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乡村基层治理困境的路径 困境与抉择:中国刑事诉讼发展路径探讨
摘要:2011年的刑诉法修改,是继1996年以后,中国刑事诉讼法作出的又一重大调整。本次修改虽然呈现出一定的亮点,但总体上突破不足,无法解决长期存在的疾瘤。基于这种情况,中国刑事诉讼在适用和进一步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坚持理性、务实的原则,在承认刑事诉讼国际化的大趋势下,坚持刑事诉讼本位化,努力追求刑事诉讼技术化,以保证刑事诉讼能坚守独立的法律品格,发展自身的司法技艺。结合中国目前的司法图景,应力图纠正和排除当下不利于刑事诉讼发展的因素特别是矫枉过正的“当事人主义”弊端,借鉴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基本特点,形成与中国司法资源相匹配的“混合制”诉讼模式,以利中国刑事诉讼平稳向前发展。
关键词:刑事诉讼;国际化;本位化;当事人主义
中图分类号:DF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2)05-0115-08
事隔15年,中国刑事诉讼法又一次迎来了立法层面的重大调整。与十多年前不同的是,此次刑诉法修改不仅仅吸引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目光,在该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草案期,整个社会都给予了密切关注和热烈探讨。总体来说,学界希冀通过刑诉法的修改给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带来新的发展动力,能够解决长期以来制约中国刑事诉讼发展的顽疾;实务界则更希望新法律能保障办案流程的畅通性,并使一些已经在实践中趋于稳定做法的“惯例”得到法律的认可;而社会民众则期盼新法条能体现更多对公民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使个人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去防范和对抗公权力机关可能出现的非法侵犯。新刑诉的修改可谓历经重重困境,是在艰难抉择下的产物。当然,不同的群体站在各自的角度,对新刑诉提出了不同的期待和诉求。多年从事刑诉法研究或实践的人都知道,早在1996年,人们就渴望刑事法律制度能以立法修改为契机,呈现出一个飞跃。虽然当时的刑诉法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不仅原有的一些疾瘤没有获得很好的解决, 甚至因为法律的修订又产生了一些新的不利于中国刑诉制度现代化的因素。可以说,从该部刑诉法出台之日起,刑诉法的再修改就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这是其他部门法学难以见到的。
十几年来,围绕着刑诉再修改所进行的广泛研讨,使刑事法学界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累积方面,都作了充分准备。但是,毋庸讳言,在关于刑诉法的理念、结构、发展模式等重大基础性问题方面,新刑诉可谓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延续,并没有作出实质性的改革和调整。笔者认为,刑诉的立法修改不是对这些基础性问题的终结,恰恰相反,它提供了一个相对具象的框架与蓝本,使我们能够在更加统一的思路和明确的语境下去探讨关于刑事诉讼发展路径的基础性问题。“制度构建离不开先进理念的指导,但学术研讨不能脱离实际,而应立足于现行制度,两者都应立足于中国国情、关注中国司法实际”[1]。立法修改只是法制系统工程中的第一步,一项制度能否发挥正面效用,有赖于司法工作者发挥司法技艺,对相关的制度设计予以合理和积极的解释和回应,也为下一阶段立法和司法的发展以及改革方向奠定基础。随着阶段性立法修改的完成,有必要用更加理性和务实的态度,细致谨慎地分析新刑诉法在总体发展路径上的亮点与不足,并结合中国的现实司法环境,为新刑诉在实践中的贯彻落实乃至进一步的完善提供方向性的指引。
一、刑事诉讼的国际化——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
毫无疑问,我们正处于一个全球化浪潮日益强劲的时代,随着经济全球化、市场国际化的发展,当今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领域里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在此背景之下,具有严厉国家强制性和强烈国家主权色彩的刑事诉讼也呈现出比较明显的国际化趋势并且成为这个时代的强音。学界一般认为, 刑事诉讼的国际化,是指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在发展过程中,相互吸收、彼此渗透、共同缔结国际刑事公约,遵循国际惯例,从而使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在人类法律文明的道路上趋于接近与协调发展、共同前进的趋势[2]。新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引入了刑事诉讼法的国际标准,特别是《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例如增设“禁止强迫自证其罪”,明确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等,就是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被拘禁者获得人道与尊严待遇的权利”的呼应。
应该说,刑事诉讼法国际化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更不是应景的提法,而是立足于国际及国内现实发展的需要提出的新判断,是对现代刑事司法发展的必然选择,具体说,它应当包括为什么国际化以及国际化的路径。
(一)刑事诉讼国际化的必要性
1.刑事司法国际标准与世界性趋势
近几十年,联合国及相关国际组织非常重视刑事诉讼的国际标准的确立与推行。联合国及其下属的预防犯罪与罪犯待遇大会、犯罪的防止及控制委员会、刑事司法公正研究会等机构非常关心刑事诉讼标准的国际化和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改革问题。致力于总结、归纳现代国家刑事诉讼的一般准则,并通过国际公约的签署、区域性人权法院的案件受理与审判等方式,把这些准则推广到各个国家之中。目前,联合国及相关国际组织通过了不少与刑事程序有关的规范性国际法律文件,这些文件总结了各国刑事诉讼已遵守、应遵守的原则,进一步将刑事程序的国际化标准加以强化。刑事诉讼的国际标准逐步为世界多数国家采纳并推行于国内法领域。在国际标准影响下,各国刑事诉讼出现了趋同性[3]。
2.中国刑事司法现实的要求
众所周知,中国近年来发生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国际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如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贪污、挪用公款案
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伙同许X凡、许X 俊,贪污国有银行资金合计8 247万美元;挪用国有银行资金合计1.24亿美元、2.73亿元人民币和2 000万港币。案发后,三人逃亡加拿大、美国。此后,中国公安、司法、外交等部门积极与美方交涉缉捕与遣返事宜。2002年,余振东被美国当局以涉嫌欺骗的手段获取签证罪逮捕,按美国的法律,余本属于应当递解出境的人员,但美国政府却寻求中方就判刑问题作出承诺。中国司法部门同意了美方的要求:余振东将不会因为1992年至2001年在开平支行的犯罪行为而被判死刑,刑期不超过一年,将不会在中国监禁期间被虐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