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作文大全 > [2012[法律基本知识]教案]法律教案
 

[2012[法律基本知识]教案]法律教案

发布时间:2019-08-05 10:04:28 影响了:

重庆建材技工学校

《法律基础知识》教案

学 授 课 授 课 授 课 授 课 教 研 教 务 教 学 期 授 课 进 度 计 划

学 期:_____2012至2013年度第一学期________ _ 科 目: 法律基础知识 班 级:_________2011级 1,2,3班__________ 教 师:_____ ________________ 组 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科 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校 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课 时 分 配

期 末 完 成 情 况

教 案

教学过程:

新课讲授: 一 法的产生

法: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渐产生的。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之后的社会形态相一致,法律有四种历史类型,即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当代中国的法律属于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 (一)法律的一般含义

从法律发展史来看,法律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只有透过各种法律现象,把握深藏其后的本质,才能深刻揭示法律的一般含义。 A.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律区别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社会礼仪、职业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它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制法律有两种形式:制定或认可。 a. 制定

即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制度、补充、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b. 认可

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 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的活动。

B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在阶级社会中,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的内容。 a. 法律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统治者的意志,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统治阶级不仅迫使被统治阶级服从和遵守法律,而且要求统治阶级成员也遵守法律。

b. 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仅仅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还体现在国家政策、统治阶级的道德、最高统治者的言论等形式中。 C .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二 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是指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通过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2.法,是以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3.法所表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地理环境和人口等因素,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因素。

小结:法的本质,是指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通过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作业 书上习题。

教 案

教学过程:

旧课复习:

法的本质,是指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通过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2.法,是以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3.法所表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新课讲授: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新民主主义时期孕育,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确立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不断发展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政权,制定和实施了一批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如土地法、政府组织法、选举法等,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以下本质: 1.从法律体现的意志来看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2.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科学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指引人们去发现客观规律,在法律实践中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

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善于借鉴我国传统法和外国法的成功经验。

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适应时代发展而不断改革与创新,使立法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3.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法律保障。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我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由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每一法律部门均由一系列调整相同类型社会关系的众多法律、法规所构成。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到2010年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小结: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新民主主义时期孕育,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确立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不断发展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政权,制定和实施了一批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如土地法、政府组织法、选举法等。 作业:书上习题。

教 案

教学过程:

旧课复习: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新民主主义时期孕育,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确立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不断发展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政权,制定和实施了一批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如土地法、政府组织法、选举法等。 讲授新课: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一)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

宪法要解决国家的根本问题: 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 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

2、根本任务: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5、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文化教育权利等;

6、公民的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纳税、劳动、受教育等。

(二)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法律、法规浩如烟海,涉及领域非常广泛,从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司法、行政,到军事、外交、民族、教育、体育、卫生,牵涉国计民生的方方面面。但归其大类,主要是政治、经济及与公民权利义务相关的法律。这些法律,都是根据宪法制定,是宪法的具体化体现。普通法律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否则要被撤销和宣布无效。

(三)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1、由于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基本的问题

2、由于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作用。保证宪法的权威和稳定性,使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健康发展

小结: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作业:书上习题。

教 案

教学过程:

旧课复习:

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引入新课:

一、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内容

1、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包括国家性质、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选举制度等。

我国国家性质(即国体),宪法第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 、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 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关于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即政体),宪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根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宪法第六条(1999年修正案)规定:"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宪法第 15条(1999年修正案)规定:"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2、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国策,如规定改革开放、" 一国两制" 、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和土地合理利用等。

二、宪法规定和保障基本人权

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现实的和有保障的。

首先,宪法明确宣示自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而制定。

其次,宪法规范国家权力的范围及其运行方式,确保国家权力不得侵犯公民权利。 最后,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规定了具体的措施。

3、正确对待公民权利

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具有统一性。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某些权利和义务是彼此重合的。同时,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

小结: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内容:1、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包括国家性质、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选举制度等。

2、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国策,如规定改革开放、" 一国两制" 、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和土地合理利用等。

作业:书上习题。

教 案

教学过程:

旧课复习: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内容:1、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包括国家性质、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选举制度等。2、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国策,如规定改革开放、" 一国两制" 、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和土地合理利用等。

讲授新课: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1. 公民和国籍 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国籍是指一个人隶属于某个国家的法律身份,出生国籍(血统为主出生地为辅) 、继有国籍。

