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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违法案例解析]小班幼儿成长档案范文

发布时间:2019-06-23 04:08:35 影响了:

  2006年以来,北京市档案局、海淀区档案局相继调查处理了丢失职工档案、丢失文书档案、涂改病历档案、伪造人事档案、擅自销毁规划档案等档案违法案件共8起,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给予了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在这里,我们本着以案说法、以法析案的精神,对这些违法案件的事实经过、处理结果和这类案件带给我们的一些启示进行解析,以便于广大社会组织和公民更直接地了解和运用档案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并从中受到教育和启示,提高遵法、守法、学法、用法的自觉性。
  一、丢失档案违法案件的查处及启示
  (一)丢失职工档案
  案例一:2008年12月,北京市档案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本市某公司职工档案管理存在违法现象。经市档案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1995年12月,该公司以旷工为由将本公司职工种某除名,并将其档案从本单位转出。由于种某的档案至今下落不明,该公司又不能提供“转递企业职工档案材料通知单”存根、回执或转出职工档案后的催问记录等确凿证据,证明本单位已将该职工档案转往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客观上造成了丢失职工档案的危害后果。
  案例二:2010年6月,北京市档案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北京市某饭店职工档案管理存在违法现象。经市档案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1983年9月,某饭店将因违法被公安机关劳教三年的职工马某除名并将其职工档案从本单位转出。1987年,马某在办理求职证时,发现某饭店并未将其档案转至户口所在地。由于马某的职工档案至今下落不明,该饭店又不能提供“转递企业职工档案材料通知单”存根、回执或转出职工档案后的催问记录等确凿证据,证明本单位已将马某的职工档案转往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客观上造成了丢失职工档案的危害后果。
  案例三:2011年3月,北京市档案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北京市某公司职工档案管理存在违法现象。经市档案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1993年12月,某物流公司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5年。随后某物流公司职员孙某到杨某户口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劳动科为其办理了个人档案转入手续。1998年劳动合同期满后,该公司与杨某解除了劳动关系。由于杨某的职工档案至今下落不明,该公司又不能提供“转递企业职工档案材料通知单”回执或转出职工档案后的催问记录等确凿证据,证明已将杨某的职工档案从本公司转出,客观上造成了丢失职工档案的危害后果。
  处理结果:上述三个案例中,三家单位的行为均违反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属于丢失国有档案的违法行为。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北京市档案局对上述三家单位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这些单位认真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对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案件启示:职工档案是公民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应具备的重要凭证,档案的存在以及其记载的内容对公民的生活有重大影响。《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九条:“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1.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2.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3.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4.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一方面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另一方面职工个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求,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承担因丢失档案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上述案例中,职工档案的丢失都是因为转递程序不规范,时间一长,导致档案下落不明,各单位必须加强对职工档案的管理,尤其是对职工档案转递工作的管理,要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健全手续,完善制度,切实保障职工档案的安全。
  (二)丢失文书档案
  案例四:2007年11月,北京市海淀区档案局在对本区某单位档案进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时,发现该单位档案在移交进馆、提供利用过程中有文书档案缺失现象。2008年9月,经海淀区档案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核实,确认该单位丢失了4卷文书档案,包括有:1992年永久1卷,1993年永久1卷,1995年永久1卷,1997年永久1卷。
  案例五:2007年,北京市海淀区某单位档案管理员在交接清库时发现文书档案缺失。2011年4月,该单位向海淀区档案局汇报,同年11月,经海淀区档案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确认该单位丢失文书档案13卷,包括有:1998年永久1卷,1997年长期11卷,2000年长期1卷。
  处理结果:上述两个案例中,某单位的行为均违反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丢失国有档案的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海淀区档案局对案例4的责任单位给予了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案例5的责任单位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档案借阅利用、单位搬家、档案人员变动交接等情况下极易发生档案的丢失问题。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因为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如:在档案利用过程中,借阅人自己没有及时归还,档案员也没有督促借阅人归还,时间一长,极易造成档案丢失,另外,档案人员更换频繁,几任档案员之间交接手续又不齐全,也不能够及时发现档案的缺失。为此,首先要加强对档案人员的学习培训,增强其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其做好本质工作的职业能力和素养,同时,还要下大力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要严格制定并执行档案的借阅、登记和催还制度,定时清理借阅登记册上未归还的档案,做到有据可依,有人可查,消除可能导致档案丢失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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