽,从一名普通的农村女子,一步步升迁至石家庄市团市委副书记,也 是官员们从床上培养起来的。 王亚丽先是认下了大款干爹王破盘, 靠着干爹贴上了石家庄市 交通局长王志峰,王局长从床上把她培养成市交通局科长。据悉,王局长外逃以后,石家庄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振江接下了继续培养的重任;张的每一次升迁,总会伴着王亚丽的 升迁。2014 年 8 月,张振江任石家庄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当年 10 月王亚丽调任正处级 单位西柏坡纪念馆馆长助理,级别正科;次年 8 月,王亚丽作为被培养的后备干部下派至鹿泉市经济开发区任科技副主任。2014 年 2 月,张振江任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当年 9 月,王 亚丽在鹿泉一年挂职期满,出任鹿泉市经济开发区党委书记。2014 年 3 月,张振江出任石 家庄市人大副主任,而当年 4 月王亚丽则当选为石家庄团市委副书记。当然,王亚丽身份败 露后,张振江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8)多名官员接力从床上培养女干部的典型。 从警 28 年的陈光明, 是吴国光(原刑警大队 大队长,已判刑)、原公安局长郭 xx、万 xx、文强四位大官接力培养出来的。文强是最后一 棒。自从上了文强的床之后,陈光明被文强培养为“**警界女杰” 、**市先进工作者、 “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劳动模范”“第五届全国十大女杰” 、 、 ,荣获**市警界个人二、 三等功和“**市首届十大女杰特别奖”等荣誉称号,官至**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总队长。 据舆论认为,陈光明做文强的情人,指不定谁害谁,因为陈为了升官,不惜献身一切;最后 离婚连家都不要了。文强,只是同陈光明上过床的第 4 个男人,算上他的老公是第,5 个。 如果陈光明还同其他男人上过床,那就没法说了。 (9)创新培养女干部的官员。李泳上了广东原政协主席陈绍基的床以后,被陈绍基从床 上培养到广东电视台新闻中心国家一级播音员、副监制,成为当家女主播。要知道电视台播 音员也是有行政级别的,不仅是吃官饭的,而且是党的喉舌。 (10)主动接受领导在床上培养的女官员。安徽省卫生厅副厅长尚军,由一名仅有初中文 化的女工人,幸运地成为公安系统的“一朵花” ,凭借 1.68 米的身高和超群的“交际”能力, 她在“以色谋权”傍上两位省级高官后,演绎了现代版“二凤戏凰”高级妓女故事。在两位 省级高官精心培育下, 一路春风得意, 从阜

第三篇:论权色交易腐败的惩防并举遏制

由中国妇女报社女性与廉洁文化研究中心编写的《腐败床榻———反权色交易调查报告》于近日出版。该书以近年来公开发表的典型案例为事实依据,揭露了权色交易触目惊心的现实,分析了权色交易的成因和危害,探寻了惩治和预防权色交易的措施,展示了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坚定决心和卓然成果。《检察日报·廉政周刊》特邀该书主编———廉洁文化专家、女性文化

研究学者、中国妇女报社女性与廉洁文化研究中心主任禹燕撰文,对权色交易进行剖析,以期对领导干部远离权色交易腐败有所帮助。

近年来,作为贪腐的共生现象,权色交易呈现出蔓延扩大趋势。2014年《南方人物周刊》截取了2014年以来开庭受审和新近案发的41名省部级高官样本进行分析,发现其中36名被曝拥有情妇,占87.8%。2014年2月,《人民论坛》杂志开展了“党政领导干部应谨防哪些诱惑”的调查,随后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排在首位的是“美色诱惑和性贿赂”。

权色交易犹如一个硕大毒瘤,不仅严重侵蚀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极大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也公然挑战着社会的公序良俗。

权色交易的主要类型

权色交易,指的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权力和权力带来的利益与另一方发生性关系以满足生理欲望和感情需要;而另一方则以直接出卖色相或间接雇佣美色为交换,谋取不正当利益。权色交易的相关人有三方:一是腐败的国家公职人员,大多为男性,他们是权色交易的罪魁祸首;二是直接出卖色相者,主要为女性,她们是权色交易的筹码;三是间接雇佣美色的不法分子,绝大多数为男性商界人士,他们是权色交易的纽带。

权色交易本质上是一种买卖关系。作为买方的腐败官员以权力作为沽买美色的筹码,以“权”谋“色”是其主要特征;而卖方则以利益作为售卖美色的最终目的,以“色”谋“利”是其主要特征,性贿赂是其主要手段。

权色交易有以下主要类型:—是“权”“钱”互换式的权色交易。即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权力为直接或间接献色者谋取不法利益。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先后包养了11个情妇,为了稳住庞大的情妇团队,便将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小工程分给她们,让其利益均分。二是“权”“位”互换式的权色交易。即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权力为直接或间接献色者谋取官位和其他政治利益。湖北省荆门市委原书记焦俊贤就把身为“三陪小姐”的情妇安排到某区文化新闻广播电视局任副局长。三是“权”“利”互换式的权色交易。即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权力为直接或间接献色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权色交易的社会危害

权色交易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腐蚀国家公职人员。以权谋色严重腐蚀了国家公职人员,导致一系列贪腐恶果。以权谋色首先导致了以权谋财,使“色官”变成了贪官。因为无论是为色而贪财,还是因贪而猎色,风流贪官必然会利用手中的权力猎取钱财。

严重干扰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经济秩序。一些贪官在包养情妇或接受了贿赂者提供的色情服务后,为了给情妇、“二奶”或献色的不法分子谋取不当利益,不惜滥用职权,直接诱发了各种犯罪。一是滥用权力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导致违规审批、违规放贷、国有资产流失等重弊。如中国银行原副董事长刘金宝为了回报给情妇买房的企业,先后违规贷款18亿元。二是权色交易导致了卖官鬻爵,冲击了人事制度的权威性,干扰了正常的干部选拔程序。三是权色交易导致了司法腐败。一些政法干部在不法分子以色行贿的拉拢、腐蚀之下,心甘情愿地充当了不法分子违法犯罪活动的“保护伞”。