2. 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确认的,公民应享有和履行的最起码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特点

1. 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2. 权利与义务的现实性 。 3. 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 4. 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 公民在权利享有上一律平等。 2. 公民都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约束,

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守法的平等。 3. 任何人权利和自由受法律平等的保护,即司法的平等。 4. 注意这里不是指立法上的平等、不是指权利义务对等,而是指以法律规定同等对待。 5. 禁止差别对待,反对特权

四、公民的基本权利-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与被选举权

2、政治自由。 ①. 言论。 ②. 出版: ③. 集会游行示威。

3、宗教信仰自由

五、公民的基本权利-人身自由 1. 人身自由:公民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侵犯。 2. 人格尊严: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 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禁止侵入or 搜查) 。 4.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因国家安全or 刑事犯罪需要可检查公民通信)

六、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他权利

1. 财产权,2. 劳动的权利。 3. 劳动者休息权。 4. 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 5. 物质帮助权。 6.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7. 文化权利和自由

七、公民的基本义务

1.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 服兵役,保卫祖国、抵抗侵略。 5. 依法纳税的义务

小结: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作业:书上习题。

教 案

教学过程:

旧课复习:

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讲授新课: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具体而言,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与其他法相比,刑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极其广泛。

2. 刑法所具有的国家强制力是最严厉的。

二、刑法的原则

刑罚的原则是确定刑法关于犯罪或刑罚的一般规定,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之中。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三个方面:

1. 罪刑法定原则

2.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的空间范围

1. 刑法的空间效力

2. 刑法的时间效力

三、犯罪及其构成要件

(一)、犯罪的概念

犯罪的概念是刑法学习中的核心问题,它要解决的是“什么是犯罪”这个基本问题,而不是什么是杀人罪、什么是放火罪等具体概念。因此,犯罪是从各种具体的罪中抽象出来的概念,它是我们认定犯罪、划分罪与罪界限的基本依据。作为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2.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既具有刑事违法性

3. 犯罪是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犯罪的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这是确定某种行为构成此种罪而非彼种罪的基本标准。

1. 犯罪客体

2. 犯罪的客观方面

3. 犯罪主体

4. 犯罪的主观方面

(三)、意外事件

1. 由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

2. 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小结: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具体而言,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作业:书上习题。

教 案

教学过程:

旧课复习: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具体而言,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讲授新课:

一、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才去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1. 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

2. 必须有不法侵害发生

3. 必须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4. 必须针对不法侵害本人设施

5. 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

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种合法利益既第三者合法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一样,也是为了排除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法律允许的正当行为。紧急避险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必须基于正当的避险意图,既出于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

2. 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险的威胁,没有危险的发生则不能实施紧急避险。

3. 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既不是过去的,也不是未来的,更不是行为人主观推测或臆想的。

4. 必须是无其他方法可以排除危险。

5. 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具体来讲,就是造成的损害要比所避免的损害小。

二、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故意犯罪过程

故意犯罪的过程是指犯罪由发生、发展直到完成所要经过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

1. 自动性 2、及时性 3、客观性 4、有效性

三、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 犯罪主体为两人以上,并且行为人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 犯罪主体之间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 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4. 主犯

5. 从犯

6. 胁从犯

7. 教唆犯

小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才去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作业:书上习题。

教 案

教学过程:

旧课复习: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才去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讲授新课:

一、刑法的具体使用

(一)、量刑

量刑是人民法院在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审判活动。

1. 法定情节

2. 酌定清节

(二)、累犯

1. 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 前后两个罪应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

3.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五年之内有犯罪的。

(三)、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四)、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帮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 (五)、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就是对一个人所犯的数个罪合并处罚。 (六)、缓刑

缓刑是对原判刑罚有条件地不执行的一项刑罚制度。 (七)、减刑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法的制度。 假释

根据刑罚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小结:量刑是人民法院在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审判活动。

教 案

教学过程:

旧课复习:

量刑是人民法院在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审判活动。 讲授新课: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1. 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的是国家安全。 2. 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犯罪主体

3. 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都可以成为这类犯罪的主体。

4. 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1. 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 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

4. 危害公共安全罪既有故意也有过失的罪过形式。 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1. 本类犯罪侵害的是国家正常的经济管理活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 当这种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时,才构成犯罪。

