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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包丢了怎么最快找回_在台湾丢了钱包,为啥总能找回

发布时间:2019-06-27 04:12:23 影响了:

  失而复得的高概率背后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原因,对失主有报酬请求的台湾,允许拾得人向遗失者索取报酬,真正地激励了拾金不昧  韩寒去台湾地区,丢了钱包。蒋方舟去台湾,也丢了钱包,均被找回,近日,又有新闻报出一名杭州男子半年前在台湾丢的钱包,也被寄回大陆。
  为什么在台湾丢了的钱包,总能找回来?失而复得的高概率背后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原因,对失主有报酬请求的台湾,允许拾得人向遗失者索取报酬,真正地激励了拾金不昧,符合人性的制度反过来也最大程度地呵护了人性。
  认领遗失物,需支付报酬
  从古到今,如何认识、协调和处理遗失物拾得制度中的各种法律关系,一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社会问题。在日耳曼法中,在遗失人认领遗失物时,则将原物交还遗失人,但其必须向拾得人支付一定的报酬。台湾民法第805条规定:“遗失物拾得后六个月内,所有人认领者,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机关,于揭示及保管费受偿还后,应将其物返还之。前项情形,拾得人对于所有人,得(可以)请求其物价值十分三之报酬。”
  也就是说,遗失人除了必须补偿拾得人为此的支付外,还有可能收到拾得人十分三之报酬的要求。这一规定后来改成了十分之一,中低收入户可以减免,另外还存在一些由法官来认定的情况。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所指的报酬是拾得人有权索取的上限,他当然也可以放弃不要。
  如果拾得人要求报酬,但遗失者拒绝给予的话,拾得人可以对所拾得物品实施留置。在台湾就曾发生过这样的事例:2010年的时候,南台湾一所大学法律系学姐捡到学妹遗失的4万元(新台币),就曾以台湾民法规定,要求学妹必须给她三成作为报酬,否则要行使台湾民法的“留置权”扣住4万元。可以看出,对遗失物品有报酬请求权的规定,无形中消弭了拾得人“得而复失”的心理落空。如果他真是对遗失物品存占有之心,在兼顾道德文化等因素后,他完全可以选择先交还给失主再要求报酬。
  找不到失主怎么办?
  如果暂时找不到失主,而是先给了警察机关,对拾得人来说,也意味着更大的收益可能。台湾民法中第 807 条对此有明确规定:“遗失物拾得后六个月内所有人未认领者,警署或自治机关应将其物或其拍卖所得之价金,交与拾得人归其所有。”
  今年2月,台湾屏东一位黄姓大学生在路边捡到一包10万元(新台币)的现金,家境不富裕的他,没有把现金占为己有,第一时间就送到警局,而这包10万元的现金半年内无人认领,于是就依法全归该大学生所有,他开心地去派出所领回这笔大红包。
  大陆沿袭了苏俄民法的规定,无报酬请求权,无人认领无偿归国家所有。苏俄民法典规定拾得人有费用偿还请求权,而无报酬请求权,而且拾得人亦没有在一定条件下取得该遗失物所有权的权利。如果6个月内没有发现遗失人,遗失物即无偿地收归国家所有;遗失人在6个月期限届满后出现,其无权要求返还遗失物,也无权索取赔偿费。
  因为大陆沿袭了苏俄的民法规定,而且中国的传统观念向来强调拾金不昧的道德标准,因此中国物权法并未将拾得遗失物确立为所有权的一般取得原因,而只是规定了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在其第79条第2款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该款条文简单,并具有强烈的道德色彩,对遗失物拾得所涉及的众多法律问题未予以规范,加之有解释权的机关迄今亦没有对其作出圆满解释,致使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各行其是。
  捡了“钱包”后的两难困境
  大陆的拾金不昧,让人不敢捡东西。捡了东西就会产生想占有的期待权,无偿归还失主的过高的要求,造成返还两难困境。捡到东西试图据为己有,这种心态在许多人身上都出现过,可一直以来这都被视为道德觉悟不够的表现,按照传统道德的要求,应该是丝毫不想占有迅速予以归还才对。可这种被传统所鄙视的心理,本身的存在是无法忽视,学术上其称之为期待权。
  顾名思义,期待权是指权利人对某种特定的利益产生了期待,待特定事件的发生或一定期间的经过,权利人可以完全行使其权利并享受特定的利益。期待权作为权利取得的先期阶段,理应肯定其存在并且在立法上予以保护,对于侵犯期待权的行为予以法律上的救济。
  可是大陆《民法通则》本着拾金不昧的道德要求,在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人应将遗失物归还失主。另根据《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可见,时效取得制度始终不被认可,同时对于遗失物拾得人期待权,在立法上也未设计相应的保护与法律救济。这显然对市民社会中人的行为提出了过高的要求,其结果使该法律规定形同虚设,不被信仰。而且在实践中极易发生纷争,造成遗失物返还陷入两难的困境。
  因而,在大陆法律体系下,看到遗失物不捡最理智,因为保管花去成本最后要无偿交还根本划不来。
  捡,还是不捡
  在遗失物拾得这一法律关系中,存在遗失物所有权人和拾得人双方的博弈。采用法经济学中的博弈论分析范式,可以构建一个关于遗失物的所有者与拾得人的期待博弈模型。简单假设这么一个模型:假定涉及成本均为1个单位,收益均为2个单位,甲丢了一个价值1个单位的钱包,于是就面临着两种不同的处境:一是物品没人捡到、保管最终毁损,这时,对甲来说就意味着1个单位没了,还得再付出买一个新的的成本;二是物品被人捡到了,此时,对于甲来说就还有对该物品失而复得的期待。
  如果该物品恰被乙遇见,那么乙就陷入了“捡还是不捡”的困境,而决策关键就在于该物品最终是否归其占有并能使用支配流转,也就是取得所有权。在大陆现行法律制度下的博弈行为,乙始终处于承担期待完全落空风险的不利地位。考虑到捡到后还要付出保管成本,以及无法预计的心理期待损失,更没有保护自己利益的任何手段,乙的选择必然是不捡。这样,既没有丝毫损失,当然,也不会存有收益的机会。但此时对于甲来说,却可能面临付出2个单位成本的风险(重新买该物品也需要1个单位)。
  综合分析追及与返还的各种博弈,只有保护期待权才能实现失主不亏拾得人有赚的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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