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国家公职人员是国家行使公权力的基础细胞,其“反道德示范”的作用远远大于普通人。当包养情妇成为某些官员身份的象征,当狎妓嫖娼成为某些官员炫耀的资本时,这种行为不仅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序良俗。

挑战婚姻道德,影响了社会和谐。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的基础,夫妻双方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包养情妇、狎妓嫖娼直接破坏了婚姻道德,挑战了家庭伦理,也动摇了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

惩防并举遏制权色交易

近年来,我国反腐败的力度不断加大。针对权色交易的严峻形势,党和政府开始探索有效遏制权色交易的新举措: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直指“涉性腐败”。2014年4月27日通过的《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不得“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2014年6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公务员“包养情人的”和“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给予严厉处分,特别是“包养情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这无疑是治理官员腐化堕落、包养情人等腐败重症的釜底抽薪之

举,有效弥补了《刑法》缺憾,表明了政府从严治吏的决心。

其次,严肃党纪———严查生活腐化。在推动相关立法的进程中,相关党纪也进一步完善。2014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其中,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嫖娼、卖淫,或者组

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些规定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的相关条款,共同构筑起了反官员生活作风腐败的法纪防线。

2014年5月30日,针对查办违纪案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央纪委印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即“八项禁令”),首次提出了“特定关系人”这一概念,十分引人瞩目。该规定指出“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2014年1月16日,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发表的会议公报强调:“以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案件为重点,严厉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这意味着把反权色交易的重要性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其三,加强监督———监测官员私生活。为了将对官员生活作风的监督纳入反腐视野,使反腐趋向精细化,2014年9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报告本人以及家庭的九大情况,其中首先要报告的是“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2014年新年伊始,一项关于官员婚姻及家庭涉外情况的调查在中央党政机关悄然启动。而早在2014年5月,江苏省南京市政府出台的《2014年廉政工作意见》就明确规定,干部个人婚姻出现变化时必须向组织书面报告。如果婚姻变化是干部个人因生活作风引起的,组织将视情况干预。

其四,司法有据———直面“特定关系人”。2014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即“十条意见”)印发,为惩治新型贿赂犯罪提供了明确依据,为检察官和法官依法处理作为受贿共犯的贪官情人提供了依据。2014年10月,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的情妇汪沛英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成为全国首例“特定关系人”受贿案。

其五,惩治有力———严惩腐化贪官。在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探索各种遏制权色交易的新举措的同时,党和政府也加大了对腐败分子的惩治力度,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等一批“涉性腐败”贪官纷纷落马,得到了党纪和法律严惩。在反腐败风暴席卷下,反权色交易已成效初显。

但是,与一般贪财、贪权等关乎人的生存本能的腐败不同,权色交易是关乎人的生理本能的腐败。所以,反权色交易,还面临诸多复杂难题。在法律层面,相关规定尚未上升到国家立法的高度;在监督层面,也还存在一些漏洞与死角;在执法层面,惩治不及时、不到位等现象仍时有发生;特别是在教育层面,教育方式尚需创新、内容还需细化,要注重提升国家公职人员的生活情商并有效干预其心理健康。因此,遏制权色交易腐败必须刚柔并济,即刚性的法律制约要更硬,柔性的预警机制要更细。通过惩防并举,让领导干部远离权色交易腐败。

第四篇:论文(钱色交易)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期中报告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期中报告

课题名称:钱色交易

学院:电子工程学院

班级:2014211208班

随着11月上旬“晶刚恋”喜结连理,他们8年漫长的爱情长跑又浮现在大众面前,这对金童玉女拥有非常人能及的财富和社会地位,不禁让人思考这个婚姻背后的钱色问题。

霍家经过霍英东、霍震霆这两代,已把自己的关系网铺向了香港甚至大陆的商、政界。保守估计,霍家现有38亿美元的资产,而霍启刚能够继承的资产不会少于20亿人民币。郭晶晶为当代体坛明星,不但有相当高的人气,其靓丽的外形也颇受大众追捧。

但是我们认为,不应该把这场豪门婚礼单纯地看为钱色交易。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霍启刚有足够的财力和能力支持他的追求。而郭晶晶不光有外在的资本,其内在的投资理财能力、商学院的人脉以及其作为体育明星对霍启刚事业和继承权的正面效应,都是这场婚姻成功的关键。自古以来的郎才女貌、门当户对,一定程度上体现在这对新人上。

再将视线转向王石和田朴珺。作为万科董事长,王石拥有非常人所能及的财富,而田朴珺是年轻貌美的演员,他们的结合伴随着王石的婚变,不得不让人想到钱色交易。

“宁做三奶,不嫁穷人”,小三对于现在这个灯红酒绿的花花世界来说好像早已不是奇景,也不再只是暗处的一朵野花,她们堂而皇之流行于这个世界,趾高气扬横行于人群之中。从古至今,这种作风和行为让人无法认可,可却无时无刻都存在着。这是谁之过?是社会风气败坏、气息污浊,还是社会发展的结果?是社会潮流的趋势还是人性扭曲的推脱、本性丧失的借口?环境改变人,可人也创造了环境,社会改变了人,可人组成了社会。 婚姻就是一种契约,小三行为是对婚姻所有者权利的一种侵犯。婚姻就意味着彼此两个人可以垄断权利,从而排斥第三方来分享。但为何中国男人喜欢包二奶,这也不能说仅仅是男人的因素,也关系到女人的因素。中国很多女人都希望嫁给有钱老公,但是并不是每个女人都可以实现这个梦想。因此,不少女人选择退而居其次做小三,并且努力进行最后一搏,看看这个“临时工”到时能否转正。这个社会把金钱看得很重,这本身并没有错,但是有一些女人把这种希望寄托在老公身上,而不是通过个人奋斗去争取。相较于美国文化造就人们信仰个人奋斗精神,中国人更趋向于重视结果,只要得到钱,不论过程是依赖别人还是自我奋斗。

再将视线转向校园。近日,美国出现“seeking arrangement”这类“求包养”网站。在“求包养”网站注册的男性会员大都是寻求美色的“钻石王老五”,女性会员则是清一色年轻、漂亮、想迅速致富或经济拮据的女性,而其中的女大学生的数量逐月攀升。更有调查显示,20多所知名院校的女学生注册了“求包养”网站,而剑桥大学竟然在数量上名列第四

