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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四个特点【信息网络传播权中个人合理使用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9-03-30 04:31:41 影响了:

  摘要:随着我国信息网络的发展,网络这种新型环境,在缺少法律规制的情况下,已经成为侵权行为滋生地,特别是著作权侵权。在网络中,信息传播不具有可控性,与合理使用的可控性相碰撞之后,就产生了一种不可调和的矛盾。因此,有必要对个人合理使用进行明确。
  关键词:信息网络 传播权 合理使用
  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显然,就有必要界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中个人合理使用的情形,这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个人合理使用的几种情形
  1.个人上传
  针对个人上传,大多数学者都认为个人上传其实就是数字化过程的复制,而根据世界版权组织(WIPO)1991年31条第IX项规定“公约里翻译无论过去和现在都是针对实际语言,即人类语言”。既然是复制,则应该属于著作权人专有,但是为了个人目的而上传作品,是否应该经得著作权人同意呢?
  我们浏览网上电影,很多都写着,本电影仅供学习,交流,不得用于商业用途。这些电影大多数都是免费的,如果个人使用真的纳入合理使用的范围,那就意味着这些电影是合法的存在,只要他写明是用于个人目的的。
  但是合理使用很重要的另一个构成要件便是不得影响作品的潜在的市场价值,而我们一旦把信息上传到网上,信息便可能大范围的传播开来,从而影响其潜在的市场价值。比如,就近几年网络电影的迅速发展,就对电影行业就带来了很大的打击。另一方面,对于上传后的作品,许多人可以进行转载和下载,从而更一步扩大了其传播范围。对这样一种行为,个人认为并不能纳入合理使用的范围,因为网络的使用者都对网络传播的特性有认知,上传者明知自己的上传行为是会损害此部作品的潜在价值,影响著作权人利益,即便设置为禁止转载和下载,观看也会损害其利益。因此必须对这一行为应予以必要的禁止,但也不应该一律禁止,否则信息很难在网上传播开来,使网上的信息量减少,违背网络传播信息的冲突。但是个人上传如何控制,发现后如何维权,都存在一定操作上的困难。
  笔者认为,除可采用限制上传他人作品的长度,禁止转载,下载之外,著作权人本身就要做到对自己作品的保护,另外针对电影等音频资料的著作权人,完全也可以借助网络这种可广泛传播的特性,改变营销方式,也未尝不是一种保护自身利益的方式。
  2.个人转载
  转载是将作品在网络上进行传输的行为,对这种传输行为的性质,一部分认为是发行,但根据著作权“发行一次用尽的原则”,一旦著作权人传输后,则不能在对他人传输要求权利,因此不利于保护作者的权利。另一部分人则认为是复制,但是认定为复制,则不能体现出面向公众的特点,因此笔者认为转载具有发行和复制两方面的性质更为妥帖。
  我国关于转载的规定最早是采用了法定许可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在随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中就删去了第三条的内容,因此对于转载问题我国法律是侧重于对著作权人的保护的,但是对于个人转载而言是否也应该剥夺,笔者认为,涉及他人作品的情况下,在他人明确表示禁止转载的情况下,即便是个人使用,也应予以剥夺。
  3.个人下载
  下载就是指通过P2P软件将网络上的信息复制下来,储存在下载人的电脑之中。由于涉及到著作权人作品的复制,因此可能涉及到侵权。个人从网上下载作品,其破坏性不如上传,转载,基本上不会对著作权人的权益造成很大的损害。如果下载后,下载人将作品用于其他用途,那么可能涉及到侵权。因此有的国家限制了一定时间的免费下载量,超过一定的量则可能涉及侵权。笔者认为,单纯的下载应该是不予禁止的,而针对采取一定技术手段,下载不予下载的内容或需付费内容,或者下载后,用于其他用途,则不应纳入个人使用的范围。
  二、关于个人合理使用的思考
  如前所述个人合理使用问题主要包括个人上传、个人传播、个人下载这三个方面。对于不知情个人下载来说,由于其对权利人的权益破坏度不是很大(网络侵权“避风港”原则),是可以考虑将个人下载纳入合理使用的范围里,但要区别下载人是否善意。
  2011年8月常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鲍某侵犯知识产权一案做出判处被告人鲍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追缴其犯罪所得99846.38元,并处罚金15万元的判决。鲍某出于个人对音乐的爱好,在网络上为网民提供500多首未经授权的音乐试听,而成为我国首例个人因提供歌曲非法下载而获刑的第一人。
  鲍某出于个人“喜好”而提供歌曲下载,由于其行为是面向公众的,并且会使权利人的作品在网络上迅速的传播,从而极大的破坏权利人的权益,因此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笔者认为,个人传播网络信息是网络信息的重要来源,绝对的限制,不利于网络中资源的获取,因此应该有所限制,根据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和网络的特点归纳为:第一,目的的限制,一般来说,就是考虑有没有从作品中直接或间接受益,即非盈利性。第二,已经发表的作品,在网络上,很多人都上传还未发表的作品,是严重的侵权。第三,不得影响作品的潜在的市场价值和不得引用作品实质部分。很多个人都是在作品发表不久后,通过一些其他手段,将作品复制下来(个人复制根据情况可以构成合理使用),然后上传,破坏了作品的市场价值。
  在现在高速发展的世界中,作品的市场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迅速减少。对于商业价值较大的作品,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将其纳入合理使用的范围,并可以全部予以使用;对于权利人在事前或事后发表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就不能进行合理使用;对于个人转载来说,应仅限于网络上已广为传播的作品或者商业价值较小的作品,或者是著作权人未发表声明的作品。另外,与网络服务提供商(ICP)合作,网络服务提供商应该对涉嫌侵权的作品,特别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下载软件的服务商,限制网络空间,避免进一步侵权。
  总之,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为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但是我们不能回避网络最本质的作用是实现资源共享,如果只注重权利人利益的保护,而忽略公众的需求,那么将会对我国的网络发展带来障碍,因此我们需要合理使用这样的制度。除此之外,权利人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作品,尽可能地采取一些技术措施,防止作品被侵权,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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