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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的教育思想是什么【杨兆龙法学教育思想述略】

发布时间:2019-01-13 16:35:12 影响了:

  摘要:杨兆龙先生作为我国现代学贯中西的著名法学家,其法学教育思想亦极其深邃。因应中国法学教育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情势,杨氏敏锐地指出,中国当时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主张走纯粹的法学教育之路,兼容并蓄,融两大法系法学教育之长,并注重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这一法学教育思想对当下中国的法学教育仍极具启发。
  
  关键词:杨兆龙 法学教育 法学培养模式
  在激宕的百年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杨兆龙先生无疑是中国乃至国际社会公认的著名法学家之一。这不仅源自他渊博宏通的法律学识,也与他敏锐深刻的法学教育思想有着莫大的关系。本文拟选取杨氏个人事业最为辉煌的民国时期为研究对象,对其这一时期的法学教育思想及对当下中国的法学教育所具有的借鉴意义作一论述。
  一、民国时期的法学教育情状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遭遇了“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遽变的社会政治使中华法系的知识传统随之绝续。传统与现代的断裂,国运危急的迫切需要,迫使近代中国的法律精英们必须以西方法律为模本,构建自己的法律制度和知识体系。以法政学堂的创设为标志,近代中国开始走上学习移植现代法治的不归路,现代中国法律知识传统的源头由此得以构建,尽管其中存有诸多不足和遗憾。迨至民国,法学教育进一步勃兴,受不同动机的驱使,人们纷纷涌入法律学习队伍,一时间,颇有日本明治维新后的“法科万能”之势。但在繁荣的同时,法学教育也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是官办法律教育的影响。官办法律教育模式不可避免地受制于特定的政治集团的影响,使法学教育带有政治功利主义色彩,难以成为“纯粹”的法学教育。由于当局者将法律仅仅视为统治的工具,兴办法学教育的目的只是为了急于摆脱内忧外患困境的需要,这就使得官办法律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充满浮躁之气,呈现出明显的工具化色彩,导致法律人才畸形成长。当时颇有市场的看法是,法律学校的学生,只要能懂得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几种主要课目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在其他课程上分散精力。“像《法理学》、《法律哲学》、《法律方法论》、《立法原理》等科目,只在少数学校里被列入课程,而与其他法律科学并重”,“视条文判例及解释例为法律学的全体而置法律的理论于不顾”。官办法律教育人才培养模式与法律职业之间并没有某种必然的关联。此时,专门法政教育力图造就的不是一个法律职业阶层,而是为了造就已仕人才,使之具备推行新政的能力,这样,法律教育演变为“官学”。
  其次,是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的模糊。由于近代中国法学教育处于起始阶段,相对落后,没有形成自己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只能依靠移植外来模式。但是对于选择何种培养模式认识比较模糊,有的法律教育机构选择的是大陆法系的模式,有的法政院校则选择英美法系的模式。但总体上只是满足于照搬外来模式,没有真正领悟到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尚没有形成适合自己的特有模式。
  另一方面,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具有功利性。囿于特定的历史国情,近代法律教育与寻求摆脱内忧外患、变法图强、稳定政权等现实性诉求关系密切,加之后来允许开办私立法政院校,降低了法学教育的门槛。大批法律院校的学生使学法律为“干禄之途”,以致近代法学教育虽培养出一批新官僚,却难以造就法学家阶层。
  此外,法学教育究竟作为职业教育还是素质教育或者是通识教育,目标不清晰。当时,我国法学教育似乎是重视理论教育忽视实践性科目,但由于是培养职业性的法律人才还是一般性的法律人才没有一个合适的定位,结果使学生不仅法学理论没有得到很好的教育,实践能力也很差。
  再次,是法学教育与中国社会需求的脱节。科学的教育制度是培养出适合这个社会需要的人才,法律教育也不例外。民国时期建立了新型的法律制度,随之,法学教育快速发展,法学院校迅疾扩张,其结果法学教育质量整体下降。主要表现为教学内容与中国实际相脱离。当时法学教育内容陈腐,没能跟上时代环境变迁的步伐,还保持着旧的法律观念。例如,国民政府定都南京之初,最高法院关于女子继承遗产权的新法令在解释上加上些许限制。旧的落后的法律观念没有全部抛弃,新的先进的法律观念没有及时全部吸收。加之,法学教育中不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还是传统的传授式教学,只是灌输死板的知识,没有教授先进的理念。法学教育的结果是培养出来的学生不能适应中国社会的实际需求,没能实现教育的价值。
  二、杨兆龙法学教育思想概述
  鉴于当时法学教育现状,杨兆龙先生通过深刻的比较分析,指出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自己的建议。杨兆龙先生认为,中国法律教育应该尊重一个原则,即“要以严格的方法,培养具有健全的人格,富有创造精神及适应时代需要的法律人才”。法学教育要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人才,而不是过时的人才,培养人才要与时俱进。杨氏法学教育思想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学教育应该是纯粹的教育,而不是某个党派进行思想控制的工具,教育应该是理性的。民国时期党化教育色彩较重。何为党化教育?所谓党化教育指的是国民党在革命时期和建设时期所推行的一种重要宣传政策和教育方针。党化教育通过向学生灌输党义,培养效忠于国民党为国民党所用的人材。党化教育最初作为孙中山革命思想的一部分,是向学生灌输主义,鼓动学生为国民党起来“运动”,随着国民党的改组,党化教育成了国民党一种较常规的“在教育界宣传主义”的宣传政策,最后发展成为一种教育思想。杨兆龙先生认为学校当局受党派或政治的影响太大,没能把精力放在改良学校的行政及课程上,行政色彩太强,学校是教育机构,不是政府机关,教育才是最重要的。