位。高昂(请你继续关注好范文网www.HaowORD.com)的学费负担、沉重的找工作的压力逼得一些在校生或毕业生“卖身供学位”或“卖身还学贷”。有网友说,这本质上和“援助交际”没什么差别;也有网友认为,为房租、学费出卖尊严,未免得不偿失。

而在我国,复旦大学的调查显示,约有一半的女大学生对被包养的现象予以理解,但本身不支持这样的行为。调查显示,那些已毕业但没找到工作的女大学生们更能理解被包养和有偿陪侍服务,可见社会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大学生放弃了自己的道德操守。

造成这些发生在大学校园里的钱色交易的原因,恐怕大部分是由于社会对金钱的肯定,甚至崇拜。三十年改革开放,在一定程度上是整个社会转向彻底的实用主义、功利主义、消费主义、物质主义。没有了意识形态,但也没有任何信仰,只剩下赤裸裸的利益追求。利益成了支配全部社会关系的惟一元素。但是,利益追求是没有上限的,所谓欲壑难填。越来越多的媒体去关注成功者、富裕者,民众自然也就开始越发认可富裕者,习惯用财富去衡量一个人的成就,社会有一个崇拜富裕的氛围,怎么能避免大学生追随富裕者而去自甘堕落呢?况且大学生的个人价值观并未完全成熟,对事物的判断还不是非常全面,往往片面相信社会价值取向下的“金钱是万能的”,而忽略了它的负面效应,不能以辩证的角度看问题往往使她们陷入疯狂追求金钱的泥沼中不能自拔。而更可悲的是,那些高喊真理的少数人很难作为推动社会价值取向正常化的先锋者,而他们的努力在整个社会的洪流之下也是以卵击石,无任何显著的社会效应。

无论是社会还是校园,成功人士与年轻女性的结合都不是个例。那么为什么会有出现这种钱色交易?我们认为有一下三点:

1. 男人的征服欲和女人的虚荣心:成功男人拥有更多社会资源和资本,同时也面对更

多的诱惑。男人的掌控欲让他们不断追求自己所未获得的东西,而追求到极品美

女也成为智慧和实力的象征。同时,年轻女人拥有一定外形资本,相较于中年女

性,她们靓丽的外表和青春的活力更能吸引男性的目光。从女性的选择标准来看,相比于成长中的同龄男性,成功男人更为稳定和包容,同时四十的男性往往更懂

得迎合女性心理,更让女性沉醉。她们在很大意义上是被成功男性的社会地位吸

引,成功所带来的金钱、荣誉、声望、闪光的品质等等附加值让年轻女性自然而

然地聚集到成功男性身边。当然,不排除一部分女性,只以金钱为目的,由单一

目标驱使做他人的小三。这些人往往想要过奢华的生活,在短期内实现这一目标

只有通过“傍大款”,她们不关注取得金钱的过程,是通过自我奋斗还是通过其

他不正当渠道,过分功利地追求结果往往让她们抛弃了基本的道德操守。

2. 社会的价值取向:小三的常态化使大家见怪不怪,公众对钱色交易的包容度提高使

当事人的心理负罪感减少,更不利于道德层面上的自我监督和舆论监督。同时整

个社会的价值取向浮躁化,以钱为评判标准,过分重视结果而不是提倡自我奋斗

的过程,进一步促使了有钱人的自我膨胀和女性趋向有钱人的社会现象。

3. 家庭的稳定性:很多中年妇女在婚后不注意夫妻间的沟通和个人成长,不懂成功男

性所关注的财经、交际、法律等,夫妻双方在生活中没有共同语言,而当初的爱

情也被长时间的平淡生活消磨,进而在婚姻关系中出现了僵局和不可调和的矛

盾,从而让那些别有目的的女性有机可乘,从而出现了小三的危机。

古往今来的历史不乏权色交易的案例,而作为一个长时间、普遍性问题,究其原因,还是出于人性的劣根性。个人的欲望促使个人的选择,而个人组成社会,又引导着社会的价值取向。同时,整个社会的观念风气又影响着个人和他们的选择。如此循环往复,让人说不清是可恨还是可悲,每个人都是这个社会价值取向和道德选择的受害者和推动者,不禁让人质疑,这有违传统道德的现象何时才能终止?

参考文献:

1.《说说“小三”现象》

3.《女大学生恐难抵制“诱良为奶”》

4.《美国求包养网站火爆 “权色交易”“钱色交易”日益泛滥》

-11-21/0000284927s.shtml

第五篇:农民工反乡调查报告及感悟

关于农民工返乡调查

返乡农民工增多劳动力增加是今年农村工作的一个机遇,同时其就业问题又成为必须解决好的一个突出问题。为此,我们近期作了一些调查。

一、返乡农民工的主要特点

从农民工的返乡情况看,一是农民工群体庞大。二是农民工返乡后大量滞留。春节前返乡农民工总数占返乡农民工总数的42%。三是返乡时间提前。从10月份开始陆续返乡,较往年提前2个多月。

从返乡农民工的结构看,一是返乡农民工男性多于女性,返乡男性9981人,返乡女性6191人。二是高年龄段的返乡农民工成主体,29岁以下占总数的27.6%,30到40岁占31.2%,40岁以上占总数的41.2%。三是低文化程度的返乡农民工明显较多,返乡农民工小学及以下学历占37.3%,初中40.9%,高中文秘杂烩网及以上占21.8%。

