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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人身保险 [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概述]

发布时间:2019-07-23 09:40:48 影响了:

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概述

【摘要】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关注解决农民的保障问题。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人身

保险,发挥保险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对于做好农村金融服务、满足广大农民保险保障需求,对于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定义、特征、概况等五个方面概括介绍了我国现阶段农村小额保险的基本情况。

【关键字】农村 小额人身保险

【正文】

一、小额保险的定义

关于小额保险的权威定义有两种:一是根据国际贫困扶助协商组织(CGAP)的界定,小额保险主要是面向中低收入人群,依照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及其所涉及成本按比例定期收取一定的小额保费,旨在帮助中低收入人群规避某些风险的保险;二是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关于小额保险的定义:是依据公认的保险惯例(包括保险核心原则)运营的,由多种不同实体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保险。

综合上述两家国际权威组织给出的关于小额保险的定义,中国保监会在起草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中做出了自己的界定:小额保险是一类面向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保险产品的总称,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等特点,是小额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 上述几种定义虽然表述方式有所不同, 但关于小额保险的核心内涵却是一致的, 即小额保险是一种在成本、期限、保障范围和供给机制方面适用于中低收入群体的风险分担产品, 是一种有效的扶贫和金融发展手段

二、小额人身保险的特征

1.发展宗旨具有一定公益性特征。

发展小额保险的宗旨是帮助社会弱势群体规避某些特定风险,特别是危及基本生活的风险,例如重大疾病开支、意外伤残、家庭财产的损失等,因而具有一定公益性特征。

2.承保和赔付具有低成本、低保障特征。

小额保险赔偿和支付的水平较低,仅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为标准。

3.产品供给主体具有多样性。

小额保险的供给主体不仅包括商业保险组织、互助保险组织、自保组织,还包括非政府组织、民间互助组织等。

4.保障对象具有特殊性。

小额保险的保障对象主要是中低收入群体,不包括无法负担保费的赤贫阶层。我国保监会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中指出小额人身保险是一类面向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人身保险产品的总称。

5.小额保险针对特定风险

与一般的商业保险相比,小额保险更关注于发生频率较高且一旦发生会危及低收入者基本生存的风险,所涉及的范围相对于传统保险来说比较狭窄,某些发生频率非常低的风险不在小额保险保障范围之内。在低收入群体所关注的风险中,疾病、死亡、残疾、财产损失等居于前列,而这正是小额保险所关注和可以发挥作用的地方。

三、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概况

1.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

我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6月17日正式印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 的通知,表明我国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开始起步, 2008年8月保监会策划和启动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试点,批准中国人寿等四家保障公司在河南,广西、山西等九个省、自治区部分农村开展小额保险试点;2009年又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增加其覆盖面。截至2009年底,全国已有19个省、自治区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已累计承保超过1110万人次,为农民提供保障金额近1700亿元。

2.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产品类型

2008年8月12日,正式推出9款农村小额保险产品,这些产品全部为保障型险种,其中7 款为人身意外险,2款为定期寿险。产品设计也体现了服务低收人农户的特点:保费低廉,费率比市场现行类似产品低:20%左右;保障适度,保额在1万到5万元之间,保单通俗,农户容易理解。

3.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运作模式

我国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分为以下四种模式:

一是对于居住地集中,或同属某个村组或组织的客户,可采用团体方式承保。如果以个人保险方式承保,保险公司可以只向客户提供简单的保险凭证;

二是借助与低收人人群有日常经济往来的小额金融机构、农产品零售商等,使小额保险产品的销售附加在已经存在的交易上,从而降低管理成本和一些费用支出;

三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保险售后服务与保险公司合作机构的业务流程有效整合,使合作机构承担一定的管理工作,简化索赔程序,加快赔付进度;

