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交易逃税谁之过?】 失败的婚姻谁之过
(许丽萍)网上交易逃税第一案的判决引发了人们对是否应该对网上交易征税、如何征税的思考。 不久前,全国首例个人利用淘宝网交易逃税案在上海宣判,主营婴儿用品的网店店主张某获刑2年,被处罚金6万元。获刑原因是,张某于2006年6月至12月在互联网上经营婴儿用品期间,为偷逃税款,采用不开具发票、不记账的方式,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共少缴增值税人民币11万多元。一起普通案例本不值得舆论特别关注,然而,张某被舆论称为是因网络交易偷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全国第一人,因此这一司法判决的意义也就不言而喻。
长期以来在网络交易中,不用纳税已成为一个不成文的规矩,然而正因为这种“潜规则”凸显了我国网络交易纳税的立法严重空白。近几年虽然我国制定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等具体文件、草案,但是都没有一个具体的“税”字,更难谈“执行”。主要原因是要仔细区分海量、无边界的网上交易的性质十分困难。
目前我国从事网络交易的企业或个人已经达数千万甚至上亿个,监管成本非常高。在监管交易金额方面,虽说可以通过监管网站的支付记录等途径取证,但即使是这样,要有效地监控管理网上交易纳税依然非常困难,毕竟网络交易数量实在太多太杂了,交易的金额、手段难以统计。最难监管的是C2C,因为很多个人并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纳税主体很难确定。因此网上交易征税迟迟不能执行也是情有可原。
正因为法律法规方面的缺陷,很容易让人掉进去而难于自拔,这位网店“掌柜”成为受罚第一人,确实也有些冤屈。
这个案例的另一个意义在于让网上交易的“潜规则”首次曝光在法律的拷问台上。业内人士认为,该判决可能会成为一个司法典例,而网上交易或许将由此逐步告别“免税”时代,由此也引发了业内人士更深层次的思考:网上逃税谁之过?网上交易纳税该实行还是缓行?
笔者认为,目前还不能简单地把网上交易等同于传统的普通商品交易方式,迅速启动网络交易纳税的条件并不成熟,网上交易纳税应缓行。
首先,正如以上所述,网上交易复杂,目前的法规和市场监管尚不完善,靠司法途径来威慑容易引起争议;其次,目前全球的电子商务还处于成长阶段,国家应当扶持、培育网上交易方式,因为这样更能提高商业效率,更能节省费用资源,如果过早开始对C2C网商强制注册征税,可能会阻碍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再者,C2C模式对中国现状而言是积极的,最大的作用便是解决了大量的就业问题,缓解了我国的就业压力,减少了数字鸿沟,繁荣了市场经济。C2C交易中大多数是金额很小的交易,对这部分交易收税可谓得不偿失。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于C2C的交易持比较宽松支持的态度,因为其中的情况实在复杂,比如二手货的交易、私人物品调剂等,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纳税法律规则殊非易事。即便是在美国,在一半以上的网民开始习惯网上购物的背景下,仍然几次通过并延长互联网免税法案就说明了这一点。
但是网上交易纳税应缓行,并不是无限期缓行,应是到了未雨绸缪及早应对的时候。专家指出,电子商务交易的空间正以难以想像的速度扩容,网络店铺的消费额也越来越大,应该尽快完善电子商务交易税收法则。笔者以为:
其一,最好先从培育公民的纳税意识开始,培养公民养成自主申报纳税的习惯,充分认识到“纳税光荣,逃税可耻”。
其二,要从源头堵上监管漏洞,还得加快发展电子发票、电子税单、电子签名等基础社会的建设和完善,要动员通信、电子、税务、银行、审计等各个部门协同作战,完成、健全电子交易税规。
其三,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应该加强告知义务,完善自己的业务流程设计。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目前还不是税法当中的主体,而传统商务中出租柜台的“商场”或者类似主体在某些税种方面是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因此淘宝网、易趣等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要像传统中间商一样重新设计业务流程,发挥作为交易平台的监督、服务义务,对交易方式的合法、规范进行提醒,而且在税法机关授权之下,承担代扣代缴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