从返乡农民工的意愿看,一是个体有差异,务工意愿有差别。性别、年龄、学历的差异造成选择务工意愿不同。87%的年轻女性一般选择进入电子、制衣、制鞋、玩具加工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务工;75%的男性选择进入从事技术含量较低的工地、工厂从事建筑,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务工地点普遍为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在工地上干活的较多。二是自主创业意愿强烈,但缺乏资金。调查中80%的人希望能自主创业,比如办加工厂,办场搞养殖、规模化种植,但资金是最大的障碍。三是大部分人都有继续外出务工的意愿。70%的人都表示愿意返回原来的岗位继续打工,有22%的人将重新找工作,只有8%的人暂不外出务工。从返乡农民工的务工环境看,一是流动频繁,务工地点多变。农民工即使在同一务工地点,换的工作也比较多,不论公司、工厂或建筑工地等都存在阶段性用工现象,“订单”做完后,他们就得重新找工作,使务工地点变换较多。二是举家外出呈上升趋势。调查中发现夫妻双方都在外面打工,为方便照管子女,将子女带到务工地点就近入学的情况呈上升趋势。今年春节全家外出回来过年的有15户,但春节后全家返回务工地点。三是找工作的途径不多。农民工在外打工,主要是依靠熟人介绍或自己找,存在一定盲目性和扎堆现象。

从返乡农民工的影响看,一是影响了农民收入增长。目前,农民的收入中约有50%来自非农产业,其中主要是外出打工收入。从收入的增量来看,非农产业收入的增量占到每年农民收入增量的70%以上。农民工返乡后基本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靠务工积累维持日常生活开资。其次,影响农村消费市场的开拓。农民工失去工作提前返乡,严重影响农民工及其家庭的生活水平提高,影响其对子女教育的投资和现实购买力,这势必阻碍消费需求的扩大。第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农民工失去工作、收入减少,这本身就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而

且,不少农民工在心理上已经认同了城市工人的身份,返回家乡后可能因为缺乏必要的农业生产技能和无法重新适应农村生活而产生失落情绪、出现各种问题,进而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二、农民工返乡的主要原因

一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沿海部分出口生产企业受到冲击,开始裁员、降薪或关闭以求自保,农民工成为首选对象。调查统计,春节前返乡回流的农民工中,因企业裁员、减薪、关闭影响而回流人数,占全县回流农民工人数的54.7%,占外出农民工总数的35.6%。

二是受用工信息缺乏的影响。很多人都是通过熟人介绍和自己找工作,有一部分人是看到别人在某一地方打工还可以,就随波逐流到那地方找工作。75%的农民工集中在东南沿海务工,由于东南沿海企业破产倒闭,去南方务工的渠道减少,出现整个务工集体失业或返乡现象,而新的就业信息又未能掌握,导致滞留农村。

三是受务工技能缺乏的影响。调查的110名返乡农民工中,输出前接受技能培训的34人,占30.9%,未接受任何技能培训的76人,占69.1%。可见农民工大多务工技能欠缺,主要靠劳力、苦力务工,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形势下,他们中的一部分人被拒之门外。

四是受农村新政策的召唤。部分农民工通过在外务工已掌握了技术,有一定资本,特别是党的惠农强农政策的出台,在外务工与在家创业收入相差无几,他们选择了回乡创业。加之很多农民工本身就是灾后重建户,他们想抓住灾后重建的政策机遇,发家致富。

三、积极应对的几点建议

一、要强化宣传引导,帮助失业农民工理性对待回乡。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促进农民工再就业的

政策措施和典型事例,特别是宣传贯彻好扩大内需和促进农民工再就业的政策措施,营造全社会关注、关心、关爱农民工的浓厚氛围,让他们树立再就业或创业的信心,认识到目前的失业返乡是暂时的,防止出现返乡潮的“蝴蝶效应”,使大量农民工返乡或滞留,给农村维稳工作带来压力。

二、要加强就业指导,搞好就业服务工作。建议创办公益性的职业介绍机构,扶持民间中介组织,探索建立培训、求职、就业、维权“四位一体”新机制。加强与用工方的联系与沟通,巩固长期合作的劳务输出基地,开辟北方地区务工基地。搜集相关用工信息,通过开展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组织用工企业举办招聘会,搭建“返乡农民工网上就业”服务平台等措施,拓展农民工就业渠道。

三、要开展就业培训,实现技能转型。实施“人人技能工程”,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创业能力。加强与市内职业技术教育单位的合作,整合劳动、教育、扶贫等补助政策,统一印发免费培训券,由农民工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和个人意愿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时间,鼓励与用工单位联合培训,培训结束后发给培训证明或技能资质证明。对脱产进行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的返乡农民工免除一定费用,每年补贴一定生活费,提高农民工培训积极性。

四、要大力支持农民工自主创业,发挥创业带动效应。建议出台农民工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特别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新政策,如税收减免、工商缓减等方面优惠政策,实现“扶一业带就业”。鼓励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农民

工自主创业者采取贷款财政贴息、直接补贴、扩大农村担保范围等方式解决资金难题,减小创业的困难、风险和盲目性,实现1人创业能带动3—5人就业的带动效应。同时要消除创业壁垒,降低创业门槛,为农民工创业营造良好环境。

五、要新辟就业市场,增加失业返乡农民工转移就业岗位。发挥农村“蓄水池”吸纳就业作用,在新一轮农村改革及灾后重建中有效促进农民工就业。紧抓天津援建略阳、“十天”高速公路建设等建设机遇,“合拍共振”大量使用我县农民工,切实使他们能够就地务工,增加收入。

六、要进一步维护好外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农民工权益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稳定问题,绝不容忽视。根据我县外出农民工多的实际,建议成立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中心,在乡镇劳动保障所设立农民工维权工作站,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在农民工因拖欠报酬纠纷、工伤纠纷寻求法律援助时,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立案要在费用上适当减免,在法律、政策范围内适当倾斜,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者实施更严厉的惩处,为农民工就业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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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第2篇第3篇第4篇第5篇更多顶部目录第一篇:司法部门强化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思考第二篇: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第三篇:新时期如何强化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第四篇:新时期如何强化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第五篇:法律知识思考新时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更多相关范文正文第一篇:司法部门强化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思考

积极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避免群体性突发事件,特别是在新的时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势在必行,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改革开放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且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群众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有所增加,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容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十分紧迫和繁重。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之外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有效手段,是新时期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工作也是坚持执法为民,关心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纠纷,大多数都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群众利益无小事。因此,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发展经济是政绩,化解矛盾、保护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也是政绩。

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作用

(一)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调处民间纠纷的调解功能。 人民调解组织要适应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需要,在认真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的调解同时,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着力做好涉及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方面的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