四是在有条件的试点地区,保险公司通过各种公益组织机构、个人,或者农民所属团体机构,为农民购买小额保险提供保费资助,迅速扩大小额保险覆盖面。

4.政策支持

目前保监会提供的政策支持主要体现在降低小额人身保险的成本上。通过减免其保险监管费,降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放宽销售渠道和销售资格的限制,鼓励业务模式创新,降低保险公司在销售和培训方面的成本;鼓励保险公司把小额保险的销售与农民日生活联系密切的各种服务连接起来,以降低管理成本。此外,对于在试点地区销售的小额保险产品,允许保险公司在准备金评估利率不高于3.5%的前提下 ,根据市场状况自行设定预定利率,增加公司在产品设计方面的灵活性;并且在坚持适度竞争的同时,对参与试点的公司给予适当保护,增强保险公司对农村市场长期经营、精耕细作的信心。

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可持续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1.现有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还不能满足农民的多样化需求。

一些保险产品在设计时没有考虑到不同农村地区的实际状况,缺乏因地制宜的灵活性,产品体系险种偏少、保险期限、保险费率和责任范围未能充分考虑城乡差异,不能完全适应农民这一特殊群体的现实需求,保险产品设计有待创新。如:缺少农民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养老、教育等保险产品,远远不能满足农民对于医疗、养老、教育等多层次的保障需求。

2.农民的投保积极性有待提高。

维持续保率是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最为重要的量化指标。农村

小额人身保险的险种多为短期意外险,出现意外事故才能赔付,因此造成赔付率较低。农民讲究回报,如果农民连续几年投保未发生保险事故、没有得到任何补偿或赔付,会认为买保险的钱打了“水漂”,投保积极性必然会大打折扣。而且农民的保险意识薄弱。虽然大部分农民希望得到人身保险的保障,但由于受传统经济体制、思想观念、生活方式、收入水平、保险产品价格和服务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部分农民缺乏风险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愿意购买保险。

3.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实现盈利较为困难。

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来讲,是否经营一个险种最重要的是该险种能否给公司带来“利益”,而能否盈利是商业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持续开展小额人身保险业务的关键。由于保险公司在农村布局的网点相对较少,再加上农村基础设施落后、交通不便、农民居住分散等因素,都加大保险公司的服务成本。由于开展小额人身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费用居高不下,部分保险机构对此项新业务持观望态度。

4.农村保险销售渠道和服务网络亟待改善。

销售渠道单一。目前,保险公司在农村地区的销售渠道仍主要是个人销售和银行代理。缺少完整有效的保险营销渠道体系,制约着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长远发展。另外,农村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产品的体制较为僵化,在相关规定不配套的情况下,个人销售仍是小额保险的主渠道。

集中理赔压力大。保险公司在村一级单位缺少分支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小额保险的理赔权一般都在县级分公司,大多数农村营销服务部和保险营销员没有理赔权。如果小额保险规模进一步扩大,将给基层单位带来很大的工作压力。

5.国家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政策支持缺乏长效制度保证。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扶持小额保险发展的财政、税收等政策。承办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保险公司对此项业务投入了较大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开办业务的成本较高,却缺少必要的扶持政策,不利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长期发展。此外,个别地方政府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片面强调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竞争关系,片面认为地方政府财力紧张、协助组织农民参保是额外负担,尚未认识到商业保险的功能作用和专业优势,忽视其发挥的社

会功能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不利于试点工作全面健康快速发展。

6.农村金融机构对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有待加强。

农村金融机构不仅代理技术手段落后而且对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不到位。其营业网点代理保险大都是手工操作,受理客户业务后,给客户出具临时单据,在保险公司签署保单后,再转交客户。保单流转缓慢,最短也需要7天的时间,信息化建设亟需改善。部分农村金融机构缺少完善的操作程序、标准化业务流程和内控机制,在人员、资金、单证、客户回访、续期收费等方面的管理亟待加强,代理保险业务发展受到限制;部分营销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有的营业网点办理完保险业务后,没有登记代理保险台账,不利于代理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和风险防范。

五、建议

(一)对政府:

1.应当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确保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可持续发展。

首先,政府可以对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军烈属等特定的农村低收入人群,由政府提供一定额度的小额人身保险保费补贴,缓解农民因收入原因而无法购买小额保险的情况,而且有助于扩大小额保险的覆盖面。

