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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文明小区标准:文明小区创建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03 09:54:35 影响了:

巴里坤县创建文明小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县城镇精神文明建设,充分发挥文明小区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不断提高城镇文明水平,使我县创建文明小区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小区是以居民委会为依托,以文明单位为龙头,以机关企事业单位为骨干,百叶窗动私营、个体户和居民群众,开展联建共建活动,发挥整体优势,增强街居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助我服务功能,在巴里坤县委、政府及居委会统一协调组织下,由一个或相邻两个以上单位联建和共建的文明片区。

第三条 创建文明小区是把两个文明建设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动员各单位党、政及工青妇组织齐抓共管,全面优化城镇各项功能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各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实际,确定创建目标,强化创建意识,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争创文明小区。

第二章 文明小区标准

第四条 文明小区标准

一、道路硬化。小区内道路全部实现硬化,街巷、甬道贯通;路面平整,街巷、庭院、楼道貌岸然、绿地及各种公共设施经常保持清洁。

二、四周绿化。小区内一切可经化用地基本实现绿化,绿化率不低于35%。绿化区植物种类多样,布局

合理,层次丰富,各具特色。

三、环境美化。小区内无卫生死角,垃圾进入垃圾箱。环境清洁,保洁率达99%。环卫设施完善,环境保护达到规定标准。小区内有草坪、花坛、喷泉、休憩亭等美化景点,积极开展花园式单位创建活动,无垃圾污染,污水污染,噪音污染。

四、房屋整洁化。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无乱倒乱抛、乱挖乱占,乱搭乱建、乱停乱放、乱贴乱挂乱画现象。

五、家庭净化。空话内部窗明几净,陈设有序,有良好的卫生习惯,无违章饲养家禽、家畜及其它动物,基本做到无鼠害。家庭关系和睦,尊老爱幼,文明礼貌,积极开展“五好家庭”创评活动。

六、综合治理经常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群防群治组织网络健全。防火、防盗、防事故措施扎实,无“黄、赌、毒”现象,无重大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无火灾及其它重大事故。积极开展创建“治安模范单位”和“安全小区”活动,已建成“治安模范单位”和“安全小区”。坚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小区内住户普遍形成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风尚。认真落实邦教措施,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做好对刑释、解教人员和失足青少年的教育转化工作,车辆停放有序,自行车入棚集中存放,专个看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联防队和专兼职治安员,加强外来人口和私房出租户的管理,严格做好外来人口的调查、登记和发证工作,做到底数清,不失控。

七、社会服务毓化。建立小区管理组织,从实际出发制订小区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措施。小区内治安、调解、优抚、卫生、计划生育、绿化等管理制度完善,办

事效率高。管理人员整体素质好,认真负责,责任落实。小区内服务功能基本完善,住户生活方便,设置有公用电话,楼房幢号标志。

八、文化活动健康化。小区内利用文明市民学校这块阵地,深入浅出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文明行为规范教育。有固定固定宣传标语和板报,营造成浓厚的精神文明建设氛围。居民自觉遵守《巴里坤县文明市民公约——八要十不》,争当文明市民的风气浓厚。好事有人夸,坏事圾人抓,民事纠纷少,互帮互助好,计划生育合格率达标。小区内无婚丧事大操大办,无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活动。大力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三章 文明小区的评选和命名

第五条 文明小区的评选,应根据文明小区的标准由单位组织自查,自认合格后报巴里坤县党委、政府进行审核。并由巴里坤县党委、政府向县文明委推荐。

第六条 县文明办会同巴里坤县党委、政府对申报的小区,依照文明小区的标准进行全面考核,经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研究同意,以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名义进行命名、挂牌。文明小区每两年命名一次。

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对所管辖的文明小区加强督促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

第四章 文明小区的管理

第八条 文明小区行属地管理,每年由单位组织一

次自查,县文明办会同巴里坤县党委、政府进行不定期抽查或复查。对不合格的小区提出批评、通报限期整改,或建议撤消文明小区荣誉称号。

第九条 文明小区分文明示范小区和文明小区两

种。文明示范小区由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从文明小区中择优向自治区文明办推荐,由自治区文明委考核、命名。

第十条 尚未建成文明小区的小区门口,可悬挂单项荣誉称号。已建成的文明小区门口悬挂文明小区牌匾。已建成文明示范小区的,悬挂文明示范小区牌匾。获有多项荣誉的小区门口一般只悬挂最高一级文明小区匠荣誉牌匾。

第五章 文明小区的奖励

第十一条 对文明小区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文明小区由命名机关颁发命名牌匾,并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表彰。

第十二条 凡对文明小区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由县文明委给予适当奖励。连续5年保持或晋升为文明示范小区的,对小区建设贡献突出者和有关人员由所在单位奖励200--1000元。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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