(二)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功能。 一方面,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调解,及时化解矛盾,将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特别是要妥善调处好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民间纠纷,努力防止因民间纠纷化解不力而导致刑事案件和其他恶性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要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上,科学把握民间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不断总结经验,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建立民情民意分析制度、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定期排查和专项治理制度、纠纷调解督办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党委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

(三)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 要充分利用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在调解工作中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和道德修养。尤其是在党和国家重大政策出台时,要结合调解条例有针对性地加强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增强时效性,从源头上防范矛盾纠纷。

(四)要切实强化人民调解工作功能。 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便民、利民、亲民和不收费的特点和优势,利用“田间”、“地头”等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及时、就地调解矛盾纠纷。对于那些疑难复杂、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要及时受理、及时调解。

在强化人民调解四项功能的同时,要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在积极调解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的基础上,对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农村人民调解工作,要结合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努力排查,就地排查,就地化解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土地承包、税费改革、民主管理、生产经营等各种矛盾纠纷。城市的人民调解工作,要主动预防和及时调解市政建设、旧城改革中因拆迁引发的矛盾和因职工下岗引发的矛盾纠纷,协助基层政权组织积极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厂矿企业人民调解工作,要认真研究解决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积极探索改进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途径和办法,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理解并支持改革,保障企业改制和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第二篇: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宁波市北仑区司法局汪胜荣

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的传统,经历了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解决矛盾纠纷的一个机制模式,它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通过调解各种民事纠纷,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因此,也有了被誉为化解矛盾的“东方之花”。在当今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人民调解能否再展宏图,再立新功,是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个新的考验。

一、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出现的新变化

1、矛盾纠纷的重点的转移。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的分工不断细化。社会各个层次之间和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产生也将产生了新的变化。过去传统的土地相邻纠纷、宅基地纠纷等已不再是矛盾纠纷的频发重点,而新出现的拆迁征地、劳动关系、交通事故纠纷等不断发生。尽管化解矛盾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用人民调解化解矛盾,对和谐社会的促进作用是其它的方式无法替代的。这就要求我们人民调解工作一方面要调整思路,找准矛盾的重点,另一方面我们要积极的研究新矛盾的解决方法,探索人民调解新的工作机制,使人民调解工作能够更快更好地起到社会矛盾的化解作用。

2、纠纷的主体的转移。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扩大了社会交往的区域范围,人们的社会活动范围走出了过去的村、社区为主的场合。特别是一些新的行业团体出现,新型的行业区域的矛盾纠纷的主体也会随之出来。如我区高塘片区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在此,这就产生了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属之间的矛盾如何化解的问题,再如我区大港工业区的形成,有近500家的企业在该区落户,有近8万名的职工在此工作,这就有可能会出现较多的企业与职工之间,职工与职工之间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新的矛盾群发地。

3、调处纠纷的范围有了进一步的扩大。人民调解这条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已经越来越被人们所肯定。已经从过去的化解民间矛盾纠纷转到了化解社会民事纠纷的上面。很多过去只适合行政调解或司法调解的矛盾纠纷现在也用运人民调解的方式去化解。且在实践中,有的矛盾纠纷用人民调解的方式化解更有利社会的稳定和和谐。2014年宁波市出台了《关于情节轻微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规定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管辖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申请,将符合条件的情节轻微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2014年,宁波市市司法局和公安局联合发文规定将交通事故的矛盾纠纷也引人到了人民调解化解; 2014年《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

法》(市政府令153号)又把医疗纠纷交于人民调解进行化解。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范围有了进一步的扩大。

4、法规的完善,对人民调解提出了新的要求。

人民调解是以法律法规为最基本依据调处矛盾纠纷,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深入,我国的法律法规也随之不断的完善。依法依章办事已成为一种发展的趁势。因此,人民调解人员在调解矛盾纠纷中,既要在互让互谅的基础上化解纠纷,又要求调解不显失法律法规这个基本的基条。这就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调解员也必须具有更加扎实的法律知识。

二、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出现的新问题

针对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出现的新变化,原来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和工作模式也随之出现不相适应的地方。1、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近年来,我区的人民调解组织有了快速发展,各街道乡镇、村(社区)都建立了调解组织,基层组织网络也有了进一步的巩固。但从总体上看,人民调解组织还有很多的盲点,如企业的人民调解建设进度不快,行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还不完善。

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我区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总体来说素质还不能适应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全区各级共有专职人民调解员760名,其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的人民调解员所占的比例不到3%,具有法律等相关专业的人员的比例仅在1%左右,这样一支队伍很难做到调解案卷高标准的

质量要求。

人民调解员的福利待遇有待进一步改善。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不断规范,人民调解员专业化趋势的不断发展和成熟,人民调解员的工资福利也越来越成为一个现实的问题。人民调解员作为一个社会的一种职业,而且是一种具有相当专业知识的一个职业,如果他们的劳动成果不能得到社会的肯定,不能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这支队伍也就很难稳定和提高。

三、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新的对策。

针对上述人民调解出现的新的问题,建议采用下列对策:

1、不断创新人民调解的工作机制。要深入基层不断调查调研,特别要加强对新兴行业矛盾纠纷发生和预防工作的调研,有针对性地建设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如企业内部的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居民区业主与物业管理部门的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外来人口居住地的预防和化解等,并且要根据这些领域的矛盾纠纷发生的频率高低,设立必要的人民调解组织。

2、积极推行人民调解专职化。人民调解工作要上新的台阶,在新的历史时期能够发挥好期维护社会稳定,走人民调解职业化,专职化的道路具有重要意义。实行了职业化,专职化,才能激发人民调解员钻研人民调解业务、从而达到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稳定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目的。

3、加强地方财政的投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应该大力支持这项工作,特别要在经济上给予支持。应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甬党办[2014]9号)“应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14]179号),核定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确定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保障办法。”积极推行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政策。

4、积极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格局中的核心作用。充分利用乡镇街道综治中心这个平台,发挥好人民调解的核心作用,形成一个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大调解格局。

第三篇:新时期如何强化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国宪法确认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多年以来,人民调解制度以其自愿协商性、过程相对保密性、程序简易性和成本低廉性

