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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发布时间:2019-06-19 04:22:38 影响了:

  摘要:新准则要求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应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而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是,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会计和税收之间存在差异,该部分差异应按所得税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也就是说该项业务的会计核算涉及了收入和所得税两个准则。笔者试图通过举例说明,如何核算该项业务的全过程,如何把收入准则和所得税准则巧妙的结合起来。
  关键词:分期收款销售 公允价值 财税差异 收入 所得税会计
  一、概述
  新收入准则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分类和会计处理作了很大的调整。首先,新准则按交易的实则,把分期收款销售分为具有融资性质和不具有融资性质两大类。通常,如果收款时间超过3年的,即被视为具有融资性质,在会计处理上引入公允价值这一概念。新准则规定,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的,按照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如果实际利率法摊销与直线法摊销结果相差不大的,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其中,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确定。
  从税法角度而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我们可以看出,在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时点和计量金额上,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有很大的区别,这就产生了财税差异(暂时性差异),按照所得税会计的规定,应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核算。因此,要准确的核算该项业务,不但要掌握收入准则,还要掌握所得税准则,把两者有效的结合起来。笔者试图通过举例,对该类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一个较为全面的梳理。
  二、收入准则的分析运用
  例:2007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分4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700万元(市场价格)。假设甲公司每期都能收到货款,甲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25%,2007年至2010年每年的应税所得均大于0,除该事项外,不存在其他影响递延所得税的事项,不考虑除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款。
  分析:按新准则规定,该项业务的收款期限超过3年,具有融资性质,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根据配比原则,在确认收入的当期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未实现融资收益”按实际利率法在合同或协议期内进行摊销。具体计算如下:
  (1)2007年1月1日,根据未来四年收款额的现值=现销方式下应收款项金额,可以得出:500×(P/A,r,4)=1700,用插值法可求得实际利率为6.84%。
  (2)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摊销如附表一所示。
  三、所得税准则的分析运用
  新所得税准则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即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文章开头笔者已分析了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与税收的政策差异,现针对上例阐述所得税会计的具体处理过程。
  首先,确定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的帐面价值与计税基础。
  按准则的要求,该业务的会计处理涉及资产负债表的以下科目:长期应收款、存货(库存商品)。值得一提的是,“未实现融资费用”作为“长期应收款”的备减项,两者在资产负债表中合并列报,各期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如表二所示。
  其次,计算每项资产和负债的帐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暂时性差异,确定各期的递延所得税。
  按准则的要求,该项业务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对于未来应收的款项,先通过“长期应收款”确认债权,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冲减该科目或转为流动负债。而税法规定在合同约定的当期才确认债权的存在,两者存在差异。按所得税准则的规定,第一期(2007年12月31日),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该项差异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具体计算过程详见表三。
  按准则的要求,该项业务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按公允价值确认全部收入,根据配比原则,应该同时结转该商品的全部成本,即以后各期该商品的账面价值均为0。而所得税法规定按合同约定分期确认收入,相应的也应按合同约定分期结转成本,即该商品的成本(计税基础)只会在收到全部的款项后才减至0,两者存在差异。按所得税准则的规定,第一期(2007年12月31日),库存商品(存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该项差异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具体计算详见表四。
  四、完整的会计处理
  (1)2007年1月1日,确认收入时:
  借:长期应收款 2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00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30,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600,000
  贷:库存商品 15,600,000
  (2)2007年12月31日,收到货款,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和确认递延所得税时:
  借:银行存款 5,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5,00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1,162,800
  贷:财务费用1,16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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