3. 偷税、抗税罪的主体,只能是具有纳税义务的人员。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 犯罪侵犯的客观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2.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3. 犯罪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 4. 犯罪主观方面,大多数是故意,少数是过失。 五、侵犯财产罪

1. 侵犯的犯罪客观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财产所有关系。

2.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3.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 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这类犯罪。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 犯罪侵犯的客观是社会管理秩序,它包括社会公共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等。 2. 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 犯罪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 4. 有的犯罪要求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

小结:刑罚分则: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作业:书上习题。

教 案

教学过程:

旧课复习:

刑罚分则: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讲授新课: 一、民 法 概 述 (一)、什么是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进行民事立法. 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民法本质的集中表现。 1. 私权神圣原则 2. 民师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3. 意思自治原则

4. 诚实信用原则 5. 守法原则 6. 公序良俗原则

(三)、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1.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3.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四)、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 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民事行为要想成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民事主体预期的行为效果,必须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方面的要求。 什么是代理

代理是广泛用于民事主体之间的一种民事行为,比如请同学代买一张电话卡,法院指定律师代理怀孕妇女进行法庭辩护等,都是代理行为。 二、 民 事 主 体

(一)、自然人:自然人包括本国人,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3. 监护制度

(二)、法人: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另一个重要的民事主体。 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法人的分类

小结:什么是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业:书上习题。

教 案

教学过程:

旧课复习:

什么是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讲授新课: 一、民 事 权 利

(一)、物权: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 享受其权益并排除他人干涩的民事权利。 所有权

1. 所有权的内容 2. 所有权的取得

(二);共有:不动产或动产可以由两个单位. 个人共有。 1. 按份共有 2. 共同共有 3. 建筑物区分共有

(三)、债权:债是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预定,在当事人产生的特定的权益和义

务关系。 1. 合同之债 2. 侵权行为之债 3. 不当得利之债 4. 无因管理之债

(四)、人生权:人生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与人生生命. 身份延续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力。

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在民事领域中,除了单纯的人生关系和财产关系以外,其中的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兼有人生关系的特点,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在民事领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1. 婚姻制度 2. 继承制度 (五):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人们对其在科技和艺术等领域内创造性智力成果所享受的权力。 二、合 同

(一)、什么是合同: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 1. 要约 2. 承诺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生效. 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要遵循合同的全面原则

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是指为保证已经成立的合同得到履行,切宝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小结:物权: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 享受其权益并排除他人干涩的民事权利。 作业:书上习题。

教 案

教学过程:

旧课复习:

物权: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 享受其权益并排除他人干涩的民事权利。 讲授新课: 一、民 事 责 任 (一)、什么是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律义务,侵害国家. 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 人生权利,而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二)、民事法律的特征

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一样同属于法律责任,均有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三)、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还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侵权责任。

(四)、民事责任的分内 1. 违法合同的民事责任

2. 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 3. 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五)、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赔偿损失.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修理. 重做. 更换. 支付违约金 (六)、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

免除民事责任. 不可抗力.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的同意。 小结: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律义务,侵害国家. 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 人生权利,而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作业:书上习题。

教 案

教学过程:

旧课复习: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律义务,侵害国家. 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 人生权利,而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讲授新课: 一、行政法的概述 1、什么是行政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听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部门”“行政人员”等一些说法。简单地说,行政是指对某内事物进行组织或管理的行为或活动。

2、什么是行政权

行政权就是各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社会和国家公共事务的权利,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 3、什么是行政法

行政法,简而言之,就是关于行政法的法律,具体包括国家民政. 治安. 司法. 军事. 外事. 财经. 文教. 卫生. 科技. 人事等各方面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4、行政法的作用

1)、行政法具有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的作用 2)、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 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和理性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 2)\行政和理性原则 二、行 政 主 体 1、行政法律关系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法律对一定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结果。 2、行政主体的特征

行政主体是依法取得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做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的行政组织。 3、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因此,它区别于政党. 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4、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据具体法律. 法规授权而行是特定行政职能的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 5、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律的允许的范围内将自己拥有的部分行政职权委托给具有法定技术设备和

小结:行政法,简而言之,就是关于行政法的法律,具体包括国家民政. 治安. 司法. 军事. 外事. 财经. 文教. 卫生. 科技. 人事等各方面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作业:书上习题。