而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在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各阶层矛盾的层出不穷,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作出新的贡献,这些都亟待我们去深入思考和仔细探究。我们对社会矛盾纠纷进行了分析,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一、对当前主要社会矛盾纠纷的简要分析

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是好的,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涉法信访问题越来越突出,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民事纠纷导致治安刑事案件上升,对社会稳定形成较大的压力。总的来讲,人民调解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表现在:一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而以资源权属、环境及生态、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职工下岗、军转干部待遇、复员军人就业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参与者的构成复杂化,不仅有工人、农民、离退休干部、个体户,退伍军人等。一些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起来难度很大。二是各类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其中的热点、难点主要有征地补偿、拆迁安置问题,企业改制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集资款到期不能兑付问题,以及涉法涉诉问题,司法不公、执法不当问题等。三是相当部分纠纷当事人言行发生重大变化,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甚至违法的特点明显。有的利用国家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假日或政治敏感期,集体到京、到区上访。甚至出现殴打执行公务干警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过激行为,以及自杀、自残的极端行为。所有这些矛盾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都对人民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目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面对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的新特点、新趋势,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各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做了大量深入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更加健全,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工作范围不断拓宽,制度体系基本成型,人民调解功能作用日益突显。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人民调解工作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

建立并健全调解组织是做好调解工作前提与基础,调解组织网络化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若干规定》,人民调解组织有四种形式:一是农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是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调解主任有其名但无其实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调委会设主任一名,必要时可设副主任。《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法律规定表明调解主任是一个由三人以上组成的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专司人民调解工作,而实际中大相径庭。且看对某村支部书记的一段调查:请问你们村(社区)是否设立了调解委员会?答:“调解就是我一个”。对话中折射出这样一个问题,不知道村(社区)委员会下面还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更不知道自己是一个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与其说是一个调解委员会主任,还不如说是一名兼职调解员,准确地讲,他的主责是村支部书记,这是其一。其二,调解主任专职的太少,绝大部分都是兼任。表面上看,调解主任的力量很强,而实际工作中恰恰相反。村(社区)干部担任的职务多,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无法把主要精力用在调解工作上。大部分村支两委干部兼任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同时兼任了治保主任、村支秘书、会计、民政、计生、村办企业法人等职务,可谓一肩挑数担。不堪重负的调解主任要切实履行职责,其效果可想而知。因此,形式意义上的调解主任,已非改不可。

(三)调解经费法律有规定但执行很尴尬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调解主任享受村(居)委副职待遇,调解员

享受误工补贴”。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调解委员会的经费都受制本村(社区)的经济状况,经济状况好的村,村干部年收入3000元,差的村只有1600元,月平均100多元,村上办公经费只能是有一点用一点。绝大多数调解委员会因经费紧缺,工作举步艰难。我们了解到一个调委员会一年的正常开支需一万元。支出项目有调解员的工资、调解小组长和调解信息员的

误工补贴、调解人员的培训费、调委会的办公费以及调解工作的调查、取证等项经费开支。如果要加强调委会内务规范化建设,构筑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纵横交织的立体化网络格局只能是一厢情愿,纸上谈兵。

(四)业务工作有继承但乏创新

人民调解工作有着悠久的历史,丰富的积累与经验,但形势的变化、时代的变迁,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走访调查中的调解委员会中,没有一个能全面、准确表述人民调解性质、作用、任务与要求,绝大部分调解员仍然沿袭旧的模式,纠纷发生后,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对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对于现阶段新的人民调解制度知之甚少。且不说村调委会,就是乡镇负责指导与管理人民调解的司法所与司法员对新的人民调解制度也感到茫然,认识上不清,概念上混杂,导致指导上不到位,出现了跟不上形势、适应不了新要求的情况。从改革人民调解制度势在必行,但同时要求广大人民调解员从理念、认识与行动上与时俱进。

三、创新发展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

(一)深化认识,摆正人民调解工作的位置

人民调解组织多处在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遇到的人、财、物等实际困难比较突出。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了解、重视与支持,切实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要大力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工作考评范围,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健全机构,落实调解组织网络格局

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村、乡镇全部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当前重点是抓好集贸市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和企业与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系制度;要规范人民调委会建设,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都要按照“五有”(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印章、有调解文书、有统计台帐)和“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使矛盾纠纷发生时先有人民调解组织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要认真抓好调解协议质量调研评查工作。

(三)公开选任,建立与工作相适应的人民调解队伍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矛盾纠纷增多,难度增大,对从事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员的法律与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更新要求,特别是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后,调解对象范围的扩大、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相衔接的趋势,文化程度、尤其是法律与调解业务素质已成为人民调解员任职资格的重要条件。因此建立一支与工作相适应的能调善调、坚强有力的调解队伍迫在眉切。要引入竞争机制,拓宽聘任调解员的渠道,创新举措,在乡镇、社区推行(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乡镇人民调解员由驻乡(镇)的司法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实行公开选聘、招考,每个社区将本辖区内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和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热爱调解工作的干部、教师等人员选聘担任人民调解员,原来担任社区调解主任或调解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人民调解员的工资福利、组织人事关系等方面实行区、县(市)司法局为主、社区协助管理。人民调解员由市司法局发给“人民调解员资格证”,实行持证上岗。公开选任的具体方案由市司法局制定并统一部署实施。

