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学习之第七章 结案与涉案财物管理
第七章 结案与涉案财物管理
48.哪些情形应经批准后结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1)决定撤销立案的;
(2)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3)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决定,且已执行完毕的;
(4)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
(5)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因执行标的灭失、被执行人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6)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的,按照结案处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后,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案卷材料归档。
49.哪些情形应终止调查?
经过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1)没有违法事实的;
(2)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3)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当事人的财物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50.涉案财物管理有哪些具体要求?
(1)对于依法查封、扣押、抽样取证的财物以及由执法部门负责保管的先行证据登记保存的财物,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挪用、调换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涉案财物的保管费用由作出决定的执法部门承担。
(2)执法部门可以建立专门的涉案财物保管场所、账户,并指定内设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对办案机构的涉案财物集中统一管理。
(3)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台账,对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
(4)执法人员应当在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财物移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对查封、扣押、先行证据登记保存的涉案财物,应当在采取措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执法文书复印件及涉案财物的情况送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予以登记。
在异地或者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提取涉案财物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交。
对情况紧急,需要在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鉴定的,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在完成鉴定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交。
(5)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结案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存放在符合危险物品存放条件的专门场所。
(6)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执法部门按照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国库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