教 案

教学过程:

旧课复习:

行政法,简而言之,就是关于行政法的法律,具体包括国家民政. 治安. 司法. 军事. 外事. 财经. 文教. 卫生. 科技. 人事等各方面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讲授新课: 一、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指用来调整法院与当事人及其其他诉讼参加人的民事诉讼法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是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在民事诉讼法的整个过程中起指导作用。

1.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 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3. 辩论原则 4. 处分原则

5. 支持起诉原则 (三)、主管和管辖

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也就是说,哪些民事案件属于法院审理的范围,那些不属于法院审理的范围。 (四)、诉讼参家人

诉讼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民事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的人。 1. 当事人 2. 共同诉讼人 3. 诉讼代表人 4. 诉讼中的第三人 5. 诉讼代理人

(五)、证据: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公民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证据提供 二、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总称。 (二)、刑事诉讼法的主要原则

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是犯罪和刑罚问题,核心是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1. 有专门机关分别是侦查权. 检查权和审判权的原则

2. 公. 检. 法三极管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的原则 3.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5.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6.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小结:民事诉讼法是指用来调整法院与当事人及其其他诉讼参加人的民事诉讼法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总称。 作业:书上习题。

教 案

第 周

教学过程:

旧课复习:民事诉讼法是指用来调整法院与当事人及其其他诉讼参加人的民事诉讼法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总称。 新课讲授:

一、劳动法的重要性: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由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处于强势地位,作为个人,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难以和用人单位抗衡。为了处理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加强劳动保护,保证正常的劳动秩序,促进生产发展,稳定社会,所以布了劳动法,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一)、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它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和。

(二)、劳动法立法的目的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三)、劳动法的作用

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 2、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

3、规范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 4、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5、国家人权保障的标志。

维护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小结: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它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教 案

第 周

教学过程: 旧课复习: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它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新课讲授 一、劳动法的地位

1、劳动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2、劳动法有自己特有的基本原则 3、劳动法有自己完整的独立体系

4、司法实践中劳动法早已被确认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劳动法中的“劳动”的内涵

劳动法中的“劳动”和通常意义上的相比,须具备以下三个条 第一、必须是在履行法律上的义务。与助人为乐不同。 第二、必须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与父母养育儿女不同。

第三、必须是从事职业性的有偿劳动。同校内实习、公益劳动不同。

三、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具体范围

1、各类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形成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规范调整的主要对象。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 3、未纳入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四、劳动法调整与劳动关系具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1、劳动力管理方面的关系 2、劳动力配置服务方面的关系 3、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 4、工会活动方面的关系

5、监督劳动法律执行方面的关系 6、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 小结:

劳动法的地位:1、劳动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2、劳动法有自己特有的基本原则

3、劳动法有自己完整的独立体系。4、司法实践中劳动法早已被确认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教 案

第 周

教学过程: 旧课复习:

劳动法的地位:1、劳动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2、劳动法有自己特有的基本原则

3、劳动法有自己完整的独立体系。4、司法实践中劳动法早已被确认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新课讲授 二、劳动法律关系 (一)、概念

1、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不仅贯穿于劳动过程的始终,而且向前延伸到劳动开始前的劳动培训阶段,向后延伸到劳动行为终止后的疾病治疗以及退休养老阶段。

(二)、劳动法关系的三要素 主体、客体和内容。

1、主体:按劳动法规定形成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2、客体:是指劳动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劳动行为、报酬、待遇)。

3、内容:是指劳动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三、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1、劳动权 2、劳动报酬权 3、休息休假权利 4、劳动保护权 5、职业培训权 6、生活保障权 7、集体协商权 8、合法权益保护权 (二)、劳动者的基本义务

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是统一的。 1、劳动者有完成劳动的义务; 2、劳动者有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 3、劳动者有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义务; 4、劳动者有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5、劳动者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用人单位权利

1、招收录用职工权 2、合理组织调配权

3、劳动报酬分配权 4、劳动奖惩权 5、辞退职工权 小结: 1、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不仅贯穿于劳动过程的始终,而且向前延伸到劳动开始前的劳动培训阶段,向后延伸到劳动行为终止后的疾病治疗以及退休养老阶段。

猜你想看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8 - 2022 版权所有 职场范文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备案号:沪ICP备18009755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