(四)强化指导,加快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

加强与改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摆在我们当前的首要任务。加快发展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历史赋予的使命,是实践“三个代表”要求,也是推进基层民主法制进程的必然结果。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一是要加强指导,切实提高指导管理水平。我们自己认为调解工作是其中一项非常重要工作,但是上面没有要求,没有安排,我们只能是自我看重。可见人民调解工作与经济建设未能同步发展。有的调解主任反映,他们不知道怎样抓调委会建设,不知道怎样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这些问题应引起深思。各级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要负重加压,集中精力,抓住社区建设与人民调解改革的机遇,科学制定人民调解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指导与管理。二是加强司法所建设,增强指导管理力量。当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着重抓住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加强“两所一庭”建设以及国家对司法所建设投入国债资金的良好契机,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进一步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加强司法所业务建设,努力完成收编建所工作,并按照司法部提出的每个司法所不少于3人的人员配备要求,适当增加地方编制,不断壮大司法所队伍。同时按照《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赋予司法助理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指导管理职能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改变给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员下创收指标、下达收税费、联村办点等额外任务的现象,真正给司法员减负松压,还司法助理员“专职专用”。三是加强培训,为适应人民调解改革做好素质上的储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队伍的培训工作,逐步实现在培训的基础上实行考试、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用两年的时间做到全部持证上岗。要做好人民调解员聘任考核、颁证工作,保证“人民调解员”的质量。四是加强规范化建设,使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有机衔接。要规范调解工作制度,建立学习、例会、纠纷管理登记、回访与档案管理五项制度,用制度规范工作,杜绝调解纠纷的随意性。要规范文书格式。使用司法部统一制订的各类人民调解工作文书,严格按要求填写,杜绝文书制作的随意性。要规范工作纪律与工作方法,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严格遵守不收费的规定,防止搭车收费,变相增加农民负担。要认真贯彻落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关于《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要求,与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建立起联系制度,形成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与合作,使人民调解工作向法制化、正规化方向健康发展。五是落实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为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积极性,稳定基层调解队伍,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健康、稳定开展,必须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建议市、县、乡三级政府将人民调解工作业务经费按一定数额列入财政预算,对于公开选任的社区调解员(专职)实行月工资报酬制,每月500元,由市、县(区)二级财政各按50%比例分担,并由区、县(市)司法局每月统一发放。乡镇首席调解员实行工作补贴,每月100元。要不断创新思路,拓展渠道,市、县(区)设立防纠纷激化奖励基金和人民调解抚恤金。要创造条件,解决调解人员的人生安全、养老保险等后顾之忧,以利于调解人员全身心投入工作。

第四篇:新时期如何强化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国宪法确认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多年以来,人民调解制度以其自愿协商性、过程相对保密性、程序简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在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各阶层矛盾的层出不穷,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作出新的贡献,这些都亟待我们去深入思考和仔细探究。我们对社会矛盾纠纷进行了分析,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好范文网文章-https://www.Haoword.com 好范文网 帮您找文章]

一、对当前主要社会矛盾纠纷的简要分析

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是好的,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涉法信访问题越来越突出,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民事纠纷导致治安刑事案件上升,对社会稳定形成较大的压力。总的来讲,人民调解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表现在:一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而以资源权属、环境及生态、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职工下岗、军转干部待遇、复员军人就业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参与者的构成复杂化,不仅有工人、农民、离退休干部、个体户,退伍军人等。一些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起来难度很大。二是各类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其中的热点、难点主要有征地补偿、拆迁安置问题,企业改制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集资款到期不能兑付问题,以及涉法涉诉问题,司法不公、执法不当问题等。三是相当部分纠纷当事人言行发生重大变化,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甚至违法的特点明显。有的利用国家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假日或政治敏感期,集体到京、到区上访。甚至出现殴打执行公务干警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过激行为,以及自杀、自残的极端行为。所有这些矛盾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都对人民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目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面对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的新特点、新趋势,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各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做了大量深入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更加健全,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工作范围不断拓宽,制度体系基本成型,人民调解功能作用日益突显。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人民调解工作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

建立并健全调解组织是做好调解工作前提与基础,调解组织网络化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若干规定》,人民调解组织有四种形式:一是农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是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调解主任有其名但无其实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调委会设主任一名,必要时可设副主任。《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法律规定表明调解主任是一个由三人以上组成的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专司人民调解工作,而实际中大相径庭。且看对某村支部书记的一段调查:请问你们村(社区)是否设立了调解委员会?答:“调解就是我一个”。对话中折射出这样一个问题,不知道村(社区)委员会下面还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更不知道自己是一个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与其说是一个调解委员会主任,还不如说是一名兼职调解员,准确地讲,他的主责是村支部书记,这是其一。其二,调解主任专职的太少,绝大部分都是兼任。表面上看,调解主任的力量很强,而实际工作中恰恰相反。村(社区)干部担任的职务多,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无法把主要精力用在调解工作上。大部分村支两委干部兼任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同时兼任了治保主任、村支秘书、会计、民政、计生、村办企业法人等职务,可谓一肩挑数担。不堪重负的调解主任要切实履行职责,其效果可想而知。因此,形式

意义上的调解主任,已非改不可。

( 三)调解经费法律有规定但执行很尴尬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调解主任享受村(居)委副职待遇,调解员享受误工补贴”。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调解委员会的经费都受制本村(社区)的经济状况,经济状况好的村,村干部年收入3000元,差的村只有1600元,月平均100多元,村上办公经费只能是有一点用一点。绝大多数调解委员会因经费紧缺,工作举步艰难。我们了解到一个调委员会一年的正常开支需一万元。支出项目有调解员的工资、调解小组长和调解信息员的误工补贴、调解人员的培训费、调委会的办公费以及调解工作的调查、取证等项经费开支。如果要加强调委会内务规范化建设,构筑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纵横交织的立体化网络格局只能是一厢情愿,纸上谈兵。

(四)业务工作有继承但乏创新

人民调解工作有着悠久的历史,丰富的积累与经验,但形势的变化、时代的变迁,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走访调查中的调解委员会中,没有一个能全面、准确表述人民调解性质、作用、任务与要求,绝大部分调解员仍然沿袭旧的模式,纠纷发生后,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对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对于现阶段新的人民调解制度知之甚少。且不说村调委会,就是乡镇负责指导与管理人民调解的司法所与司法员对新的人民调解制度也感到茫然,认识上不清,概念上混杂,导致指导上不到位,出现了跟不上形势、适应不了新要求的情况。从改革人民调解制度势在必行,但同时要求广大人民调解员从理念、认识与行动上与时俱进。

三、创新发展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

(一)深化认识,摆正人民调解工作的位置

人民调解组织多处在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请您继续关注好范文网www.hAoworD.COm)遇到的人、财、物等实际困难比较突出。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了解、重视与支持,切实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要大力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工作考评范围,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健全机构,落实调解组织网络格局

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村、乡镇全部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当前重点是抓好集贸市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和企业与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系制度;要规范人民调委会建设,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都要按照“五有”(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印章、有调解文书、有统计台帐)和“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使矛盾纠纷发生时先有人民调解组织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要认真抓好调解协议质量调研评查工作。

