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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吊装工程安全制度

发布时间:2019-07-05 09:15:34 影响了:
【摘要】: 第一章吊装作业的分级与管理第一条特殊吊装作业:吊装20t以上重物、土建工程竹梯结构、吊装重物量不够20t但形状复杂、长经比大,刚度小的设备及精密贵重仪器、吊装条件特殊的吊装作业。第二条一级吊  第一章 吊装作业的分级与管理  第一条 特殊吊装作业:吊装20t以上重物、土建工程竹梯结构、吊装重物量不够20t但形状复杂、长经比大,刚度小的设备及精密贵重仪器、吊装条件特殊的吊装作业。  第二条 一级吊装作业:介于特殊和二级之间的吊装作业。  第三条 二级吊装作业:吊装5t以下的设备(行车和电动葫芦作业除外)的吊装作业。  第四条 对于特殊吊装作业,作业单位要编制吊装预案,经设备、技安部门审查,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厂领导审批。  第五条 一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查后,设备部门会同技安部门审批。  第六条 二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或吊装作业负责人确认,并落实到位相应的安全措施和现场监护人,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批,方能进行吊装作业。  第七条 各车间的行车和电动葫芦吊装作业,必须是持有吊装作业证的人员进行作业,并现场有监护人。  第二章 吊装作业安全措施  第八条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才准予上岗操作。  第九条 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吊装作业时,严禁在已吊装物下通行或站人。  第十条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和安全装置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运行。  第十二条 吊装作业前,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听到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立即执行。  第十三条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设备、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第十四条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第十六条 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七条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量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吊后,再平稳地吊运。吊运有毒有害液、易燃易爆物品时,也必须先进行小高度、短行程试吊。  第十八条 汽车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要求平整停机场所,牢固可靠打好支脚。  第十九条 重物不得在空中悬停时间过长,且起落速度要平稳,非特殊情况不得紧急制动和急速下降。  第二十条 吊装作业的项目单位,必须指定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必须熟悉吊装作业现场环境及重要物料管线、设备。作业单位也应落实相应现场监护人。作业单位的现场监护人必须对作业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落实。作业单位和项目单位监护人必须坚守现场,并作好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1、指挥信号不明;  2、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9、重物越人头;  10、安全装置失灵。  第二十二条 吊装作业项目承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后,企业应向承包单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有资质的外单位在企业所属区域进行吊装作业,若其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三章 吊装作业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吊装安全作业证》由技安部门负责管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式样见〈附件八〉, 作业证一式两份,作业单位或作业人保存一份,技安处留存一份。  第二十五条 特殊吊装作业、一级吊装作业,必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吊装作业单位填写各项内容,特殊吊装作业应附吊装方案,经技安、设备部门审查后,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厂长批准。一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查后,技安部门会同设备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作业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七条 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第二十八条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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