  第二,在法学教育培养模式上,既重视大陆法系教育模式,又强调英美法系教育模式,兼容并包。我国传统的教育理念以大陆法系为模板,同时借鉴英美法系传统。大陆法系,偏重理论的法学家是法律传承中心,是法典化的知识传承方式,对律师和法官的职业教育突出法学理论,总体上是一种由理论到实践的过程,似乎比较适合当时的中国。但是法学理论从何而来?近代中国的法学理论引自西方,这种法学理论如何本土化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杨兆龙先生毕业于东吴大学法学院,后又留学哈佛,对英美法系比较熟悉,深知英美法系的优缺点,回国后又去欧美各国考察,对大陆法系也有较深的了解。杨兆龙先生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联系与区别均有较深造诣,对于中国该采用何种模式,采取一种理性的态度,即不管采用何种法学教育培养模式,需要培养适合中国社会需要的人才。
  第三,法学教育应该重视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民国时期我国基础教育较差,教育环境不好,没有一个稳定的学习环境,有些法政院校的学生入学资格没有什么限制,导致学生生源较差,综合素质较低。杨兆龙先生认为当时的法律教育忽视对学生道德素质的教育。没有关于“法律伦理”的课程,忽视学生人格的培养,不重视德育,无法培养道德高尚的法律人才。他认为,一个人的人格或道德若是不好,那么他的学问越高,越会损害社会,学法律的人若是没有人格和道德,那么他对法律越是精通,越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因为法律是社会上最重要的制度,执行法律的人最能影响社会的福利,法律与个人的生命财产有极密切的关系,一个智力较低的人不仅很难对社会有所贡献,相反,还会给社会带来不良的影响。杨兆龙先生十分重视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没有创造性的人才是死的,很难向前发展,社会的进步需要富有创造精神的人才,而不是保守的拥有死知识的人。法学教育对学生的培养应该是全面的培养,不能仅仅是专业知识的训练。
  三、评论与借鉴
  作为深谙两大法系法学精髓及熟稔其教育培养模式的法学大家,杨兆龙先生准确地把脉国内当时法学教育的症结,并提出了系统的“医治良方”。无可否认,杨氏的法学教育思想至今对我国的法学教育仍具有借鉴意义:
  其一,要构建适合我国的法律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由于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发展处于相对落后的起始阶段,主要的手段是低端的照抄照搬西方的法学教育,没有能够把握西方法学教育思想的精髓,再加上当时处于战乱的背景之下,没有一个稳定教学环境,因此,法学教育没有真正发展。现在,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我国法学教育初步建立起自己的法学理论,我国法学教育逐步发展。对于采用何种法学教育培养模式,我们首先要确立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职业教育还是通识教育,是培养职业精英还是大众人才,不能一概而论。在这个多元化的社会,笔者主张建立一种多元化的培养模式,以培养适合社会需要的各类法律人才,而不能盲目和片面地追随大陆法系法学或者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其二,要探求适合我国法学知识传承特点的教学方法。这里尤值一提的,是国内时下颇为流行的所谓案例教学法。受英美法系国家案例教学方法的影响,我国一些法律教育与理论研究者也竭力提倡案例教学方法,一时间,案例教学一哄而上,案例教学汇聚于课堂,蔚为大观。殊不知,案例教学的模式是与经验主义的法律传统相吻合的。虽然近年来,大陆法系国家也在借鉴案例教学的方法,但由于知识结构的根本差异,其原本的法学教育方式仍然是基础。上述情形同样符合我国法学教育的实情,如果不加区分地将案例教学引入到我国,甚至动摇我国原有的法学教育基础,将有南橘北枳之嫌。因此,具有大陆法系背景的我国法学教育,在糅合两大法系法学教育方法的同时,仍应以体系化、逻辑化的法学知识的传授方式为中心。
  其三,要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具有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特别注意将这些道德教育渗入到法律专业课教学中去。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在我国一直重视不够,我们往往依赖于一般的政治和道德教育。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职业道德虽称之为道德,实际上是相当严格非常详细和具体的职业法规,这些规则虽然由职业团体强制实行的,但实际上具有法律的效力,这些职业规范也并非仅仅是对律师职业的限制,同时也是对职业的一种建设性支持,使得律师懂得他们可以如何行为。法律职业道德并不是同法律课程截然分离的课程法律职业道德涉及到的主要是民法中代理、合同和侵权法的内容,是民法代理法、合同法和侵权法在法律职业中的延伸。因此,通过法律职业道德的学习,是对民法的强化,同时对其他职业道德规则,如公务员、法官、检察官以致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有才无德者更易危害社会,尤其是关系生命财产的法律行业,培养公正的法律人才更为重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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