(三)公开选任,建立与工作相适应的人民调解队伍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矛盾纠纷增多,难度增大,对从事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员的法律与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更新要求,特别是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后,调解对象范围的扩大、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相衔接的趋势,文化程度、尤其是法律与调解业务素质已成为人民调解员任职资格的重要条件。因此建立一支与工作相适应的能调善调、坚强有力的调解队伍迫在眉切。要引入竞争机制,拓宽聘任调解员的渠道,创新举措,在乡镇、社区推行(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乡镇人民调解员由驻乡(镇)的司法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实行公开选聘、招考,每个社区将本辖区内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和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热爱调解工作的干部、教师等人员选聘担任人民调解员,原来担任社区调解主任或调解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人民调解员的工资福利、组织人事关系等方面实行区、县(市)司法局为主、社区协助管理。人民调解员由市

第五篇:法律知识思考新时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

新时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杜俊

【提要】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为基层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在建立完善我国矛盾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在新时期矛盾纠纷呈现多样、复杂化的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实现工作方向、方针、方式、方法上的“四个转变”,才能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才能不断开创调解工作新局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其独有的优势和作用。

一、在调解工作根本方向上,推动“单一调解”向“调诉衔接”的转变

过去,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往往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而得不到有效的履行。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通过明确调解协议的可诉性质和设定部分民事纠纷诉讼前置的规定,进一步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与实施,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的衔接方面提供了法定的依据,亦为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人民调解组织要严格依法开展调解工作,调解纠纷过程中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并制作合法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达到调解工作与民事案件审判工作协调一致的最佳效果。

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

当依法予以确认。这就实现了将部分民事纠纷列为诉讼前置。法院可将一些事实清楚,争议标的较小的经济纠纷和涉及婚姻、赡养、邻里等简单的民事纠纷设定为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由法院受理,既减轻了法院的压力,也拓宽了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法院在纠纷结案后,若仍有后续工作需要做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纠纷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附送调解书或判决书,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做好后续调解工作,并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有关情况。

二、在调解工作基本方针上,实现“重调轻防”向“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转变

一些基层调解委员会掌握纠纷不及时,以人民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为借口,认为当事人不上门就不能主动开展调解工作,对辖区纠纷闹大了再调、上门了再调等重调轻防的思想比较普遍。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必须掌握主动,坚持调防结合的原则,重点在防字上下功夫。

一是要做好普法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人民调解的认识。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以开辟人民调解工作宣传专栏、举办法律知识问答、以案说法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作用,正确引导纠纷当事人主动寻求人民调解的帮助;坚持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直接面对普法对象的优势,加强对群众的法律知识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让群众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众面对纠纷的理性程度,更多考虑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民调解获得信赖并深入人心。

二是要建立矛盾纠纷的预防和排查机制。调解委员会要善于从既往调解案件中科学分析把握辖区纠纷产生发展的规律,比如以我街来说,改制公司换届选举时期往往是矛盾集中爆发期,年底是劳资纠纷的多发期,房屋宅基地相邻权纠纷较为频繁等等,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建立矛盾纠纷的排查制度,确保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排查重点上以征地补偿、城市拆迁、劳资关系、宅基地、婚姻家庭等纠纷为主,排查形式上坚持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平时十天一排查;在政治敏感期、重大节假日等矛盾纠纷高发期开展统一排查行动。

三是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解工作人员必须要化被动为主动,要经常对辖区单位和居民进行走访,全身心融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发现纠纷苗头,真正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在调解工作运行方式上,确保“单独调解”向“联合调解”的转变

“调解工作只是司法所的事,是调解委员会的事”的思想和内部分工分家的现象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调解工作的力量和力度。在当前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新形势下,开展调解工作必须运用综合手段,多方协调才能达到更好效果。

一是健全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参与的协调配合机制。随着环境纠纷、医疗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特殊纠纷的增加,专门性的行政处理、行政调解机制愈发显得重要,因此其它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调处办应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方法、措施,及时分析人民调解工作的薄弱环节并探讨对策。

二是整合辖区社会资源,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本辖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志愿者或兼职调解员身份加入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如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学教师、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工作者等,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既提高了调解队伍的专业水平,又扩大了社会参与和社会影响。

三是积极推行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互动制度以及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两所联调”工作机制。区法院可为各街道指派一名法官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员,负责业务指导,为调委会提供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对重大疑难案件给予法律上的建议和帮助,调委会可为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寻找当事人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协助,在诉讼、调解和执行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协助。街道司法所与派出所建立联动联调的工作机制,派出所接警涉及民间纠纷或者经调解能解决的轻微案件由派出所交司法所或街道调委会解决;改制公司、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可与社区民警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遇到有可能

激化的矛盾纠纷,社区民警应积极参与;派出所对案件的民事争议部分,可移交调委会处理,调委会处理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派出所。

四、在调解工作实践方法上,促进“以德调解”为主向“依法调解”为主的转变

从实践来看,目前一些调解组织在调解矛盾纠纷时主要仍是依靠个人威望和传统道德规范,实施劝说和情感影响,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让步,达到和解和好的目的,有的干脆硬性依靠命令或依靠调解人员的年龄大、辈份高为调解的基础进行。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在矛盾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手执法律法规各执一词的情况并不鲜见,甚至有的当事人能将相关法律条文全文背出,这势必对以往依靠情理进行调解的工作方法提出重大挑战,如果单纯凭劝导说服当事人就很难接受,势必影响到调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这对调解工作人员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调解员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人民调解员要通过自学、参加培训等途径,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重点学习民间纠纷涉及较多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继承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学习省、市、区行政管理的一些政策法规,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学习调解的技巧和方法。要通过工作实践、经验交流等不断改变调解方法,创新调解工作的技巧。

二是司法所应定期开展调解业务培训。可以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或经验丰富的调解工作者到街道对调解员进行业务辅导,重点讲解法律基础知识、剖析常见纠纷案例,组织调解员参加民事案件审理的旁听,全面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巧。

三是调解过程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调解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受理条件、调解程序和期限等有关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使人民调解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协议内容,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调解协议有效条件和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制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确保它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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