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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立宪性预算:日本现在还敢打中国吗

发布时间:2019-06-15 04:02:58 影响了:

  立宪政体是指在宪法上设计国家权力结构及运作制度,并依据宪法施行国事的政治体制,即变“人治”为“法治”,目的在于保障人权和分权,也是宪政的基础。  有学者认为,西方的宪政之路就是通过建立立宪性财政从而走出王朝循环更替的历史怪圈。
  百年前的宪政
  日本经过 120 年发展已经成为亚洲各国中立宪政体最为成熟的国家,并形成与之相配合的财政监督、国会监督等多元预算执行监督体制。
  1889年,以1871年《德志帝国宪法》为蓝本制定的《大日本帝国宪法》正式颁布,其中既有民主的要素,例如三权职能和机构分立的安排、选举制度的引进及臣民权的有限阐述等,又有反民主的要素,规定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在终极意义上拥有掌握和统合立法、行政、司法等权力以及不受内阁、议会干预的皇室事务权、统帅权等。
  二战之后,日本于1947年发布《日本宪法》,确立以国民主权、人权保障与和平主义三大原理为基础的现代立宪政体。并在依其原则所制定的财政关系法中,从财政民主主义的立场出发,确定了应具备的预算原则。实践中民主宪政及其附着的代议民主主义理念,也为西方主流国家所认可。
  预算即国法
  日本学者认为,财政预算审议中代议民主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议会得借此批判、斟酌政府的全体政策。其次,议会为使政府采取某些行动,得施加非常强的压力,从变更、否决特定费目,到预算的整批否决,存在种种策略。最后,议会经常有将与预算无关的事项附加在预算的情形,此为“搭配预算”的问题,乃是利用预算必须在特定期日前决议,为快速采取某些立法措施的做法。
  上文已经提到,国会决议通过的预算便是与法律并列的国法形式之一,任何人都无权擅自变更、修改。然而,财政部门既是预算执行的一般主体又是监督主体,在预算执行中发挥“闸门”作用,是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安全性与灵活性有机结合的关键。
  大藏省,原日本内阁中财政预算、货币政策和税收事务的主管部门,在日本官僚体系中可谓“位高权重”。2001年,日本实施了消除行政弊病、提高行政效率的重大改革。在内阁设立的“经济财政咨询会议”,决定宏观经济政策及预算编制的基本方针,是实现“官僚主导型”向“政治主导型”过渡的重要措施。保证了财政部门在预算的编制、执行及监督等职能的“民主化”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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