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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置换:文物保护的一项新选择|行测,文物:建筑

发布时间:2018-12-28 04:25:35 影响了:

  撰文 西江月 责编 彭 亮 设计 祝伟慧      眼看着文物保护单位成为危楼,房产继承人又无力或不愿维修,厦门市花“血本”将它“买”下来,再进行保护。厦门市已经完成了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万顺楼的产权置换,将万顺楼收归国有,现已进入房屋移交阶段,接下来,相关部门将对万顺楼进行加固维护和管理。
  万顺楼属于私人产权,继承人为印尼华侨。万顺楼面积800多平方米,因为已成危房,加固修缮需要花费巨资,继承人不愿意。厦门市政府用8套全新的安置房加上几十万元现金才实现产权置换。
  
  评论
  济南市文物保护单位“老舍故居”大多时候大门紧闭,不少来访问的人都吃了“闭门羹”;北京市文物局曾经召开新闻发布会,要求被居民和单位不合理使用的大高玄殿等7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限期整改安全隐患;作为中国古民居和村落的代表――皖南,数万古民居消失的速度极快,平均每年要减少总量的5%。
  产权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文物保护。文物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公民个人所有,后两者在文物保护上的缺位,正使中国的文物保护面临困局。以北京为例,据不完全统计,在北京三百多项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中,被单位或居民等不合理使用的约占60%。而两千七百项区县级以下的古建筑中,被占用的更是高达95%。这些被占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大部分都存在着房屋年久失修、没有消防通道、无消防栓、居住人口过密、私搭乱建严重等问题。此外,用火、用电、用气大量增加,更加大了对古建筑的危险程度。
  因产权人不作为、而文物管理部门鞭长莫及等缘故,文物保护不力在全国各地都大量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文物产权人负有保护和修缮责任,而且是修缮和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古建筑的产权所有人对于修缮工作自然是责无旁贷,然而巨额的修缮费用却让不少所有人望而却步。修费用难以承担、技术不具备;不修,万一古建筑遭到破坏,甚至倒塌,不但危及人身安全,而且还要负法律责任。修与不修,村民们陷入两难境地。
  而产权置换不失为一条解决之道。把这些古建筑由个人产权转为集体和国家所有,对古建筑可以进行更好的保护。
  但是厦门的例子也说明,产权置换的成本非常高,还将产生新的居民安置问题。因此文物保护除了靠政府和市场,还少不了公民的责任。比如杭州成立了专门的执法队伍文物大队和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同时也通过地方法规,对历史街区内的老房子保护提出了一系列强制性规定。
  
  声音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第二十一条
  现在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那么多钱来保护那么多古民居。古民居的保护需要创新思路,多渠道、多形式筹措经费,比如可以通过企业和个人认领来保护。总之要国家重视、地方努力、群众支持,从上到下形成保护氛围。
  ――李修松(安徽省文化厅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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