此外,对小额保险给予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提高保险营销员营业税起征点或减免营业税、对农村地区保险机构营业税实行一定比例的优惠政策,使保险营销成为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重要渠道。

最后,还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制度。为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长远发展,在放宽销售渠道和销售资格、减免监管费、鼓励技术创新、放开预定利率、鼓励经营模式创新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2.地方政府大力推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将其纳入地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规划之中。

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相结合。用其服务网络收费和提供相关服务,与政府惠农政策相衔接,使地方政府在为农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同时,还提供意外伤害保障等服务。并且依靠村委会向农民宣传和介绍保险产品。借助政府的力量号召农民参保,在农民广泛认可的基础上,以村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村民进行统一保险,减少农村小额

人身保险业务和经营成本。

(二)对保险公司

1.不断开发适合农民需求的产品,让农民“买得起”。

把小额保险与扶贫开发机制相结合,探索与国家扶贫机制相结合的小额保险专属产品,促进小额保险更好地服务于农村贫困人群。针对农村实际,完善现有险种(如在人身保险附加意外医疗保险等),减少一些免责条款,适当拓宽保障范围,使低收入农民买得起保险,为深入拓展农村保险市场创造有利条件。在经营过程中不断了解农民需求、调整小额保险产品,因地制宜进行产品创新,不断开发保费低廉、保障适度、针对性强、适用性高的农村小额保险产品,才是一种真正的可持续发展策略。

2.在实际工作中探索保险销售模式,让农民“买得到”。

加强销售模式创新。探索多元化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销售渠道,借助供销社、互助社等各种组织机构向农民销售小额保险,拓宽营销渠道,降低销售成本。

在保费收缴中引进高科技产品。如:将POS机引入保费收缴、通过政府补贴账户直接划转或通过“激活卡”等技术创新,体现无纸化的绿色环保销售理念,以提高保费收缴的安全系数。

提升农村金融网点的代理主渠道作用。保险公司积极开展与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一体化金融的战略合作,推广小额信贷与小额人身保险的捆绑式销售,使小额保险产品能够在农村地区实现大众化。

3.提高保险服务质量,让农民“买得值”。

逐步建立和完善县公司、农村营销服务部和驻村营销员的基层服务体系。为实现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健康和持续发展,保险公司在县级保险公司设立小额保险管理机构,以村为最小单位,以农村营销服务部、村委会、村卫生所等为依托,将医生、教师、村干部等发展为“驻村营销员”,拉近与农民的距离。

做好售后服务。逐步将交费、保全、理赔等服务权限适当下放到农村营销服务部,在村委会建立临时理赔点。

4.加大宣传力度,让农民“愿意买”。

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宣传教育,激发农民潜在的保险需求,转换为现实

的购买行为;开展理赔宣传,用真人真事向农民宣传此项惠民保障举措;通过软广告宣传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在农村地区建立民心工程,开展公益事业,在农村中小学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在农民心中留下慈善、社会责任感强的印象,有利于农村小额保险的推广。

5.农村金融机构加快代理保险业务电子化建设,并对代理保险业务加强管理。

加快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电子化建设可以加强农村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研究开发适合金融机构代理的业务处理系统,实现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的联网,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及利益均享的目的。尽早开办银保通业务,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能够电子化操作。

加强对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可以在农村金融机构成立中间业务部门,强化对代理保险业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培训,引导代理保险业务快速健康的发展。

(三)对农民

提高自我保险意识和风险意识,在有可能的情况下积极参与到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中去。

【参考文献】

①庹国柱、王德宝 《关于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几个重要问题》

《中国保险》 2009年第11期 8~17页

②庹国柱 王德宝 《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制度问题研究》

《金融理论与实践》 2009年第11期 12~17页

③王晓燕 《借鉴印度经验,发展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

《调研世界》 2009年05期 36~38页

④吴珍胜 《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的市场需求及其创新》

《农村经济》 2008年09期 84~86页

⑤张洪涛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问题和建议》

《金融纵横》 2010年第7期 67~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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